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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恶政权”摧毁贾敬龙更摧毁民主

2015年春节,河北省村名贾敬龙用经过改造的射钉枪将当地村委会主任何建华当众射杀。今年11月15日,这名31岁行凶者被认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在民间“刀下留人”呼声下仍然被执行了死刑。“杀人偿命”,自不待言,然而何以如此明显的蓄意谋杀却引起人们如此多的同情?

故事的细节不必赘言。从表面来看,这是一次源于拆迁的“仇杀”事件。“无论老房子新旧、好坏,一律每户白给 200 平方米的回迁房,再允许以 1000 元左右的价钱购买 100 平方米的平价房”,否则将予以停水停电停福利。正是这一政策激怒了当时正在装修自己婚房的贾敬龙。贾敬龙虽抗争,但终究抵不过强拆队的骚扰和暴打。

而在这故事背后,却是一个真正酿成此悲剧的基层恶政权。今明两年,中国大陆将进行包括基层人大代表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五级换届大选举,而贾敬龙案背后的基层恶政权则正是产生于这样的基层民主机制,它的发生已然又一次重创了人们对基层民主的信心。

贾敬龙的同村村民曾披露了通过这一民主程序登上村主任之位的何建华是怎样的人:从小到大,一些村民看着“打砸偷抢,多次进劳教所”的何建华入了党;再后来,竞选上了村支书和村主任。何建华曾亲口说,自己的党员身份是“花了6万块钱买的”。……

不独何建华本人,何建华被贾敬龙射杀之后,他的儿子何志辉当上了北高营村村委会主任。坊间纷纷议论这是“村官世袭制”。被问及对“村官世袭制”的看法,何志辉反问,“你认为可能吗?”他解释说,村里当时开了选举会,长安区负责村干部选举的民政局组织了重新选举。而他选择参选,是“希望顺着他(何建华)的工作,把工作做好,不想让他辛辛苦苦这么多年白费了。”但据多位村民反映,当时他们并未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

辽宁贿选案折射中国选举制度存在漏洞(图源:VCG)

坦白讲,中国官方对包括基层人大和村民居民自治组织换届的民主进程进行了较为详尽甚至是精巧的程序设计。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大陆民政部2013年颁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规定,选举村委会需要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宣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竞争以及村民投票选举。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而官方也一直将基层民主选举视为未来推动自下而上民主进程的实验标杆。譬如曾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的俞可平便在2013年《如何实现有序的民主》中便认为,实现民主的正确路线是,“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从更少的竞争到更多的竞争”。其中,“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的理由是,“中国的基层民主是可控的,代价小”,针对的是公民“对中央政府高度信任”和“对基层政府信任度偏低”的社会“现实”,目的是为了提高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防止产生“基层不牢,地动山摇”的社会动荡局面。

但是,事实往往事与愿违,处于庙堂之上的人们可能太过于乐观看待基层民主的成功,没有充分认知到当年北大社会学系博士生冯军旗在25万论文《中县干部》中所记录的一个县级政权的人员组成、结构、晋升方式和相互关系,所揭露的政治家族对基层权力的垄断,更何况在本就是以血缘等社会关系所结成的自然村,中国人情社会和家族势力对所谓基层民主的干扰与消解。(更详细案例参见多维新闻《近思录:带血选票 中国基层民主畸形现状》)

贾敬龙被核准死刑之前,其代理律师魏汝久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大律师张思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及贺卫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等十多人,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联名发出《关于贾敬龙死刑复核一案的呼吁书》,要求立即停止对贾敬龙执行死刑。该陈情书之中曾提到“最高法没有考虑中国农村财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没有考虑传统习俗的影响;没有考虑乡村基层政权的恶政现象。导致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他们只是保守地使用了“恶政现象”一词,但更有甚者可以径直使用“恶政权”。大家族操纵选举所竞争出来的村民自治组织,俨然成为为本家族、本群体捞取利益的合法工具。

当然,此处并非完全否定中国基层民主选举的进步,更加不是彻底否定乃至废除基层民主。其实,正如人们所说,在基层,民主尚未形成一种价值,它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此背景下,只有当民主实践切实触及到客观而且可观公共权益分配时,或许才是真正触发人们参与欲望的时候。而这一更多人正在觉悟的局面肯定较之以往更加成熟了。弊政暴露,应该意味着它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和解决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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