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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明不庄重宣誓行为 服饰道具在列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全票通过《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全面确立立法会议员等公职的宣誓要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11月5日在常委会会议上,已就释法文本作出具体说明,指明如果宣誓人故意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违反、亵渎宣誓程序和仪式,即可被列作宣誓无效,即时丧失就任资格。

张荣顺指以衣服道具等亵渎宣誓无效(图源:AFP/VCG)

批宣传港独违反基本法

据“香港01”11月7日报道,张荣顺在“说明”中指出,1984年邓小平已明确指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 在《基本法》具体条文起草过程中,已把这项要求与就职宣誓制度结合,这样才形成《基本法》第104条,因此依法宣誓,既是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亦是参选或者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7日的人大释法文本提到,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否则属于拒绝宣誓,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资格。而张荣顺11月5日的“说明”进一步指出,如果宣誓人故意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违反、亵渎宣誓程序和仪式,或者故意改动、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应认定该宣誓行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实质要求,从而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资格。

张荣顺又称,在香港宣扬港独,属于《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的分裂国家行为,从根本上违反《基本法》第一条关于“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关于“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等规定。他强调,宣扬港独的人不仅没有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而且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故意违反要求不可再宣誓

至于不是出于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可允许宣誓人进行再次宣誓,换言之,在宣誓时“不负责任”读漏“香港”二字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应属此列。

张荣顺亦提到监誓人的责任,指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相应地也具有对宣誓是否有效作出决定的权力,对故意违反宣誓要求者,不得为其重新安排宣誓。

张荣顺又解释第104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指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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