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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证未能证明身份 大律师提司法复核

香港人而言,回乡证是有效的旅游证件,但是否能用作身份证明文件却受争议。有30年执业经验的大律师余超卓就经历过这样的事,他说自己在执行一次惩教探访活动时,身上有回乡证及车牌但没带身份证和大律师证,被拒于门外。余大状认为认为事件法律诠释有不当之嫌,提出司法复核。

据“香港01”8月25日报道,该司法复核案申请人余超卓自1986年成为执业大律师,答辩人为惩教处处长。

余超卓在入禀文件出,专责刑事案件的他经常要到惩教院所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及探访活动,更是荔技角收柙所的常客,很多惩教人员都认得他。但他往当地收柙所向一名涉贩毒案的被告听取客户意见时发生了上述事件,当时职员拿出《入境条例》,称只有身份证及护照才能作身份证明文件。

2016年5月26日上午,余就一宗贩毒案须到荔技角收柙所向客户提取指示,但到门外才发现无带身份证和大律师证,于是致电妻子代寻但未能找到,余怀疑两证可能在上次探访荔枝角收柙所时遗失。

当日上午10时30分,他尝试向惩教人员解释,出示他的回乡证及驾驶执照以证明身份,但此举无效,一小时后收柙所的监督到访客室取出《入境条例》解释指,只有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护照才可以证明余的身份,拒绝余进入。余一度尝试和监督理论但不被接纳,他最后只得回家取香港特区护照,但到达荔技角收柙所已是下午2时,令法律探访延迟5小时。

余在入禀状指香港大律师公会将大律师名册放在网上,接受公众电话查询,除香港身份证外,香港驾驶执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即俗称回乡证)和香港特区护照均要香港居民才能申请,是有效证明身份文件,法庭上的疑犯有时也会交出回乡证作为保释条件。

根据《入境条例》,惩教署并不享有法定权力查核个人身份,无权令市民出示证明文件,余认为署方拒绝以回乡证核实个人身份,错误诠释法律,拒绝一名法律人士作法侓探访,是越权和不合法做法。他要求撤销署方的决定,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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