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中国人大明确监察委组成职责
中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动向备受舆论关注。官方消息证实,中国人大日前表决通过相关决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将合并的机构以及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免方式和职责等。
据新华社消息,北京时间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中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在中国人大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就要开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被定性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据中国官媒早前发布的通稿介绍,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据报道,此次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三试点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察委实质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关于监察委由谁组成,《决定》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关于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关于监察委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称,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此外,《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明确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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