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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出重拳 死缓最少服刑15年

“减刑”“假释”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司法热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据了解,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中新网11月15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介绍《规定》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和2012年的司法解释相比,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

该《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据以前按法律规定,如果死缓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到20年有期,以后还可以再减刑。但是实际服刑期最少不少于12年,不包括缓刑的2年。

最高法新《规定》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图源:新华社)

减为无期徒刑五年内不予减刑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不能认定有悔改表现

最高法针对减刑假释发布的司法解释称,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据悉,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据夏道虎解释,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据了解,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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