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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风波上诉到期 梁游提交申请

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在香港立法会闹出宣誓风波,早前二人被裁定败诉,被撤销立法会议员资格。二人声称会上诉至终审法院,在28日为申请终审法院最后限期,二人呈交上诉终审法院的通知。

根据游蕙祯12月28日的上诉动议通知,针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释法,游要求终院裁定该次释法是否实质的释法,还是属修改或修改部份法例,人大是否实质解释《宣誓及声明条例》而非《基本法》。

游蕙祯就宣誓风波案审理再次上诉(图源:AFP/VCG)

另外,就不干预原则,游要求法庭裁定立法会是否有绝对控制内部事务的权力,包括宣誓事项,而且根据《基本法》第39、77、78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人权法》第21条,法庭不应干预经香港市民投票选举而产生的立法会议员的宣誓,而有关宣誓决定及后果应由立法会主席裁决。

游蕙祯还提出,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中的拒绝及忽略宣誓条文,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有否订明宣誓时应有的态度和行为,若违反第21条,是否会即时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就《立法会条例》第73条有关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条文,游要求终院裁定是否符合该条例的第15和72条规定?另外根据《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有责任执行《基本法》,但游要求终院裁定行政长官是否有权提出诉讼,而非透过律政司长长提出。

原讼法庭于11月15日裁定,梁、游二人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告两人自宣誓当日起已丧失议员资格,两人原有议席出缺。上诉庭在11月30日颁下判词,驳回二人被裁定宣誓无效的上诉,两人议席悬空。判词指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法院不干预立法会的原则并不适用,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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