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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拴绳被打 不栓绳违法

女子遛狗不拴绳被打律师:不栓绳违法 打人负主责

9月3日,因遛狗时未拴绳吓到小孩遭暴打的邓女士在微博发文道歉,“我向对方的孩子及家人道歉,对不起,吓到孩子了,在这里我也承诺,以后出门一定会拴好狗链,避免这样的冲突再次在邻里之间发生。”

8月30日,家住成都麓山国际社区的邓女士外出遛狗时未给狗拴牵引绳,在超市门口,她的金毛摇着尾巴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的家长一脚将狗踹开,邓女士见狗被踹便上前理论,双方发生冲突,邓女士被打伤。

经诊断,邓女士为轻微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脸部的擦伤让她不能工作,邓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但是打人家长不肯露面,只派一位律师前来协商。

打人方律师称,“该赔的赔,该道歉的道歉,到底是谁的责任到时候再说,由公安、法律定论。”邓女士则表示,如果双方协调不成,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军认为,此案件中邓女士未拴牵引绳遛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认为在此案件中,小孩家长在情绪反应下踢狗是可以理解的,邓女士在事情发生时应及时道歉,避免后面的冲突。但他也表示,此案件中打人方将负主要责任,因为“骂人、打人是不对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打人方须对邓女士进行民事赔偿,而依据《治安处罚法》,警察可以对打人方进行拘留,若邓女士的伤情诊断为“轻伤”以上级别,则可根据《刑法》让打人方进行刑事赔偿。

陈军认为,虽然法律对动物饲养做了规定,却未明确侵权责任,他认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侵权责任,并加大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养犬人能做到牵犬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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