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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伦多改造民宅哪些部分要先申请?

多伦多华人移民曾氏老夫妇因为私自扩建住宅,被市府判为“违规建筑”。双方打了6年的官司,共花费了80多万元的律师费,其中50万是多伦多纳税人的血汗。(点击阅读相关新闻

根据多伦多市政府城市计划部门修改委员会向曾氏夫妇发出的聆讯通知,市府指控曾氏违反了《计划法例》的45章第2节,表示住屋业主打算任何改变用途﹑重建或扩建前,都要先向修改委员会申请。

此外,曾氏也被指控违反了两项土地用途划分的附例 :

(1)据附例438-86的第6章第3节中的第二部分的第5章第1节:住宅的深度上限是14米,但重建住宅的深度达23.76米。

(2)据附例438-86的第6章第3节中的第二部份3F的第1章第1节a:住宅两旁花园最少要有0.45米宽,但重建住宅两旁花园中的北面花园只有0米宽。

此外,根据市政府网站的资料,当住宅需要作出以下修改时,都要首先申请:

(1)重新兴建整座住屋

(2)扩建现有住宅

(3)架构上作出修改

(4)对住宅装修﹑维修或增加设施

(5)清拆或搬走整座或部分房子

(6)改变楼宇的用途

(7)加设﹑改变或移走牆壁

(8)加设或更改窗门或门口的大小

((9)建设车房﹑露台或平台

(10)挖掘地库或兴建地基

(11)加设或改建热水﹑水喉或冷气系统

(12)加设或重建烟囱或火炉

(13)加建面积逾108平方呎

(14)离地有24吋的露天平台

(15)加设烧柴炉或火炉

(16)加设地库通道

(17)增设房间

(18)转换或新设水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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