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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案3人判暴动罪 被指或成寒蝉效应

香港旺角骚乱3名被告“暴动罪”被判有罪。有大律师认为,案件交由区域法院审理显示严重性“有相当程度”,法庭以该案属集体行为而考虑较长刑期属正常原则,因人数寡众会使他人受惊的程度相应增加;不过“暴动”涵义广泛,担心这个案例会造成“寒蝉效应”。

法庭3月17日裁决指,当晚的暴力行为破坏社会安宁,构成“暴动”,须判处具阻吓性刑罚,3人作为参与的一分子,各被判囚3年。

有大律师担忧暴动罪判罚会影响日后示威游行(图源:香港01)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石书铭认为,法官判刑时考虑到集体行为比个人行为更严重,这一原则非只见于“暴动罪”,亦适用于“非法集结”等控罪,因一群人作出的行动较个人行为令他人受惊的程度会相应增加,法庭以此原则考虑较长刑期,“看不到有什么问题”。

对于判刑轻重,石书铭表示法庭考虑刑期的因素,包括案件案情、被告背景、求情内容等。他不便评论个案,但担心今次案件会造成“寒蝉效应”,影响日后参与示威集会人士的决定,尤其是《公安条例》自1997年回归,将原本较宽松的条例收紧,此次案例会使人担心参与示威的代价较过往所想的更高。

至于示威者日后可如何区分,自己参与中的“集结”已升级为“暴动”,石书铭解释,据《公安条例》,构成“暴动罪”的阶段如下,首先所参与的活动是属于“非法集结”,期间有人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便构成暴动,不离开亦等于参与暴动,有无使用暴力及掷物,只会影响判刑轻重。

香港终审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周诺恒”一案中引用英国案例指,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受损,使他人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财产,会因袭击、殴斗、暴动、非法集结或其他骚动等,而受到损害,便属“破坏社会安宁”。石书铭说,只要示威人士是以和平为前提,权利绝对受《基本法》保障。

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是指对言论自由的“阻吓作用”。寒蝉效应常以法律或不明确行动施加不必要的负担,禁止合法讲话。该词词源自美国法律,于1950年使用。在讨论言论自由时,人民害怕因为言论遭到法律的刑罚或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不敢发表言论,或导致公共事务乏人关心。该效应被视为过度限制言论或过度维护自身利益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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