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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强化人权保护 中共应除霸道积习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作为中国国庆“黄金周”后上线的第一份重磅司法文件,这份改革意见被认为触及了中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将有效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在上述《意见》中,一批已经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的理念,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等得以重申。这些明确的条款,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而由于内容上的重叠及连续,《意见》很容易让人同稍早前出炉的,旨在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联系起来。从某种程度上看,《意见》其实是在对白皮书系统总结的基础之上,于司法实践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也是第3期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地的良好开端。

当前中国的人权情势并不乐观。虽然中国在过去几年推出过不同的措施去改善司法系统严刑逼供等问题,并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但目前在这方面仍然不符合国际法规定,诸如嫌疑人羁押期间出现异常、强迫被拘押者自证其罪等有关现象仍时常可见。

近年中国境内恶化的人权状况也饱受国际诟病,在强硬回应国际压力之余,中国亦在自省糟糕的人权纪录给自身带来的现实弊端。而包括《意见》在内,近期一系列针对人权领域的“大动作”说明,在向国内人民作出公开承诺的同时,中国亦用行动向世界表明中共政府致力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和立场。

近年,呼格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陈满案、两梅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萧山五人案……一批尘封多年的冤假错案陆续进入公众视野,而这些案件侦办过程中当属司法机构对当事人的侵害最为令人震惊。多数案件虽最终被纠正,但其背后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却发人深思。上述错案的酿成虽有其时代原因,但彼时相对粗简不完善的司法制度、缺乏监管约束导致司法执行者的恣意妄为,都成为这些冤案发生的温床,如此来看是具备一定的必然性。

梳理发现,这些著名的冤案错案均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当庭翻供、轻信言词证据、案件无闭合证据链、案件其他证据由口供获取、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事实上,冤案与刑讯逼供在实证统计上几乎可以画等号。一些刑事司法政策在执行中遭到扭曲异化、部分司法机关迷失在指标绩效当中不惜背离法律、从属关系法院之间的扯皮怪圈等现象都是那时长期作用于中国司法体系“病症”的深层病灶。

回到现在,在主推法制中国的大环境下,中国的政治文明已不可和过去同日而语。一味地用今时中国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成熟意识去苛责过去的制度是没有太多现实意义的,诸如“严打年代”这些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已成为过去式。可即便历史已经翻页,但这不意味着今天的司法能够忘记曾经的“伤疤”。如今“平冤”风虽起,但中国的法制仍需要从立法、制度和体制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度的变革并加以固化,这种固化的前提和基础,就是不能重蹈历史的错路。

从法治以外的层面来说,人权司法保障层面的积弱乃至现行法律制度残存的沉疴想要得到纠正与公开,背后也会受到政治的影响与制约。欲要实现司法制度真正的改革,不仅需要中共治下的中国政治体系转变长久以来形成的专制与专政观念,扭转动辄你死我活的斗争思维,更需要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上扭转积弊日久的霸道“习惯”,而这对于当前中国的司法体系来说才是非常大的挑战。

“辨证施治,遣方用药”,此次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正可谓着眼在此,未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否可以摘掉“轻人权保障”的帽子,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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