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等5人在湖北咸宁被执行死刑
中新网武汉2月9日电 (记者 张芹) 记者9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2013年4月,中国公安部指定湖北侦办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检方指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刘汉(中)出席庭审。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刘维在庭审中
2014年3月3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个合议庭,分别在咸宁中院和咸安、赤壁、通山、嘉鱼等地7个审判法庭同时开庭公审。5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3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刘维、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五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曾建军、陈力铭等二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汉、刘维等二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上诉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鉴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均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且原审被告人均羁押在咸宁市,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湖北高院依法决定于7月14日在咸宁市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2014年8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完)
刘汉数宗罪
1)身负多条命案 受害者不敢举报
在长达10多年里,刘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数十起,造成9人死亡。而在这一系列命案中,仅有极少数人被惩处。
不完全统计显示,先后有100余名群众被该组织侵害,而举报、控告者仅寥寥数人。很多受害人家属明知刘汉兄弟就是凶手,却敢怒不敢言,甚至不敢直说“刘家”,只能用“那家”来代指。
2)组建"地下武装" 以“血路”开财路
早在1997年3月,刘汉在绵阳成立四川汉龙集团公司后,即安排下属以设立保安部为名招募一批人,建成一支打手队伍,同时授意刘维网罗一批“小弟”,购置大量枪支弹药,在广汉建成一支“地下武装”。依靠两支装备精良、敢打敢杀的队伍,刘汉的生意顺风顺水,如同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3)寻求“保护伞”遮天蔽日 开展“夫人外交”
刘汉能聚敛这么多财富,除了“打打杀杀”的争抢外,还与其深厚的政商背景相关。为寻求更大的保护伞,刘汉大肆结交官员。在结交官员上刘汉很大方,肯花钱,而且还投其所好,不仅如此,还利用自己的妻子结交官员夫人,从而接近官员。
4)捞取到政治身份 被称“第二组织部长”
在黑金撑起的“保护伞”下,刘汉黑社会组织不仅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也捞取到各种政治身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由于刘汉在当地政坛这种极不正常的超能量,被称为“第二组织部长”,干部想进步,找刘汉比找领导还好使。刘氏兄弟的影响力连政界、商界、司法界的人也要避让三分。
综合新华网 新京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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