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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广场案罪成 国际特赦组织谴责港府

学联2014年9月底在政府总部外发起罢课集会,其间多名集会人士冲入政总公民广场;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被裁定参与非法集会罪成,另一学联前秘书长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

黄之锋、周永康、罗冠聪非法集会罪成(图源:Reuters/VCG)

国际特赦组织声援3人

综合香港媒体报道,国际特赦组织发声明指,有关当局对3名学生领袖的检控和判决,敲响了港人表达自由及和平集会权利的警号。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总干事区美宝认为,当局以这些模棱两可的罪名起诉学生领袖,可能是当局涉及政治目的的“秋后算帐”。她亦认为,政府接连对参与雨伞运动的知名人士提出起诉,对香港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方面造成冲击。

她指,今次案件的起诉乃根据香港《公安条例》第18章提出;然而,有关法例中关于非法集会的规定相当模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亦曾多次就此条例提出批评,质疑这些去公众集会的规定未有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以及和平集会的国际标准。

区美宝认为,当局必需停止以这些模棱两可的法例去妨碍市民行使他们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并应该撤销所有意图阻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的检控。

三人各判一项罪名成立

裁判官张天雁在裁决时指,《公安条例》列明参与非法集会控罪元素,必须包括集会为3人以上集结、行为扰乱秩序而存威吓性,以及有意图导致第三者害怕相关行为破坏社会安宁这3项元素。至于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就是包括鼓励和说服他人。

3名被告作供时声称同意以非暴力原则进入前地广场,紧随持证者进入广场,又声言过往反国教等集会未受过保安阻挠,预计今次不会有事。

裁判官认为,前地广场兴建围栏后,情况已有所不同,只有获准许人士及持证人士方可进入,故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罗冠聪最后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张官解释,罗当日在台上拿麦克风,呼吁聚集群众“同我一齐冲入公民广场”、“包围警方,围堵政总”,呼吁群众透过手机发讯息叫人加入,且明言警方已介入并对进入广场的群众将进行实质阻挠,又称现场有人受伤、黄之锋已被捕等,可见他已预计警员和保安会用口头劝喻以外的方式阻止示威者,仍作出“重夺”广场呼吁,在场聚集人群数以千计。罗冠聪的行为无疑是鼓励、说服他人参与非法集结,已完全符合扰乱公众秩序的定义。

针对同样面对煽惑指控的黄之锋,张官认为黄虽有简单呼吁公众进入公民广场,但黄的位置不能看到广场情况,不排除他真的不知道或不能预计保安会阻止,双方会发生肢体冲突致公众秩序受干扰,故认为控方难以举证达毫无合理疑点,遂判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不成立。

就黄之锋及周永康两人的参与非法集会指控,张天雁均判两人罪成,理由是当时黄及周不理会保安和警员劝止,攀上公民广场前地的围栏,并从3米高的围栏跳下。

黄作供时亦坦言担心此举可能会弄伤下面的警员,而周跳下时警长亦有望向他并后退了几步,张官因此认为在场警员和保安确实害怕受伤,两人的行为明显是扰乱秩序且具有威吓性,令社会安宁受破坏。

获准保释下月15日判刑

罗冠聪代表律师求情时称,罗将出选今届立法会,一旦定罪判囚超过3个月将无法出选,又透露其母患轻微抑郁,望法庭明白其行为“不属一己私利”,同时是一名“上进、对社会有抱负”的年轻人,予以轻判。黄之锋律师则称,被告年纪尚轻,涉案行为不为自己,只针对当时社会争议议题。周永康律师则称,周将到伦敦经济学院修读社会学硕士,又计划修毕博士后才回港倡议政策,回馈社会。

裁判官指,会先行索取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押后至8月15日正式判刑,3人续准保释候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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