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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强行拖下飞机犯法吗 本地执业律师说得好

【编者按】本网今收到北美知名执业律师的来稿,就热点新闻美联航暴力强迫乘客下机事件,从法律层面谈了其个人的意见,现全文刊登如下,以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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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有一项被广泛评论的新闻:美联航的一架飞机客满,临时有四位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乘机。机组悬赏请4名乘客改航班,但是无人响应。于是用电脑抽签,选定四名旅客,责令其下飞机,三人最终顺从了,但是一名越南裔华人美籍医生,拒绝下机,因为他要赶去给病人做手术。公司招来机场警察,协同机上保安,将医生强行拖下飞机。当时状况惨烈: 医生脸上流血,惨叫道,干脆杀死我吧!

航空公司后来公开道歉了,但是声称乘客不合作,才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大意如此)。

关于这件事道德方面的议题已经有数不完的评论了。法律层面似乎讨论得不多。在此愿意作为一个在北美执业的普通律师,谈谈自己个人的意见。

首先,航空公司和乘客是什么关系? 本人看应该是合同关系, 也就是提供航空运载的服务商(甲方)与使用其服务的消费者(乙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甲方提供服务的邀请(offer):出售机票,乙方接受邀请(acceptance):预定购买了机票,并且附了款,价值从乙方流动到甲方(consideration)。 有了这三个因素,合同就形成了,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在此合同之下,乙方实际上拿到一个许可证(license): 凭机票占据该航班上的一个座位。这个许可证给予乘客座位占有权使用权的时效是:自登机开始,直到抵达目的地后下机为止。

问题是一方违反了合同,算不算违法?法律界有句名言:签订合同是为了违反的 (Contracts are made to be breached)。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也就是说,合同是可以违反的。一般违反合同并不算触犯刑律,不是犯罪,而只是民事上的错误(default)。违反合同只是违反了合同双方自己拟定的私法。违反合同的一方只需要赔偿没有错误一方的损失,把对方还原到没有签署合同之前的位置,或者是好像合同顺利执行完毕的位置。

把此法理用到本案上,航空公司似乎可以违反合同,取消许可证(revoke the license), 强令乘客下机。完后最多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金钱损失。

这样讲本案,听起来有点不对劲,觉得缺了点什么。缺什么呢?缺少了两个方面的考量:(1)误了这个航班,这位医生乘客和他的病人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可能无法完全用金钱弥补。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执行。(2)使用武力:“签订合同是为了违反的”并不等于可以用武力违反合同,就像不可以用武力执行合同一样。

没有合法的理由使用武力总是触犯刑律的。刑法里只有少许例外允许使用武力,譬如说合理的自卫。刑法里还允许地产的主人或是合法的占有者用武力驱逐非法入侵者(trespasser)。主人推搡非法入侵者出去,不算打人犯法,如果非法入侵者抵抗这种推搡,算是非法入侵者犯法打人。

大家可能听说过,有人在商场大吵大闹,店主会要求他离开。 如果他不走,可以请保安驱赶他。如果引起冲突,往往招来警察逮捕他。因为这人算是非法入侵者。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违反合同是错误行为,不能以此为理由合法的使用武力,因此构成犯罪。非法触动乘客身体是打人罪(assault),因此而造成乘客出血,可能构成打人伤人罪(assault causing bodily harm), 把一个人非法的用武力或是用武力威胁强行从一个地方挪到另外一个地方,可能构成绑架罪(kidnapping)。在此过程中,非法的限制了乘客的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forcible confinement)。

从民事诉讼考量,也可以考虑追究其打人(assault, battery)和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 违反合同 等方面的责任。

航空公司也可能辩解说,机票背面或者订单上早有条款,允许公司随意改变乘客航班,或座位。乘客买了机票就等于承认了这样的条款。公司作了这样的决定,等于合法的取消了乘客的许可证。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下机,就变成了非法入侵者(trespasser), 因此公司可以请执法人员使用合理的武力把乘客脱下飞机。

我们通常把这类条款叫做“霸王条款”,一般都是用小字体,淡墨迹印在合同的背面。销售者从来不提,消费者从来不看。往往连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知晓,至少是不清楚。这类条款法庭是否承认有效,能够执行,没有定数。往往都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即使认定这类“霸王条款”有效,本案还是有很大疑问。这位医生乘客没有做错任何事,航班座位不够,不是这位医生的错。他用有效机票,签入登机,已经在座位上坐好。合同已经执行了一半了,公司怎么会有权力单方面改变合同,因而能够合法的取消医生的乘机许可证呢?

本人长期以来有个观点:北美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和体制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希望政客们在忙着花纳税人的钱之余,也能花点时间考虑消费者保护这类小议题。在这些举措完善之前,大户欺人的事件还会屡见不鲜。

听说本案会演变成个大官司。希望法庭能对上述问题详细审理,拿出指导性的法理意见,以推动消费者保护法发展完善。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 @ 2017-04-1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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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公司就是把我们乘客当傻蛋,竟然还有更蠢的傻蛋支持。航空公司超卖机票合理,补偿乘客$800也合理。这$800是16张代金券,每张$50,一年内有效,不能转让,每次买机票限制只能用一张,这合理吗?这样的补偿,给你补偿一百万有意义吗?为什么没有志愿者下飞机,航空公司欺人太甚。
  • @ 2017-04-1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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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票的价格是变动的,航空公司有可能卖出一些很高价的票,如果客满就会取消低价飘的座位,以达到利润最大,这样是损坏客户利益的。航空公司只有在飞机受到安全威胁的时候才有权取消乘客的座位。希望通过这次事件能改进航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
  • @ 2017-04-1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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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法律规则,都应该建立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之上。
  • @ 2017-04-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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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A-freethinker 于 2017-4-14 12:45 编辑

    拘泥于某些脱离人类的人权的具体法律条款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无论如何立法保护消费者、纳税人、学生、工人、农民、无业人员、退休人员、病人和以及其他特定身份的人,不论制定什么法律,都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

    为什么? 世界各国的法律系统,已经从事实上把人类的人权排在人类自己发明的财产权之后,尽管我们没有认识到或不愿意承认这点 - 财大于人。 在人和财的较量中,人类日渐居于下风,并出现全面败仗的趋势。

    以美国为例,如果美国不是世界上对人权最重视的国家,至少是对人权最重视的国家之一。在美国,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几年前,美国最高法院l两次判决,赋予商业公司人的地位,也就是说,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商业公司,在美国的法律系统里已经逐步开始拥有我们人类才能拥有的人权。 商业公司财团拥有天量的财产,再加上公司获得的“人权”,美国人已经正在全面陷入被财产(被拥有巨额财产的超级富人)控制奴役的境地。其他国家的情形,极可能比美国更糟。

    我们人类必须维持人权至高无上地位,确保无任何财产或他物可触及或超越人类的人权, 尤其是在当今人类面临人工智能日益强大的威胁之下。
  • @ 2017-04-1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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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4-14 01:27 编辑

    把无知说得这么专业,也没谁了~~~你还说“
    仔细看,没打人,是碰撞;打人属于故意,碰撞属于意外。
    ” 人家花钱买票客户好端端坐在那里,航空公司方面的人把他的头slammed (撞向)扶手,满飞机的目击者都尖叫,门牙撞掉,严重脑震荡,你还红口白牙说“没打人”?! 让他也如此“碰撞”你怎样?!!

    法律体系本身就是构建在社会公认价值观基础之上的,陪审团制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真相曝光的情况下,舆论一边倒,那就是法律天平应该倾斜的方向。

    律政混混,IForYou, a voice for the little people, ordinary people and minority people in Quebec, Canada!
    https://yes-justice-seeking.tumblr.com/



  • @ 2017-04-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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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资历浅的律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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