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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之争:中西视野下的认知鸿沟

香港回归20年来,中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做出5次释法。其中北京和香港只就一次(刚果金案)释法达成共识,其余皆发生龃龉。不满情绪表现最明显的当属香港法律界。在“梁游”宣誓风波后,法律界发起反释法黑衣静默游行,保守估计至少有三千余人参与。

为何人大的每次释法,看似合情合理,却总会引发香港法律界的激烈反弹?4月22日,在北京大学承办的一次公开活动中,香港大律师汤家骅从历史背景、两制的矛盾和对《基本法》的解读三个方面,解释了个中原委。

首先是历史背景。汤家骅认为,对中国人来讲,宪法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因为在满清以前中国没有宪法。人们对宪法定义的理解主要来自西方,因而对解释宪法缺少一套明确的基本原则。

汤家骅(右二)在论坛上与台上台下专家、学者交流过招(图源:多维记者/摄)

汤家骅进一步指出,解释宪法在宪法实践过程中有其必要性,但对释法权的归属,中西方存在差异。西方一般把释法权纳入法庭的职能中,而在中国该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同时拥有。

香港法律界受西方法制理念影响深重,直接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汤家骅也以英国为例作以说明:英国的宪制秩序属于有限程度下的三权分立议会制。在君主议会制下,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而宪法的来源又比较分散,所以当发生争执或需要有权威性的决定时,传统上问题会交由法庭处理。

其次是两制的矛盾。汤家骅就此表示,香港在百多年的殖民统治下,社会有一些宪制上根本的惯性概念。比如法院是至高无上、可解决所有宪法问题的唯一机构;议会的组成和运作不受法院监管;特区的权力架构只局限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体系。因此,不少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政治架构。

最后,便是对《基本法》的不同解读方式。汤家骅强调,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下,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有别于司法审判权。解释权仅局限在解释《基本法》,而审判权涉及个别案件的判决权,只要香港严肃坚守这条线,人大释法并不会,亦不应直接影响特区之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至于如何确保新法制在特区内外的认受性?汤家骅建议,首先需要对释法权的使用作出限定,在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应给予特区一个自行解决问题的机会;第二应加强程序化和制度化;第三应改善受释法影响者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开设渠道让他们充分表达意见。

针对于汤家骅的“解释”,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邵善波当场提出了不同观点。“听了汤律师对释法的一个全面的解释,越来越听不懂。按照你的说法,香港人反对,实际上是法律界反对人大释法,理由是不习惯。原来英国体制也是有释法的,有什么不习惯的?”

紧接着,针对汤家骅所言终审法院判决之后被人大释法推翻,邵善波表示释法并没有推翻判决,但承认影响是有的。至于汤家骅所提“听取参与者意见后再做决定”的倡议,邵善波表示“这是不现实的。”

此外,邵善波也提出担忧:如果某个法院判决出现错误,造成重大伤害的时候,谁来收拾?“所以人大释法有必要,这个制度和英国也没有什么分别。人大等同于英国国会,是主权最高代表,在紧急情况下无需听其他意见,它担负政治责任就要做出政治决定。”

“宣誓风波”引发的香港法律界“黑衣游行”可视为认识鸿沟的集中体现(图源:Reuters/VCG)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也表示,人大释法不仅符合基本法、宪法,而且在释法的过程中并未有“不信任法官”。“按照‘人大释法就是不信任法官’这种论调所持的逻辑,人大释法不单单是不信任法官,而是对整个特区都不信任了!这显然十分荒谬。”

针对人大释法,北京与香港态度迥异,而且各方看上去也都有理直气壮的理由。这是两种文化背景和不同认知导致的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何种顾虑与认知,都不能因此否定人大释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其在香港不断发生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的今天,人大的释法某种程度上起着定纷止争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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