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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收获 中国不再提共同开发东海油气

连日来北京、上海、广州、青岛、长沙、西安等多个城市爆发大规模反日示威游行,部分地区出现了民众打砸日资商铺及日系汽车的事件,身后还发生了袭击日本人的过激行为。相较于中国民间的激烈,中国官方先是在中国划定钓鱼岛领海基线,再向联合国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有关坐标表和相关海图,16日再接再厉,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

从海图上看,按照中方提交的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不仅钓鱼岛是在中国大陆架内无任何争议,还包含了东海油气田。此前日本一直按照他们所定的“中间线”方案,认为中国抢先进行开采,会像吸管一样,不仅吸干中间线中国一侧储藏的石油,还会顺势把日本一侧储藏的资源也一并吸走,从而造成日本国家利益的损失。观察人士指出,中国提出大陆架划界,对日本又是一记重拳。中国此番借着钓鱼岛效应彻底与日划清界限,不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清楚的摆明态度:不仅钓鱼岛没有日本的事情,东海油气田也没有日本什么事。

中日大陆架如何划界被长期搁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应将有关情报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2009年5月,中国曾向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表示中国正在进行提交划界案的准备工作,并将在适当时候提交。根据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事实上,中日两国在东海权益归属所发生的争议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给两国的大陆架划界。这个争议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就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但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冲突主要包括,其一,《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与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其二,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日如何进行大陆架的划界,主要有以下分歧:第一,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方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中方认为《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据为己有。

第二,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中方认为,海槽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日本则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在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第三,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中方认为,“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任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不能算数”。而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坚持冲绳海槽因素应不予考虑,认为中间线才是合适的界线。

“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基本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来看待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呢? 对此观察人士对比了中日所依据的标准和所提出的主张。

第一,在大陆架的定义上,“自然延伸原则”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可以按照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两种方式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一是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二是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的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海里。

从《公约》对大陆架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自然延伸原则”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是建立在“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的。换言之,如果某一特定海底区域被一定的地理构造所分隔,如被海槽、海沟所分隔,那便不能认为是邻近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按此定义,并结合上述第76条第5款的规定,中国最多可以享有东海350海里大陆架,其位置可以达到冲绳海槽中央。

第二,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应是大陆架划界时考虑的重要相关因素。据地质学家考证,东海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具有较少的陆壳特点,而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冲绳海槽两侧地质构造迥然不同。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冲绳海槽不仅在地质构造上与陆架不同,而且在地貌上也有明显差异。上述可见,冲绳海槽构成了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理应作为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

第三,在有关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般认为应依据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原则与公平原则。但这些原则在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公平原则是指把公正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用任何划界方法都必须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者产生公平划界结果,和达到公平的目的。《公约》第83条第1款对此也有规定:“海岸线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达到公平解决。”

对于日本所 主张的“等距离原则”,日本认为,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的疆界。

但事实上“等距离原则”无论从有关公约还是从国家实践、司法判例等各个方面都无法支持它是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它不是法律规范,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国际实践早已将这种方法连同其他划界方法纳入了公平原则的具体办法中。这就是说,“等距离方法”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就是不适用的。而实际情况镇南关,在划分东海大陆架的问题上,如果运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原则”,就背离了自然延伸的原则,也不符合按岸线长度比例划分海域的国际惯例。几亿人口迫切需要海的华东地区所得海域面积仅是冲绳地区所得的1/3,按人均拥有海洋面积比较相差千倍,肯定是极不公平的结果。

综上所述,中国与日本的大陆架划界应当遵循,首先,采用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定大陆架的界限,而不应当采用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其次,依据自然延伸原则,中国的大陆架一直延伸至东海海槽,东海海槽是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

钓鱼岛对于大陆架的划分不起任何作用

还应注意到得是,事实上,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所以,就钓鱼岛群岛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钓鱼岛与黄屿岛外,其他岛屿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另外,岛屿本身的资源,如鸟粪及少量植物,具有可耗竭和具有不可开采经济价值的特征,因而以其本身资源难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基于此,钓鱼岛群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虽然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公约》未作规定,但从相关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来看,等距离划界方法也从来没有上升到真正的划岛是不具备划界效力的。在国际海域划界,中界岛是位于假想中线附近的岛屿,其划界效力可以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种情况,即岛屿可以完全享有大陆架、部分大陆架和无大陆架。其中,那些面积微小、无人居住、主权有争的岛屿一般适用于零效力的情况,规定在划界时不予计及。由于钓鱼岛群岛处于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之间海域的中线,全部面积仅为6.3平方公里,且无人居住,主权有争议,因此比照上述规定,钓鱼岛群岛应不具有划界效力。也即是说,无论谁对钓鱼岛列屿享有主权,钓鱼岛对于大陆架的划分不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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