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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梁警官:难道美、加华人好欺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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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应该声援梁警官,不是因为他是华人,而是为了司法正义。 陪审团出于政治正确,不敢触怒黑人,才拿粱警官做了平息黑白冲突的替罪羊,这就破坏了司法精神,梁警官应该将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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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游行,唯一需要传递的信息只有一个,那就是,梁之前的白人警察在类似或更严重 的枪杀案件中无一例外全是无罪,别的什么都不要提。最简单的,把那些白人的照片放 一排,最后加上梁的照片,别的都是无罪,梁是唯一一个有罪的,而且是误杀,信息简 单明了,矛头直指白人,老黑不会觉得华人是为杀人犯喊冤,指责白人种族歧视是永远 的政治正确,媒体也不会站在华人的对立面,这样游行的目的就达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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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敢闹,所以不好惹,华人胆子小只知道闷头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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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觉得黑人这样无理取闹,是个理性的种族吗? 你尊敬他们的做法吗?以后每个案件的当事人背后的民族都象黑人那样逢判必闹,然后法官就改判,你还愿意呆在这样的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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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问题所在! 上面的那个职业反共人士, 没这个悟性. 西方国家, 是谁的声音大, 谁就是有理的. 这类涉及华人群体利益的事, 大家一定要团结. 俺对属于政府工会的警察也不喜欢, 可是华人警察被这么被坑了, 是很坏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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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被击毙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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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本公平,程序亦无疵; 一群辫法盲,乱评此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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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是必须的,因为问题的根本在于误伤,误伤判这么重的罪横竖都说不过去。谁敢说这里就没有种族因素?白人警察伤人个个都是正义的所以免予起诉?只能说人家白人法律智慧够数,为什么偏华人这么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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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管黑的白的黄的,只要身为警察却在没有搞清楚状况的情况下朝人开枪把人打死,都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这和种族没有关系...这是一个警察不当行为的case..警察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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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没搞清楚子弹是怎么飞的就开始喷的主. 梁警官在黑暗中, 枪走火, 子弹打到墙上, 反弹后击中黑人, 黑人死了. 哪有朝人开枪把人打死的情节? 你试试黑暗中开枪打墙上, 然后如何控制子弹反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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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加拿大老张:是不是走火了,不是你说了算,华人要都这么信口开河,只会被人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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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需要冷静,咋这次变得这么不冷静了? 请去自查此案细节再说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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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华人右派跟你们这些职业反共人士的区别. 华人右派开始关心影响美加华人整体权益的事件. 你们不关心这些, 当笑话看, 因为你们层次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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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加拿大老张:我比你还关心,我这几天一直研究案件细节,可就是没发现任何法律问题。 既然我没发现问题,那我好心提醒你们别胡闹,浪费声誉和金钱,你还不感谢我这扁鹊? 好吧,我今儿个改主意了,坚决支持你们白花钱请律师(讼棍),上街杀白人放火,彰显我华人牛脾气。怎么样?咱是一家人了吧? 凡事跟随你们嚷嚷就是好人,说破你们没穿衣服让你们冷静就是坏人。 这就是辫子国永远愚昧落后的根源:永远压制异己声音。辫子国几千年都太缺少逆流的声音,文革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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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加拿大老张:这次顶你! 我都懒得理那个傻B,不是反不反共的问题,是他应该撒泡尿照照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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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位都挺冤的,一个莫明其妙地被打死,一个莫明其妙地要坐15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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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才宣判刑期,你怎么知道是15年呢? 很多人对案情一定都没了解透,就瞎嚷嚷,其实是在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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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理性什么的,都是扯蛋,支持梁就是要说明华人不是好欺负的,这个还能不明白, 为的就是以后少发生类似的事,去年这里发生的事就是证明,看看中东来的和黑兄弟们, 缩头乌龟还说什么提高自我,就是等着挨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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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判决没哟问题,但问题是,如果警察是白人或者黑人,绝不会这么判。坚决支持梁警官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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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一直关注, 应该看过这篇, 难道还够不上抗议? 这是我看到的最透彻最客观的分析,有助于你了解梁警官案件的因果。大家可点开链接看全文.http://www.aoweibang.com/view/39305044/ 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找到NYPD 的十宗罪 纽约执业律师Tina 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来龙去脉 这几天网上有许多人关注了Manslaughter这个罪名,为了方便许多非法律人士理解该项罪名,我尽量用朴素的语言来解释,梁警官被起诉了多项罪名,其中以Manslaughter罪的罪名成立条件最为严格,换句话说,如果能够证明该罪罪名的成立,那么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也自动满足成立条件而成立,所以主要的庭审焦点就集中在是否该罪罪名成立的问题上,而按照纽约州的法律规定,该罪成立的其中一种表现方式为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风险存在,而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这种风险的存在,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则罪名成立。而这种放任和疏忽大意在本案当中就具体体现在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梁警官是否意识到了开枪造成他人死亡的高风险而放任这种风险存在,二是在意识到因为自己开枪造成他人受伤时,是否积极主动施救,努力避免造成他人死亡这个结果存在。 先来看第一点,这一点具体在庭审上体现出来的争议话题就是梁警官到底是无意识的意外走火还是有意识的将手指放在扳机上,造成最终开枪的局面,如果是前者,那么就无法体现他是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风险存在,从而可以免罪,而如果是后者,根据警员培训的相关证据,在警察行业的培训标准中已经明确提到这项将手指放在扳机上准备随时扣动的行为是危险动作,明确定义了该动作会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风险性存在。 根据庭审的一些公开信息表明,法庭和陪审团相信子弹射出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梁警官自己听到声音主动使力扣动扳机射出,一种是意外走火。造成了非A即B的选择局面,而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是意外走火造成子弹射出的结果,他并没有将手放在扳机上主动扣动扳机,所以才会有陪审团长时间调查是否有意外走火的可能性,检方让每一位陪审员都亲身实验了扣动警员配枪的动作以及需要多大力度才能扣动扳机,以此来证明必须要靠人主动扣动扳机,子弹才能射出,虽然根据陪审员目前接受采访的各类信息报道说每个人觉得扣动扳机的力量大小不同,但是都证明了梁警官意外走火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其他证据和同伴的证词已经说明他在子弹射出之前已经将手放在配枪的扳机上,做出了有意识的随时准备射击的动作,这个证据对梁警官非常不利,造成了陪审团认为他撒谎的印象,从而影响了他所有证词的可信度。 关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美国的证据法非常看重可信度的问题,一旦证词的可信度受到质疑,陪审团则可以选择不相信该证人的证词,从而不采纳该证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非常关键的,有时候因为一个证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而导致最关键的证词不被法庭采纳,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最终导致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本案中,因为梁警官自己的证词提出的意外走火的说法被陪审团质疑,导致陪审团对他的印象非常差,认为他为了逃避自己做出危险动作而撒谎,从而进一步不相信他的其他证词,而选择相信其他证人,特别是他同伴所做出的对他不利的证词,可以说这个意外走火的可能性被推翻以后,梁景官在本案中作证词的可信度就大幅下降,影响了最终对他的判决。 而另外关于该项危险动作的问题,并不是只要做出这项危险动作就要被追究责任,美国的法律还是非常保护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警察可以因为一种例外情况而不被追究该项危险动作的责任,那就是警察自己主观上有理由相信他需要做出这个危险动作,随时准备开枪,如果说之前关于如何判断枪支意外走火法律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需要其他正常人来判断是否存在意外走火的可能性的话,那么法律赋予警察这项权利是根据的主观判断的标准,换句话说,只要警察主观上坚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开枪,哪怕客观情况或者周围环境并没有显示这个理由存在,法律还是相信依赖于警察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应该做出这个危险动作。这就是这几天大家类比其他白人警察为啥不被起诉的案例时,遇到的情况,大家都会问为什么其他白人警察为什么没有被起诉,而只有梁警官被起诉,先抛开其他歧视性的隐性因素不谈,这一部分稍后会详细说明,单从表面上所公布出来的信息而言,这些白人警察无一例外都提到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应该开枪,甚至前段时间纽约闹得沸沸扬扬的锁喉烟贩的案件,那位警官坚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做出锁喉的动作,哪怕事后证明他所担心的理由并不存在,但是因为法律在这一点上保护警察,采用主观标准,所以警官最后被免予起诉。 在梁警官的案件中,因为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坚持意外走火的说法,从根本上就杜绝了他有理由开枪的可能性,因为他自己的证词也承认了他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主动开枪,所以才会意外走火,那么在当陪审团认为意外走火可能性不存在的时候,倒推回来,梁警官的证词就已经自我阻断了有理由开枪这个唯一的免责例外的辩护理由。 案件走到这里,基本上检方已经证明了罪名成立所需要的第一点。接下来检方就想继续证明第二点,即梁警官是否对受害者履行了积极施救的行为。关于这一点的证明过程,网上有大量的公开信息表明法庭采用以下信息和证词,基本上总结出来就是梁警官在子弹射出之后,表现出心理素质非常差的一面,向同伴表示担心自己会被解雇,跟同伴争执谁应该是那个负责向警局报告事故的人,同时梁警官第一时间在寻找射出的子弹,对受害者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在邻居第一时间报警911以后,回到案发现场时,邻居作证还见到梁警官还站在一边,看着受害人的女友施救,梁警官自己在警校学过CPR,但是跟受害者女友说自己不熟悉相关操作,更愿意等待救护车到来,由相关更专业的人士施救比较好。关于这部分的证明过程,不需要再细说,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主要的辩护理由就是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但是因为陪审团对他已经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所以在这部分证明过程中,梁警官没有赢得陪审团的好感,陪审团选择相信了他人的证词。 到此为止,基本上检方完成了证明罪名成立的过程,而辩方律师没有很好的反驳检方的观点和证词,导致了最终陪审团一致裁决梁警官罪名成立。表面从逻辑上,这就是一次控辩双方专业较量的过程,如果顺着这些思路,就会觉得没有什么不对劲的,顶多是梁的辩护律师技不如人,导致梁警官输了案子。但是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接下来就是真正的重头戏,让我们来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找到真正导致他罪名成立的罪魁祸首。 二、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展现NYPD隐藏背后的十宗罪 首先NYPD的第一宗罪,从公开信息我们都已经了解到梁警官和他的搭档都是实习警察,甚至到开除的这一天为止,都还没有完成两个人的两年实习期,他们的职位有一个专门的名称,NYPD probationary officer, 按照NYPD的规定,他们在这个期间无法受到工会保护,警察局认为这种方法最有利于在他们闯下大祸之前把他们赶走,避免麻烦(http://nypdconfidential.com/print/2014p/140519p.html),而这一点很不幸的在梁警官身上实现了。从一开始,梁警官就没有在警局自己的行业保护之下执勤。不要说什么实习生不需要保护,如果没有给他对应的行业保护,就不应该去执勤跟正式员工一样的高危险工作,这样的权利跟义务根本并不对等。 第五宗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相关培训的时候,没有告知梁警官做出这个手放在扳机上这个危险动作的权利和风险,虽然检方在起诉书中提到了警方有培训这个动作是一个危险动作,但是从梁警官的证词来看,他并不知道警察在某一个例外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做出这个危险动作,他可以在感觉到外部的危险或者压力,或者有理由相信有袭警的可能性,或者出现其它自己主观认为能够有理由开枪的时候,他是可以合法做出这个动作的,而这一点正好就是跟之前提到的检方在证明他有罪的第一个方面联系起来,他完全不知道自己是有权利可以做出这个动作的,只要他有主观上的理由相信自己需要这么做,而根据法庭披露的信息和各类证词,当时大环境下是几周前刚发生过巡楼时的袭警事件,警员都非常小心翼翼和紧张,而巡楼当天,即使打开了手电筒也看不清楼内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听到声响,梁警官绝对是有合情合理的理由作出这个危险动作,以做好随时开枪的准备,保护好自己,但是从警察内部调查开始的第一次笔录开始,梁警官就说了无理由开枪的话,我不知道这么明显的开枪理由,为什么在作供的时候变成了无理由开枪,我无法确定NYPD是否正确向梁警官解释了这个无理由开枪的法律含义,是不是让梁警官真正有机会了解他实际上是做出了有理由开枪的行为,而不是他自己认为的所谓的那个“无理由”呢,这一点也是质疑NYPD歧视他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因为这几天网上类比其他白人警员免予起诉的案件,都可以发现关键的一点描述,就是有理由开枪,这些白人警察翻来覆去就那么一句话,我觉得我应该开枪,我是有理由的。如果一个两个白人警员这么应对证词,我还可以解释为是这些白人警员聪明绝顶,对法律无师自通,但是从目前网上披露出来的所有的白人警察案例,无一例外全都是因为这个套路而免予起诉,这令我很难相信NYPD没有内部培训,没有教育警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行为,甚至这都会成为保护警员的一道法律护身符,而恰好,梁警官就成为了这个例外,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公司里所有的白人员工都知道有一道安全通道可以通过密码逃离,大家都知道这个密码,但是唯独梁警官不知道,他不仅不知道这个密码,还被公司教育不准靠近那扇门半步,否则就是危险的,违规的,然后突然某一天公司失火,其他的门都被堵死了,全公司的白人都因为知道密码而顺利逃出,只有梁警官因为乖乖遵守公司规则,压根就没有考虑从这扇门逃离的可能性,活活被烧死了,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歧视?为什么不把能够保护白人警员的法律武器教育给梁警员,让他知道自己原来还有这样的法律权利。而且在警察内部开始调查的时候,听到同伴和他自己的证词就知道他当时实际上是客观处于外部环境的压力状态,做出这个危险动作,完全符合了这个例外状况,为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他你是有理由开枪的,为什么要任凭他自己对“理由”这个单词的理解,做出了无理由开枪的证词。NYPD完全无视梁警官的客观情况于不顾,急切地把他推出来做了替罪羊。 http://www.aoweibang.com/view/393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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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同胞,帮还是要帮,但要讲究方式方法。 就算以前对白人警察的判决有偏袒,也不能要求法庭对梁警官也要一样偏袒,这样站不住脚。还是要找好律师,从审判和量刑本身出发,找到有问题的地方。--这是唱红脸。 舆论上造造势,游游行,把问题往种族歧视上靠一靠,敲敲边鼓,把握好度,也没问题。--这是唱白脸。 白脸,红脸一起唱,才能争取到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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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需要团结, 尤其是涉及到多族裔的事件. 装B充主流, 踩华人受害者显示自己高大上的华人, 属于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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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情梁警官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判决!但我更喜欢警醒中国人,别动不动就抗议请愿,表现得彻头彻尾的最底层和刁民形象 反思一下我们海外华人平常让本地人厌恶和痛恨的所作所为,我们就知道为什么我们受到不公正待遇?个人行为举止上,西人最痛恨:公共场所掏鼻孔,向垃圾桶里吐痰,上厕所后不洗手,拥挤不礼让。当然,越来越多的西人开始痛恨华人的炒房行为,温哥华竟然出现门前抗议,我们就是不警醒! 为什么不注意和修正我们平常所为,而是一有问题就抗议请愿,这种恶性循环、本末倒置的事情不做、或者不支持也罢!!!! 摒弃恶性循环,回到修正我们平时形象及作为的正道上,常年累月,我们会得到他人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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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要团结,不是说任何华人的事都是对的,有的黑人不守法,并不意味着警察枪杀黑人是对的,生命不能死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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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说从专业角度证明这是不公的判决,然后再抗议,不是更有说服力吗?连法律常识都没有,却妄议高深的司法判决,这不是无知无畏,还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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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领,侨团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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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哪里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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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12个人都认为有罪, 背后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无视真正的原因,而简单归因为种族歧视,其他族裔会觉得你很low、是群头脑简单不会思考的人、与西方社会的价值观格格不入,其实这样对华人社区在当地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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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大的感觉是梁警官的律师不行,全部控罪都能通过,这个律师如何对委托人交待?这个律师是如何整理证据的和辩控的?当年辛普森杀人案,如果律师不是利用警方漏洞,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导致警方控言失控,辛普森肯定是被控罪的。但无疑当时辛普森案的律师团队太强了(辛普森杀人几乎无疑,但的确没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同时具备并且逻辑唯一的铁证,这也反映的其律师团队的强大),其实和陪审团没有什么关系,陪审团还是重视整体辩控过程的。梁警官的案子能控罪如此之重(全部指控成功),而其所谓的犯罪过程如此无意,真不知道那个律师团队是如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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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从事过法律的人来看梁警官的案子,几乎都不会从种族主义来考虑此案,程序和过程恐怕更为重要。陪审团制度虽然不完美,但可以说是现在能做的最好的制度了。他的律师团队恐怕很烂的,其导致的结果感觉上是最差的一种。上次中国几个小留的案子,至少感觉律师还是比较靠谱。开始很多人都说要终身监禁,但忘记的刑事案中的辩控交易原则,最后结果已经算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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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抗议为何无用?美国刑事律师评梁彼得案(图) 2016-02-16 最近,微信里铺天盖地都是对梁彼得有罪判决的抗议和捐款呼吁,很多海外华人和国内的读者纷纷留言请我谈谈我的看法。我虽然对本案一直都有追踪,对美国法律也算相对了解较深,但我毕竟不是执业刑事律师(Criminal Lawyer)。今早这里下雪停课停工,我得以有时间给每个认识的刑事律师打电话,终于找到一位对此案有所关注的律师C. Aaron来谈谈他对此案的看法。本文只是基于采访录的直接翻译,并不掺杂我个人在此案中的观点。 舞:最近民众尤其是华裔非常关注的梁彼得一案被陪审团定罪,您能用比较大众的语言来介绍一下梁彼得被起诉和定罪的罪名吗? 查: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案子,一个年轻的非裔无辜丧生,另一个年轻的亚裔很可能将要在监狱呆很长的时间,不管怎样看,此案没有赢家,更是两个家庭的灾难。梁彼得去年被大陪审团指控多项罪名,其中包括二级误杀(second-degreemanslaughter)、过失致死(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二级袭击(second-degreeassault)、危害他人安全(reckless endangerment)和其他两项执法不当(official misconduct)等罪名。本月11日,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判决梁彼得二级误杀和执法不当的罪名成立。 舞:你能谈谈他被定罪的二级误杀吗? 查:在美国误杀的定罪基本有两种,一种是故意误杀(voluntary manslaughter),另一种是非故意误杀(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梁被陪审团定罪的“疏忽误杀”(negligence manslaughter)就属于后一种,指的是被告无意杀人或致人重伤,但因严重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 舞:以你对本案的了解,你认为陪审团作出该罪判决的关键因素在哪里? 查:我认为有两点,一是“枪”的问题,陪审团最后是以梁的手指放在手枪上的位置做出有罪裁决的,也即在当时他本人安全没受威胁的情况下梁的指头是在扳机上的。二是“见死不救”,击中死者后梁彼得未立即实施急救或呼叫声援,而是事隔四分钟才向总部报告,同伴警察的证词表明开枪后,梁彼得哭着说“我意外开枪射杀人,铁定要被开除了”,这个证词对他的影响很负面。陪审团做出判决首先要看动机,梁彼得律师团队的辩护基点是“悲剧”(tragedy)而不是“犯罪”(crime),并辩护他“痛哭发抖忘了急救“,但他却又清醒到了担心自己的警察前途,让他团队的辩护本身自相矛盾。以目前所有美国警察或百姓枪击他人之后无罪的案例来看,都是在被害者对持枪人安全产生威胁的背景下作出的,而梁彼得案件中他的安全并未受威胁,反而见死不救,这是梁彼得很难被陪审团无罪开脱的关键。 舞:那是不是说梁彼得的律师辩护不利? 查:这是一个非常受关注(high profile)的案子,而且梁的两位律师是他家自己聘请的经验很丰富的私人律师,其中一位是在华人社区中名气不小的罗百能(Robert Brown),曾代理过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并赢得无罪判决,另一位是在纽约警局担任副局长十几年并专门处理内部法律事务的柯诗慈(Rae Koshetz),基于此案的敏感性和受关注程度,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在内的所有人都会十分尽力和非常审慎的。 不过,如果你搜索的话,应该可以找到一些业内人士对梁律师在此案中辩护无力的指责,其一是声称梁的枪有故障,结果证实没有;其二是在审讯和辩论期间均没有反对(Rejection)检察官让所有陪审团员试枪的建议,结果显示该枪需要指头必须施加11.5磅的压力才能开火,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对意外走火的辩护很不利;其三也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律师并没有反驳检察官在结案陈词中所做的“梁彼得先瞄准后开枪”的提法,造成了他故意开枪的假象,事实是先击到墙壁后反射再击死被害人的几率比中彩券还低,当然还有其他…… 舞:有华人律师说梁彼得选择陪审团判决也是一个错误,应该选择法官判决,你同意吗? 查: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法官来定罪的话,法官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是结果的关键,而如果要陪审团聆听的话,需要12名陪审团员每个人都认为梁彼得的罪名成立才能定罪,有1个人不同意的话就不能做出有罪判决,而变成陪审团僵持(hung jury),取决所在州的法律多数情况下会宣布误判(mistrial)发回从头审判,因此我认为选择陪审团聆听应该是一个更透明公正的过程。陪审员选取时首先从法院所在地区的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然后这些候补陪审员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相关人士的问询,这一阶段,双方都有机会使用任何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尽可能选出对己方有利或至少不会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而排除对自己不利或有偏见的陪审员,例如对于死刑案件必须排除反对死刑的人进入陪审团等。以梁案子的陪审团构成来看,主要是白人和西裔,只有一名非裔,有人指责里面没有亚裔,实际上开始确定的16名预选陪审团员中是有三名亚裔的,两名自己要求退出,一名审讯之前安排有手术因此没有进入最后的陪审团。 舞:有关此案的判决,很多人认为有种族因素,如果梁彼得不是华裔的话就不会判罪,你怎么看? 查:美国有一句谚语叫“背后总有原因”,我希望这样评论的人去好好研究一下本案的整个辩护过程。作为一个律师,我秉信法律的公正,尤其是梁家请得起高价律师,根本不存在法庭指定律师可能有的代理无力问题。 舞:现在有一些华裔和团体在举行抗议和筹款等活动,你认为对本案最后的上诉或者刑期有影响吗? 查:你还记得弗罗里达黑人青年Trayvon Martin被枪杀的那个案子吧,即使奥巴马总统公开讲话问询也没有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判决和结果。我知道从梁彼得被大陪审团(grand jury)起诉到最近的宣判,华人白宫请愿、抗议、捐款等此起彼伏,但结果并没有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这就是美国司法独立的宗旨。按我个人的观点,与其凑钱帮他上诉,不如用来安抚被害家庭,达成某种程度的谅解,也许会对最后刑期的减少甚至缓刑有利。 舞:有华人律师说梁彼得还有机会,你认为他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查:据我所知以下是梁彼得的所有机会,梁彼得的律师在3月9日截止日期之前有一次备案推翻原判的动议机会,如果不成功的话法官将于4月14日公布刑期,之后梁彼得可以上诉到上诉法庭(appellate court)。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如果被陪审团定罪,老实讲上诉成功的机会很小,这是因为依据包括纽约州在内的多数州法律,上诉并不是开始一个新的审判,而是看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只有在法官犯了比较大的法律错误时上诉法庭才会推翻原判,如果没有法律使用问题的案子上诉法庭一般都不会受理的。 独舞后话: 这些年总有读者问我,你们在美国很受歧视吗,是不是二等公民等。 我很哭笑不得,其实美国人一般非常友善,由于是一个多民族、多种族、多肤色和多国别的移民社会,歧视问题不可能没有,但多非常非常微妙(subtle),表面是看不到的,读书、求职、升职等过程中也绝对不敢说什么年龄的不要、什么性别肤色的不招等,因为有严格法律禁止,而且可以投诉的渠道很多,赔偿也很可观。民间生活中我曾遇到过一次,在《币有三面,我在美国遭遇的种族歧视》一文中我曾谈过,有趣的是那个事件站出来给我打抱不平指责歧视方的也是美国人。我个人感觉目前在美国有些少数族裔开始有种弱势不再弱势、滥用“种族”牌的趋向,我觉得这是非常不理智、甚至无理取闹的做法。 也有人问我从梁彼得一案中看到了什么。 其实这些年来,每有华裔自己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案例出现时,便会有不少华人开始刷屏动员,然后抗议、捐款或围追堵截几个政客,之后鸟兽散场,下一次有什么案子出来了依次重复后再次散场。我们并不缺能力,我们也不缺乏诉求的表达,我们缺少的是真正融入美国社会、并利用这个社会的政治和法律规则来改变自身形象和影响力的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我们不愿参政,哪怕参与的话,我们也只愿支持同肤色的“自己人”。我们没有其他少数族裔那样抱团,互相歧视常有,对其他族裔尤其是黑人的歧视从不掩饰,更少走出去和其他肤色和种族达成认同和互助,寻求支持。一句话,我们缺的是胸怀和远见,这才是我对每个类似“梁彼得”式案子的最深体会。而对我个人来说,既然参政既没有先天天赋也没有后天能力,我所能做的就是我现在做的,用文字告诉你我眼中的真实美国,再告诉你我在美国看到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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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真的觉得你猜吧对你们的评论有理。 这SB就一水军,在这儿挣狗粮钱呢,你们还这么配合,搞得人家杯满钵满的,自己还火冒三丈。 信我的就一招,给这货减分然后加SB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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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辫子辩论,永远三步-------- 抬杠起步,辱骂过渡,进攻生殖器结束。 不知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如此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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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事还要吵。声援一位同胞,你不参加就算了,至于这么丧心病狂地反对吗? 我的想法很简单:别说这个案子在审判和量刑上并非无懈可击,就算真是判得绝对正确,作为华族同胞,大家也应该尽力帮一把,哪怕是找理由帮他求求情呢。 前两天加拿大外长不也说,要为在海外被判死刑的加拿大人求宽大嘛(http://info.51.ca/news/canada/2016-02/414655.html)——连主流都知道物伤其类,怎么有些装假洋鬼子的傻逼连一点人味都没有呢?—— 别对号入座,我指的是Queer大侄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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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就一傻逼,心眼比针鼻儿小,牛逼吹的比天大,你赶紧游行捐款去吧,跟这扯淡有屁用啊,赶紧救你亲爸爸peter梁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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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Queer:呵呵,Queer大侄子,你白人干爹也没像你这二逼货这么白痴呀,至少人家还知道偏袒跟自己一个肤色的警察呢——你这不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嘛。 要不钻回你妈逼里去,让你婊子妈把你重生一遍,省得你委屈做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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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Queer:我说Queer大侄子,别腆着逼脸显摆你的无耻了。自己回头用你的狗眼看看,我最开始给你的回帖对你有人身攻击吗?是哪个傻逼最先用什么“智商”发动人身攻击的?怎么?挨抽了,你丫又觉得委屈了?下次长点记性呗。LOL... 我说过很多遍了,我是对什么人说什么话——对明白事理的人,我以礼待之;对你这种又无耻又白痴的孙子辈,我只能替你爹妈尽一下教训你的义务,希望当头棒喝能让你在二逼的路上悬崖勒马。呵呵,没办法,谁让我是你大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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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疯了,怨气太重,可见仇恨的力量,让此人心理扭曲成啥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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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除了你,几乎没人去打扰老于,还说你自己正常? 😂 你就一百年僵尸,跑来现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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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弱智丢人,又不是我弱智丢人。 你们丢人还冒充高尚,爱国爱同胞爱公道爱正义,还口口声称反对种族歧视,我能不乐吗? 世界上有辫子四处丢人现眼,比天天听相声还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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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猜个P。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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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觉得美国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完善和可靠的,但从这次梁警官案件的判决来看,美国的司法制度可操作空间太大,比如,不少白人警察直接开枪打死人,却什么事也没有,而梁警官在黑暗中, 因为枪走火, 子弹打到墙上, 反弹后击中黑人,纯属意外却判罚如此之重。有一句话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这次我们没有看到:在美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难道这次梁警官案件的判决用的是北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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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很简单的合同要律师写并签字,就是他们懂法律,知道什么合同是有法律保护的,这里的中国人有几个懂法律,就在这里瞎起哄,华人要团结,支持梁警官,能做的就是大家捐款请好的律师。 这里的老张最积极,好像他是律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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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病的最重,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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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子的遭遇,我也感到是无辜和蹊跷了... 但这样的题目,恰恰煽起了民族仇恨,很恶劣: 声援梁警官:难道美、加华人好欺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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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他是华人背景,就用他来做安抚剂,那实在是太卑鄙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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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就是一群无头苍蝇。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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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光荣啊,汉奸!:因为有你这样的华人败类,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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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警察射杀黑人后不打911也不做CPR急救,第一句话是I'm gonna be fired ,然后给主管和工会发短信寻求保护。让被射杀的人躺地上6分钟流血死亡,我很好奇如果白人警官这么做得到这样的判决你们这些正义人士是否还会发起上访啊?然而这个人就是你们的梁警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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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警官不专业,但判决也不是无懈可击,尽最大努力吧。 另外,别拿白人警察打比方,梁警官和你是同族同胞,白人跟你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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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西风纵:哎哟,你是智商低还是怎么着,睁眼看看满篇文章都在拿这个peter和白人比较,你这句别拿白人警察打比方还是跟发动游行的人说去吧。我跟白人警官没关系,跟梁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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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西风纵:说的对。确实这小子不像一个很合格的警察,是个菜鸟,但是这样的判决对他太重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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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古就没有合理的时候,现在说的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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