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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在12月7日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完全赞成其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最高法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12月7日,从2010年就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孙晓梅表示,早在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就已经表态,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具体称,“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往往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一直以来,嫖宿幼女罪就因其与强奸罪有出入而遭到一些人“钻空子”。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

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在《答复》中也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同时对于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刑期也不尽相同。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该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恶法”,不但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而且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门”。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

除了该《答复》外,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认为对此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示,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张荣丽分析称,《意见》这一条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实施空间,使其近乎虚设,间接向社会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在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上态度。“这一态度实际上对立法机关形成了倒逼效应:如果下面的执法机构已经不再执行的话,立法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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