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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勾结王洪文 “白毛女”回国洗冤

一日,想成名的罗学蓬在看了小说《疯狂的上海》后突发奇想,在河南一家期刊著文攻讦早已成名、但与他素昧平生的茅惠芳。于是,一个成了名的人与一个想成名的人在上海的法庭上对簿公堂。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宣布一审判决——

原告已过半百的茅惠芳是芭蕾舞《白毛女》中“喜儿”的扮演者,曾经是一代人心目中的偶像。1966年,19岁的她从上海市舞蹈学校毕业,成为上海芭蕾舞团的主要演员。练功、排练、演出,是她的生活的全部。刻苦勤奋使她走上了艺术的巅峰,她先后在《白毛女》、《雷雨》等10余部芭蕾舞剧中担任主角。在那个仅有几部电影的时代,茅惠芳在芭蕾舞剧《白毛女》中成功塑造了“喜儿”角色,成了家喻户晓的明星。1977年直至1983年,她担任上海市政协第五届常委会委员。1984年,她随物理学家的丈夫去了美国,后定居,加入美国国籍,现在密西根州一所大学教授舞蹈,与丈夫、儿子一起过着平静、安逸的普通生活。

2001年“白毛女”回国洗冤始末:被污勾结王洪文(图)

被告已届50岁的罗学蓬,是四川江津人。“文革”期间,他像所有的青年人一样,成为一名上山下乡的知青。他学会了拉小提琴,考入了师范学院的音乐系,毕业后被分配在江津师范学校任专职音乐教师,业余写小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成为当地的专业创作员。1989年成为江津市唯一的专业作家,现在江津市文化馆工作。

1995年,罗学蓬因创作纪实文学《炮火中的情缘》,反映抗战时期一对中日男女的悲欢离合,而被一名日籍妇女及其3名日籍华裔子女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罗学蓬及发表其文章的报社败诉。罗学蓬赔偿原告名誉损失5000元。

“涉日侵权”风云刚烟消云散,罗学蓬又于2000年5月,以其妻胡晓虹为笔名,在《名人传记》上发表了纪实文学《“喜儿”茅惠芳浮沉录》,立即被11家媒体转载。远在大洋彼岸的茅惠芳得知后,愤然回沪将他告上了法庭。

也是被告《名人传记》“‘喜儿’茅惠芳浮沉录”;《广州日报》周末版“‘喜儿’勾结康生王洪文”;《关东周报》“康生与‘喜儿’茅惠芳”;《法制文萃报》“康生与‘喜儿’茅惠芳”;《生活文摘报》“康生与‘喜儿’茅惠芳”;《每周文摘》“‘喜儿’茅惠芳的悲剧人生”;《大时代文摘报》“‘喜儿’茅惠芳的悲剧人生”;《中华周末报》“‘喜儿’茅惠芳的悲剧人生”;福建之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福建之窗》“‘喜儿’茅惠芳的悲剧人生”;《文萃周报》“‘喜儿’茅惠芳浮沉录”;《文化报》“‘喜儿’茅惠芳浮沉录”。

起诉2000年5月,《“喜儿”茅惠芳的浮沉录》刊登后,茅惠芳在上海的亲属无意间发现了此文,大惊失色。立马通过电话告诉了茅惠芳。8月,茅惠芳特地从美国飞回上海,聘请了友林律师所的律师陈申和段新军,向法院递交诉状,她要为自己的名誉和《白毛女》剧组讨个公道。

诉称: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刊物《名人传记》发表了“‘喜儿’茅惠芳浮沉录”一文,文章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学校,以原告曾在芭蕾舞剧《白毛女》中,扮演“喜儿”角色为背景,杜撰了作为上海芭蕾舞学校及其芭蕾舞艺术团演员的她如何利用为首长表演的机会,以美貌和舞艺为诱饵,与康生、张春桥等当时的一些“文革大员”结识、勾搭,从戏剧舞台跳上政治舞台,“呼风唤雨”,最后随着“四人帮”垮台又从政治舞台跳进监狱的故事情节。文中,使用大量侮辱性语言,并以大量篇幅虚构心理活动,捏造了极其庸俗下流的荒诞情节,将原告诋毁为一个利用美色不择手段获取政治利益的道德败坏的人物。

应诉远在江津市的罗学蓬不久接到了茅惠芳的起诉状,他慷慨激昂地向法院递交了洋洋万言的答辩状。他准备单刀赴会,“我决定采用自辩的方式参与诉讼”。

他还特别郑重地“吹风”:“文章中所涉及的有关茅惠芳的种种事实,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充分的书证为据,这就是四川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疯狂的上海》,我不过是采用了《疯狂的上海》一书中的极少一点‘史实资料’为素材,撰写了沉浮录。茅惠芳诉我侵其名誉权,实在是点错了‘鸳鸯谱’。如果茅惠芳看过这部纪录着她的真实而丑恶的人生足迹的长篇巨著哑然无声,而对我的一篇短文却大动干戈,岂不是本末倒置,弃大树不见而以一叶障目!判定我的文章侵权的关键之点在于茅惠芳那时候曾经在上海滩上做过些什么。”此语一出,全国哗然。

投降2001年4月7日,市第一中级法院终于能够开庭审理此案了。

再次特地从美国赶来的茅惠芳彻夜拟好了在庭上怒斥被告的诉词;代理律师也将当年与茅惠芳在《白毛女》剧组共事的上海芭蕾舞团朱逢博、“白毛女”石钟琴等证人证词准备停当,一切只等在庭审中,与扬言证据在握的罗学蓬大战一番。律师甚至已作好了对罗学蓬提起刑事诉讼的自诉准备,就看他如何表演。

此时受罗学蓬“牵连”的11家媒体也成了被告,他们静观一旁,看罗学蓬如何动作。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刚宣布庭审开始,罗学蓬就举起了“白旗”,下了“降书”:“我放弃我的辩护权利。我认为在写‘喜儿’茅惠芳浮沉录时掌握有足够的材料,证实茅惠芳在上海‘文革’期间是一个坏女人。但之后经过多方取证及采集信息后,我认识到我当时所写的文章内容是错误的,是伤害了清白无辜、品行端正的茅惠芳,对此我向原告茅惠芳表示歉意,同时我承认原告方起诉的请求。”他当庭表示:“我将倾我所能作出赔偿。”

毕竟是无中生有,自然“底气”不足,曾经大义凛然的罗学蓬如同6年前一样再次一败涂地。

判决今天,茅惠芳获得了迄今为止本市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达10万元人民币。

法庭认为:被告侵权手段、方式之恶劣、社会影响范围之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后果之严重,实属罕见。鉴于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尚不足以弥补原告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和痛苦,故结合本案各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被告罗学蓬、河南文艺出版社和广州日报社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罗学蓬以及河南文艺出版社等11家媒体,赔偿原告茅惠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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