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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复核参选年龄被拒 黄之锋无缘立会

香港《立法会条例》规定年满21岁才可参选立法会地区议席。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2015年10月提出司法复核,表示香港市民于18岁便享投票权,认为上述规定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参选的权利,向法庭申请上诉许可。法官区庆祥22日在高院下判词,拒绝颁下复核许可。

据“香港01”6月22日报道,申请人黄之锋较早前以个人身分入禀挑相关参选年龄的法例,答辩人为律政司。 1996年10月出生的黄,现年19岁,在今年9月将举行的立法会选举时将未满21岁,随此次不获法庭批出许可,他不能参与今届立法会选举。

黄之锋的司法复核申请被认为属政治事件(多维记者:邓世聪/摄)

身为前学民思潮召集人的黄自己也称将无法参与本届立法会选举,他在庭外说会尊重法庭裁决,但促请未来新一届立法会同意将立法会地区议席参选年龄降低,令更多年青人可参政。他说此次不会影响香港众志参选香港岛、九龙东立法会地区议席的部署。

高院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称,立法会地区议席参选年龄属政治事件,法庭不应干预在内,而且在其他司法管核地方都将参选年龄订为21岁甚至更高的年龄,因为参选人及投票者在实质上是两者绝不相同,投票者不须肩负任何公职及责任,反之参选者不同,所以在个人成熟要求程度不同。法官基于申请人的理据没有可争辩地方,否决他的申请。

代表申请人黄之锋的律师在作许可申请时指,因现时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与之前有变,法庭应考虑现今情况是否适用现时法例的限制,当事件涉及基本权利,法庭有责任捍卫公义。

代表政府的一方却称降低参选年龄应由立法会处理,但申请人没让立法会、社会公开讨论便诉诸于法庭,是不合适的做法。又指选举权和被选权两者本质不同,被选举者会有责任成为立法会议员,要求资格自然较严格。

根据现行的《立法会条例》订明,投票者须年满18岁,但参选人却要年满21岁,黄之锋认为并没有任何合理原因要为投票人及参选人设立不同的年龄限制。申请书又列举称即使内地人大常委选举,参选及投票年龄同为18岁,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及新加坡等投票及参选年龄亦是一致。申请书指出,黄之锋正积极考虑参加2016年立法会选举地区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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