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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披露飞行员离职案结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一名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培养费。而且在2014年到2016年,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仅有的40余名飞行机长中,就有13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关注。

近日,信息日报“江西政读”从刚刚闭幕的南昌市两会了解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居国屏8日在报告工作时专门提到这一案件,并且披露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培养费

据《新京报》报道: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有看法,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法院认为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5年8月31日,万强的案件一审判决,9月初,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

40余名飞机机长有13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近几年,民营航空公司高薪聘请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引发了不少国有航空公司在职飞行员离职。在万强供职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江西分公司仅有的40余名飞行机长中,就有13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飞行员的离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签订《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经有42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法院一把手披露13名民航飞机机长离职案最终结果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8日,南昌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居国屏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报告中,居国屏批露了备受关注的“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飞行员离职案”最终结果:“通过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促成劳动合同双方和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10余起劳动纠纷案件”。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了解到,居国屏在报告中指出: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考虑到飞行机长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飞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需要,市中院和新建区法院坚持兼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审判理念,严格把握最高法院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促成劳动合同双方和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上述10余起劳动纠纷案件,既维护了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队伍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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