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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反腐加重码 隐瞒境外存款属犯罪

日前,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可没收违法所得的罪行具体分为五类,其中特别将隐瞒境外存款定性为犯罪。这是中国政府在2017年释放出反腐升级的信号。

陆媒综合媒体1月5日报道称,这五类可没收违法所得的罪行分别是:第一类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第四类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类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特殊诈骗犯罪。

其中,第一类中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第二类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四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规定》对“逃匿”进行了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隐匿起来,逃匿境外的,都属于“逃匿”行为。

该《规定》于2017年1月5日开始实施。

资料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中国政府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金额23亿余元(1人民币约合0.143美元)。

对于此次规定中提到的“隐瞒境外存款”,2016年10月份上海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被提起公诉时,曾罕见的被通报其罪名是受贿以及隐瞒境外存款。

根据2005年中共商务部的一份报告显示,当时的外逃贪官就多达4,000名,带走500亿美元。而至今中共也没有相关的准确资料,所以外逃贪官的人数和携款数额难以准确估算。

2017年开年,中国政府释放出反腐升级的信号。1月6日,习近平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讲话,重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首次定性反腐败为“正义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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