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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搁浅获救拒付款 最高法副院长亲自审理

7月7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五人制合议庭在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该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

案情回顾

(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所属的“加百利” 轮载有原油54580吨,自香港开往广西钦州的途中,在琼州海峡北水道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我国海域环境安全。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南海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协助出浅,均按时间、人力付费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潜水队员提供交通、守护等工作。此后,“加百利”另行雇轮,实施了过驳减载,脱浅获救。南海救助局请求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和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依约支付拖欠救助费用人民币7240998.24元。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认为其仅应根据中国海商法183条的规定,按获救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的比例承担救助费用。

2014年3月18日,一审广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南海救助局的诉请。2015年6月16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主张。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本案。

庭审直播

9时整

庭审开始。首先,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请合议庭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案件由来,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询问回避事宜,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9时20分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再审申请人南海救助局陈述再审申请理由。南海救助局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9时40分

法庭调查继续进行,被申请人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和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开始陈述答辩意见。南海救助局向法庭提供了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审判长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如何理解救助公约和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如何确定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何确定南海救助局可获得的救助报酬。

10时20分

各方当事人对南海救助局再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了询问。法庭调查结束。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2时30分

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南海救助局要求支持其关于救助报酬的诉请;投资公司和代表处要求维持二审判决。

12时45分

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13时45分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判。

14时许

审判长宣布闭庭。

判决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所涉救助合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在公约和海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国际海洋法庭法官高之国,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国内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有关国家驻华使节等80余人旁听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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