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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省男子超速91公里 竟被法官判无罪

于2011年10月1日,皇家骑警于萨斯喀彻温省18号公路,截停一架车辆,该车被测得当时车速为每小时191公里,而该路段的车速限制为每小时100公里。萨斯喀彻温省法官裁定,该男子无罪,原因是认为警方的雷达有问题。案件于2月14日审理,至今日才刊于法院网站。

警方的雷达显示,该车当时车速为每小时191公里,警员于是对司机依《刑事法》(Criminal Code)提出控罪。但法官于法庭上指出,该警员在使用该雷达枪前,未有依照需要的程序,作出适当的调较。而且,证明该雷达枪运作正常的证书,实为另一型号雷达枪的证书。再者,法官指出该警员于大约250米的距离,测得191公里的车速,一架以这车速行驶的车辆,根本不可能在这距离有足够时间停下来,但当时该车是看到警员示意,停了下来。所以,该名被控危险驾驶的司机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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