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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梁司法覆核案上诉 法庭处理暂缓执行申请

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的宣誓风波所涉的司法覆核案,继法庭于11月15日判二人败诉,并裁定二人于10月12日已丧失议员资格,更即下达禁制令,禁止二人再以议员身份行事。游梁二人11月17日发出声明,表示他们已就二人被裁定丧失议员资格的案件,提出暂缓执行令及上诉。法庭已立即安排11月17日下午听取有关暂缓执行令的申请,并会由高院署理首席法官杨振权(左)及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右)审理。

梁游提出暂缓执行令及上诉(图源:中央社)

据“香港01”11月17日报道,两名上诉人为梁颂恒和游蕙祯,透过4份上诉文件申请上诉,要求撤销高院法官区庆祥于11月15日的命令,以及取得今次上诉的讼费。

上诉一方认为原审法官犯错

根据原审判词,区官指立法会誓言必符合《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中的规定,虽然立法会秘书长和立法会主席有实际需要进行监誓及判定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若有争议时,法庭基于宪法要求,有最终的判决权,而立法会议员的誓言不属立法会“内部事情”。

上诉一方指有关裁决是错误,并指不干预原则在今次案件适用,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秘书长是唯一监誓人,有权根据立法会规则作出裁决立法会议员的誓言是否符合法例,属内部事务,而立法会条例第73条即已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提出法律程序并不适用立法会不干预政制,应按照立法会条例第15条规定才能宣告议员的议席悬空。

上诉一方认为法庭不应成为誓言的最终决定者

上诉一方续指,除了立法会主席或秘书长未能裁决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是否符合“拒绝或忽略”,法庭不应作出干预,而法庭亦非誓言的最终决定者。

另外上诉一方又指原审法官裁定宣誓时所表达的言论,不受《基本法》第77条议员享有豁免权保障是错误,以及当议员在宣誓时被裁定“拒绝或忽略”誓言,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议席便可以悬空,是错误的裁决,违反了《基本法》第79条中列明立法会议员议席悬空的规定。

梁和游二人在10月12日于立法会的宣誓仪式当中,于誓言中加入了“香港国”等言词,又出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披肩,被指未乎合《基本法》第104条,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要求。高院法官区庆祥11月15日裁定二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条文,并引用《宣誓及声明条例》,裁定二人当日已丧失议员资格及二人的议席悬空,更禁止二人再以议员的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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