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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步 中国看守所拟废除“人犯”称呼

中国启动《看守所法》立法。公安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将由“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国公安部6月15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除了更改“人犯”称呼,“意见稿”还明确,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嫌疑人应视情况分押分管。

中国看守所拟立法保障嫌疑人人权(图源:VCG)

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

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条例规定,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被学者称为一部“古董级”的法规。

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条例中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澎湃新闻”19日报道援引中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看守所法》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条例与立法法有悖的困境。

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规定还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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