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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民居住时间争议 公民申请遭拒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且公民法官有选择「居住」认定准则的权利,因此驳回其上诉。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统一「居住」的认定标准。

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于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

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认为,由于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过去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衷」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于以「实际居住」为主。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衷」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后,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余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于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不过克连普顿重申,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根本是加拿大的吸引力在减弱, 移民加拿大对有钱人来看是一块鸡肋. 我看不如推出另外一种新的移民类型: 准永久居民. 可以自由出入加拿大, 没有居住限制要求, 可以在加拿大自由打工, 但是没有福利, 不可以直接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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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要將加拿大作為一個Backup,要么在中國好好的生活。要么來加拿大過平淡的日子,何苦一心牽兩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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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心两用好不,人家洗钱可是一心一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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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必须一直居住在加拿大投资,否则移民作废.因为是投资移民,移民了不见投资,说明当初申请理由是借口,是以移民为目的.所以违反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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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时投一笔钱过来,作为某项投资的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加国银行给其一笔贷款用于某个项目,他这笔钱作为偿还利息用),5年后抵清为零,这等于花十多万买个身份。另一种是投一大笔买个项目投资,5年后扣除利息,返还本金。 不管哪种情况,这成了富人阶层把钱从国内转移到国外的一个手段,说白了就是一种洗钱方式,把国内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以合法的身份转移到国外。 移民公司和投资移民各获其利,一拍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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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修改法律,这些扯淡事就没了,想钻空子的也就消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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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咱支持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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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能去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申请2006年4月8日这天入境的记录呢?加拿大是有入境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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