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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回国自首之路 考量后的最佳选择

承办过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律师、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专家钱列阳说:“高山只要‘回来’了,这边就会直接按司法程序处理,很简单。”钱列阳对自首回国后的高山将要面临的审判做出推测:“他可能会被判无期,不会被判死刑或有期”。

但高山的“回来”,却不那么简单。

参与过40余项中国与外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多边国际公约谈判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对《新商务周刊》记者表示,不同于赖昌星,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高山,“回国自首显得有些复杂”。

2006年,潜逃于加拿大的高山身份暴露,并于2007被捕进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对其的聆讯,中途被保释后至2008年4月,聆讯突然改为“闭门”形式进行。

“自申请难民被加拿大移民部推翻,高山案便转入非公开的审理程序,案情不对外公开。”加拿大《环球华报》总编辑黄运荣告诉记者:“在高山回国自首前,我们并不知道在加拿大方面,高山案的审理程序究竟进行到了哪一步。”

特殊的外交

追捕外逃贪官,不管是引渡、遣返还是司法协助,外交因素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高山在加拿大的法律顾问任立三,对于高山回国自首一事向媒体表示,高山此举的原因,并非是在加拿大的诉讼出现问题,而是在与中国当局达成某种“协议”后,“通盘考量”下的“最佳选择”。

至于达成何种“协议”,加拿大政府是否介入,任立三不愿多谈。黄运荣则向《新商务周刊》记者分析,高山要回国自首,与中国政府最起码会达成三个层面的协议:

一是不会被“处死”(黄认为被判“死缓”也有可能);二是对高山的“刑期”,若是“自首”则有减少的空间;三是重大案情的坦白,比如赃款追回等,以换回“自首”减刑基础上的再减刑。

对于外逃贪官的追捕,参与过“中加刑法犯罪理论体系比较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桂萍向记者介绍了三种主要方式:

一是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的,中国可以依照条约的规定请求对方将相关外逃人员予以引渡回国;二是虽没有引渡条约,但有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请求对方予以司法协助;三是双方事先没有订立任何法律文件的,使其归案的方式则不确定,可能强制遣返,可能外逃者自愿被遣返,这都属于行政程序,也可能像高山这样,经过司法程序回国自首。

—“但不管哪种情况,外交因素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王桂萍说。

海洋法系的加拿大,和“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同,在引渡问题上奉行人权至上的“条约前置主义”,即只有事先与相关国家订立了引渡条约,才能向对方请求引渡相关人员。

而中国与加拿大并未订立引渡条约,所以不能直接向加拿大申请引渡外逃人员,造成了中国追捕加拿大外逃贪官的困难;即使在已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里,只有先确定要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位,才能要求当地警方协助逮捕。

如此一来,外交方式的“劝返”,已成为追捕外逃贪腐人员的重要方式。

“高山便是这样,前期有关部门一直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因为这样就避开了他移民身份的问题,通过形势、政策的力量劝他回国自首。”黄风告诉《新商务周刊》记者。

即便如此,被“劝返”自首的高山,在做出决定前,因妻子的技术移民而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便凭此一直在与加拿大官方的聆讯审理机构进行博弈。

其法律顾问任立三更是表示,几年来,高山在加拿大的官司从未输过,即使最终败诉,高山“也有赖昌星的先例可循,走完加拿大法律程序至少是十几年以后的事” 。

复杂的聆讯

二次聆讯中,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对高山“担保金”的拒绝,意味着对其“有条件”释放的裁决被收回。

自2007年2月20日始,高山在加拿大首次出庭接受拘留审理,在其本人及代表律师的运作下,此后的聆讯过程多次出现起伏转折。到2008年4月,加拿大移民暨难民部推翻高山对其驳回难民申请的“滥用司法程序”的指控后,聆讯改为闭门形式直到高山自首。

为何由公开转为闭门,加拿大当局的解释是“技术性问题”的需要。

《新商务周刊》记者根据加拿大媒体对高山案的跟踪报道进行梳理,加拿大对高山的聆讯主要分为如下阶段:

2007年2月22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裁判官泰斯莱,在首次聆讯中,决定“有条件释放”高山,即以高山在北温哥华市现居住房产抵押30万加元作为经济担保。

但就在3月1日的二次聆讯中,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提出拒绝接受高山提交的30万加元的房产担保,理由是因为高山提交的“担保金”可能来自在中国的犯罪活动所得。

二次聆讯中,加边境服务局对高山“担保金”的拒绝,意味着对其“有条件”释放的裁决被收回。但高山在加拿大当地的友人达拉•奇比当庭表示愿意为高山提供15万加元的经济担保。

同时,高山的律师沃尔德曼还为其争取到了聆讯延期,并认为此前“闹剧式”的聆讯是有关当局执意遣返高山的“滥用司法程序”行为。

于是在2007年3月6日、3月21日和3月22日的三次聆讯中,聆讯主题由高山的合法移民身份问题转移到了对加拿大移民部、边境服务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涉嫌“滥用司法程序”的问题上。

与前两次聆讯不同,获得保释后的高山,出席聆讯不再身着囚装,而是西装革履、神态轻松,即使到4月份面对庭外华人代表对其的游行抗议时,仍能面不改色。

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若裁判官裁定移民程序遭到加相关部门的“滥用”,加拿大移民暨难民部将无权取消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送回中国。

再次转折,出现在2007年5月9日。聆讯庭裁判官以高山故意拖延对其真正进行居留权聆讯时间为由,全部否决了高山代表律师将其女儿高某某列为证人等动议。

在6个月的“拉锯战”后,2007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与聆讯庭上推翻了高山代理律师对加拿大移民暨难民部“滥用司法程序”的指控,高山所面临的困难瞬间升级。

2008年4月,聆讯因“技术问题”暂停,继而转为闭门形式,此后,加拿大当局不再对外公开高山的聆讯信息,8月,高山申请难民被驳回,加移民暨难民局取消高家移民资格的聆讯被“无限期延后”。

—又一个转折出现,正如高山的移民顾问任立三所言,若高山移民资格不保,进入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则能“拖”上很长时间。

以赖昌星为例,2005年5月,加拿大移民暨难民部完成了对其遣返回国的风险评估,但赖昌星随即上诉要求司法复核;两年后,加拿大联邦法院方接受其提出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而赖昌星最终被遣返回国,是直到三年后的2011年7月23日。

正当很多人以为高山将继续“拖”住时间以求变化时,今年8月13日,中国公安部对外发布了其回国自首的消息。

合理的猜想

钱列阳强调,国内高山案的审理,关键在于高山能协助中国政府追回多少已被转移的赃款。

“高山的回国自首,可能事先被告知了将会被遣返。而以自首的方式,是中加两国的政府博弈”,“高山回家坐牢,是为了妻子李雪和女儿高某某着想”。

在加拿大的华人社区和论坛上,当地华人交流着很多诸如这样的“猜测”,加拿大不再是中国外逃经济案犯及贪腐官员的“天堂”,也渐趋为主流声音。

熟知中国与国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的比较法学专家黄风,也对《新商务周刊》记者做出了他的“个人分析”:

“高山是聪明的,回国自首是希望设法保住他和妻女的移民身份,如果他和中国政府抗争到底的话,其移民身份和永久居留权可能被永久剥夺,剥夺了以后还是要被遣返。现在他做出了一个比较聪明的权衡,自愿回来接受自首,关于他移民身份的问题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管对他还是其家庭都是有利的。”

黄运荣则进一步补充道,虽然高山在加拿大的聆讯程序进行到了什么程度不得而知,但其自首回国的举动,和赖昌星的妻子曾明娜一样自愿回国自首。“司法程序就不需要了,只需要两国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程序上要简单很多。而高山以什么样的身份回国,处理起来也更简单,即使移民身份不再,如果他的护照没有过期,还是有出入境资格,护照过期也可以办理出入境特别证件。”

国内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高山是在赖昌星的“带领”下回国自首,并不接受劝返的赖昌星,通过多种手段均逃脱不了12年后仍要被遣返回国的结果,给高山造成一种警示。

李东哲、李东虎兄弟,在今年因旅游签证被发现过期面临强制遣返时,均选择了回国自首,并在3月发表了一份《李东哲的回国说明》,劝说“滞留加国的中国籍罪犯回国自首”,并保证能“得到中国政府公平、公正的对待”,这也被外界解读为对高山“喊话”。

外界更关注的是,自首回国以后,高山将面临着怎样的命运?

被遣返回国的赖昌星代理律师杨晓虹和钱列阳持有同样观点,按其对赖昌星案的代理经验,她告诉记者:“高山回国后,就和赖昌星一样,进入中国正常的司法程序。对于律师而言,唯一不同的在于工作量,别的经济案件可能只需要三五天,在赖昌星案中,每天三个小时,审理了半个月。”

而钱列阳则强调,国内高山案的审理,关键在于高山能协助中国政府追回多少已被转移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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