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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速超限50公里列疯狂驾驶 追逐当赛车

交通安全与所有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也是社区一直保持关注的问题。多伦多警察总长布莱尔对此曾表示,交通安全一直是多伦多警队的优先处理项目,警队也将一如既往地与各个社区通力合作,研究解决各自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在2008年举行的多次警民沟通社区会中,不断有居民要求警方加强交通安全的服务。警队所做的民意问卷调查也显示,对大家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交通安全,自然而然的,交通安全是多伦多警队的重点服务项目。

交通安全是一个大概念,其中包括行人安全、单车骑士安全、司机安全以及保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等。但警力资源永远有限,因此警方也动员社区的力量共同参与,以有效地解决交通问题,提高社区的交通安全。

在这段限速40公里的街道上,如果被警方测到有车辆时速达到或超过90公里,立刻会被控以危险驾驶的告票。

多伦多警队的张警长用雷达测速器检测来往车辆的车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普通的超速或危险驾驶的告票。

警方的雷达测速器,为警察发出各种交通违例告票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加强执法及教育盼减伤亡

具体的做法既有增加警力加强执法,也有加强对公众进行交通知识教育。警方希望,通过这样双管齐下的做法,减少行人、单车骑士和司机的伤亡数量,同时增加大家对交通安全知识的了解。

警队经常性地举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并且多次派出警官,到社区内向市民们宣讲交通知识。

上述做法在目前夏日来临之际更显重要,因为夏季白昼时间加长,气温更高适宜户外活动。而一些市民所喜爱的户外活动就是驾车兜风。他们把自己的爱车打上光亮的车蜡,然后开出去兜风。

不过,如果碰上某些勇悍驾车的司机,守法市民愉快驾车的心情很可能会被破坏无遗,有时甚至一整天都会让人的心情很糟糕,更有可能的是,一宗突如其来的交通意外会改变人的一生。

某些人的鲁莽驾车行为,有时会引发警方所称的“道路怒火”或简称“路火”(Road Rage)状况,即有司机“火遮眼”做出一些非常危险的举动。这种情况几乎每天都会发生,而有的时候会导致严重的交通意外,造成市民伤亡和财物损失。

这种危险的驾车行为,触犯了安省的《高速公路法》172(1) 条款,该法在此条款中引入了20条与道路赛车(Road Racing)和疯狂驾驶(Stunt Driving)相关的检控罪名,警方将据此打击勇悍驾车、鲁莽驾车和道路怒火行为。

如果有司机违反了上述20条检控罪名中的1条或多条,警方都可以当场吊销司机执照7天,并且还能扣押肇事车辆7天。警员会给司机开一张“吊销驾照7天通知”,过后会将驾照上缴给安省交通厅。然后警察就叫来拖车,把肇事车辆拖去警方指定的泊车场执行扣押处罚。

由此而来的拖车费用和扣押泊车费,都要由车主自己承担。而且违法司机还会收到出庭通知(Court Summon),在指定的时间前往指定法庭,就所面临的检控做法庭答辩。

对于此类违法司机的处罚相当严厉。如果是初犯,首先会被扣6分,罚款至少2000元,最高可达1万元;有时还可能会被判监禁,最长为6个月。

也许有人会问,怎样才算是违反了赛车和疯狂驾驶的条款?多伦多警方的张警长称,根据安省《高速公路法》第172(1)条款,与其他车辆追逐就算是赛车;车速超过当时路段限速50公里,或者故意停车、减速或干扰以影响其他车辆,都算疯狂驾驶;阻止其他车辆超车也算疯狂驾驶。

判定车辆有是否有追逐的情况,由警员观察就可以认定。有的人以为警方还需要举出参与者下注来作为证据,其实并不需要。

疯狂驾驶的判定标准也是显而易见的。举例来说,万锦路的限速是时速60公里,如果有车辆荔到时速110公里或更高,那就是疯狂驾驶。再举例说,多市中区许多街道的限速为时速40公里,如果有车辆开到90公里或以上,同样也是疯狂驾驶。

多伦多市有许多街道没有限速标志,但法律规定,当你驾车驶入多伦多市区域时,都会看到一个牌子显示,“多市的所有道路限速为50公里,除非另有限速牌。”

因此如果哪位司机在多市市内行车时,看到某条道路没有限速标志,就说明这条道路的限速是50公里。在这样的道路上如果有司机开到时速100公里或更高,那么肯定是疯狂驾驶。

至 于故意停车、减速或干扰以影响其他车辆,基本上是与“路火”有关。以A、B两辆车为例。首先A车司机在没有打灯且没有观察侧后盲点的情况下,突然换线插到 B车的前面,B车司机猛按喇叭警告A车司机并猛踩煞车以免撞车,然后B车突然加速并超越A车,立刻回敬一个不打灯变线卡在A车前,还猛踩煞车减速,迫使A 车也要煞车减速。

在这样的情况下,A、B两车的司机都违反了交通法,但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A车司机违反的是142(1)条款中 “不打灯换线”和“不安全换线”;而B车司机就适用之前提到的172(1)条款中的两种疯狂驾驶违章,“故意停车、减速或干扰以影响其他车辆”和“赛车”。

最 后一种情形是故意不让其他车辆超车。沿用先前所举的A、B两车例子,B车故意煞车导致A车也要煞车之后,A车加速又反超B车并卡在B车前面,且当B车打算 变线再次反超A车时,A车也故意变线堵在B车前方不让B车超车。这样的情况下,A车违犯的是172(1)条款中的疯狂驾驶“阻止其他车辆超车”以及“追逐 其他车辆”。

警方再三提醒市民,任何驾车追逐、危险驾驶和道路怒火的行为都没有任何益处,相反往往会造成人命伤亡和财物损失,许多肇事司机事后都后悔不已。

请大家小心、谨慎和耐心地驾车,享受每天的驾车乐趣。

其他与第172(1) 条款有关的违法驾车情况,本报会在稍后一些的专题报导中介绍。有兴趣的市民,可以自行查看《安省高速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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