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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消息:最高检正在复查谷开来案

近日有一篇疑似谷开来母亲范承秀老妈妈的“燕郊探监纪实”影印件在网上疯传。此前笔者也多次在网上看到过谷母其它几封写给司法部等部门领导,要求探视其女谷开来的亲笔信(影印件)。经笔者简单的字迹比对,还有对其行文风格、语言习惯等细节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此“探监纪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都比较高。

“探监纪实”经互联网上传,被海内外网友争相转载,网络上一片哗然,各种不同的解读也纷纷纭纭。有网友认为,通过谷母的描述(脸色蜡黄,大眼脱睛),更加证实了庭审时候的谷开来(神情自若,身形富态)不是其本人,是替身;也有网友以“探监纪实”里谷开来“目光呆滞,表情冷漠”,断定谷开来受到了精神虐待,甚至被服用了精神类药物;更有网友以谷母探监时,受到了多达六七个人的现场监视,而谴责当局违反“监狱管理法”,有侵犯人权之嫌,凡此等等,笔者不再赘述。

众网友出于对薄、谷案黑箱操作的愤慨,出于对九十多岁高龄的抗日老战士谷母范承秀的敬仰和同情,出于法治精神,出于人道和良知,而发出质疑和谴责的声音,合情合理,无可厚非,而且笔者也非常认可部分网友的观点,比如“替身说”等等。

然而,网友们在质疑和谴责的同时,却忽略了谷母“探监纪实”里无意中释放的一个信号,那就是:最高检正在复查谷开来案。

谷母“探监纪实”里有这样的一段描述:“当我踏进探视室时,迎面看到高级检察院的干部,带着六七个似狱警的人,团团围着谷开来坐着,令我震惊,窒息。”

谷开来作为已决犯,处于服刑阶段,对她的监管,理应由狱政部门负责。按照监狱有关规定,犯人家属探视的时候,确要有监管人员在场(主要防止夹带违禁品进监室)。即便如此,谷母探视现场负责监督的,也应该是司法警察或者其他狱政干部,而绝不可能是检察院的有关人员,更不可能是最高检的检查官。当然,检察院干部,特别是最高检的检察官,出于调查其它案件(比如薄案)的需要,有随时传讯、约谈已决犯谷开来的权力,但出现在谷母探监的现场就有点不可思议了,既不符合法理,又有违常规。

那么,最高检为何要实施对谷母探监的监督呢?只有一个答案:谷案再次回到了检察院,最高检正在对谷案进行复查。

这里笔者有必要说明的是:复查不代表一定再审(俗话讲的翻案)。只有最高检经过复查确认案件的侦办、审理中有假、有误或者量刑不公的情况下,才会向法院提出再审的要求。由检察院提出再审要求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再审过程,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具体到谷案上面,法律程序应该是这样的:最高检复查案件后,如果觉得有再审的必要,需向最高法提出对谷案判决的抗诉,最高法合议后,如觉得确有必要再审,则: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合肥中法)再审,也可以指定其上级法院(安徽高法)再审,还可以直接提审。

从谷母“探监纪实”所透出的信息来看,谷案仍然在最高检的复查过程中,复查的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能否真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在还无法定论。但是,无论如何,中央开启了对谷案的复查,确实是一个令人感到欣慰的好消息,终于使这个充满了诡异色彩的、被无耻的构陷者称作“铁案”的谷开来杀人案,透出了一线生机,有了松动的迹象。

文章写到这里,笔者突然对有些以前不解的事情,似乎有了顿悟:谷母无数次申请探监未允,是否说明最高检早已介入此案,出于案件保密,不得不拒绝探视?狱中的谷开来面见其母,竟一言不发,是否在承诺对最高检专案组的保密约定?只许九十五岁高龄的谷母一人探视,是否担心随行的其他人,会唐突的提出一些令专案组或者谷开来不方便回答的问题?当然了,这只是笔者的臆断,未必就一定正确。

最后,有句话想对范承秀老妈妈讲,也不知道当讲不当讲:笔者认为,范老妈妈爱小女开来,爱之切,情之深,可谓让苍天垂泪,令大地动容。但是,有时候还确实要冷静、理智,特别是在网上发布有关谷的信息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有些东西不必太详尽。比如,最高检复查谷案一事,现在基本上可以说已经泄密出去了,谷开来的服刑地,也将路人皆知。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是否会对谷案的再审不利,是否会对谷开来本人的安全无益,望冷静思考,谨慎行事。

(完)

附:

有关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程序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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