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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给国民待遇,台湾搞千万除籍?

我想,先复习一下《中华民国宪法》,虽然愈来愈多人已不把《中华民国宪法》当一回事了。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宪法第10条)、有结社之自由(宪法第14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15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宪法第17条)。好的,大家知道吗?倘若你在大陆地区拥有户籍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这些《中华民国宪法》赋予你的权利,要嘛就直接被侵害,要嘛就是间接被剥夺。因为,你的户籍会被撤销,你的中华民国护照会被注销,这将使得你无法"自由迁徙";无法行使"选、罢、创、复"的权利;而你的工作、财产当然也将受到影响。而这些,都是号称自由、民主、在乎人权的台湾,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明文赋予人民的权利,但政府却可堂而皇之地限制甚至夺取。我不知道,这样的台湾到底还有什么立场,自称是民主法治的人权国度。

以卢丽安因担任中共十九大党代表,被陆委会取消户籍、护照甚至罚锾事件为例。如果卢丽安今天是在美国教书、取得永久居留权、加入美国的政党,甚至成为美国内阁的一员,我国政府不但不会对她有惩罚措施,可能还会把她当作台湾之光来宣扬。一旦场景换到了大陆,卢丽安或者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台湾人民境遇就会大不相同,他或她将被注销台湾地区的户籍、中华民国护照,甚至会面临处罚。

对于这样的"矛盾"与"双重标准",政府的回答一是法律面的,一是政治面的。

在法律面,强调这样的处分,据说是根据14年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增修规定。但宪法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或有谓,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宪法授权立法者可以率然以剥夺户籍、护照、课处罚锾的重大手段,侵犯人民居住、迁徙、言论、财产、结社、选举等核心权利。

在政治面,则如陆委会主委张小月说:"中共最后的目标是要统一台湾、实施一国两制,这个政党与一般的政党不同,所以台湾人加入中国共产党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这样的"论调"国人并不陌生,因在国民党主政的戒严威权时代,台独与党外都被视为"在海外为匪宣传或批评政府的中共同路人"。中共是共产主义,要并吞台湾;台独是分裂国土,要独立建国,两者同样是要消灭中华民国,是中华民国的敌人。所以,即便政府"无所不用其极"地夺去其人身权利,都是正当的。

但张主委忘了,随着台湾民主的演进,戒严解除、戡乱终止(中国共产党不再是叛乱团体),我们已经不认同由政府去筛选政治性言论和结社自由。释字445号宣告"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违宪,释字644号宣告《人民团体法》"对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不许可设立"也违宪。至此,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障,已然确立。

此外,台湾对其他任何国家并没有禁止双重国籍、双重户籍,因此不会因为变成美国人,就当然丧失了中华民国护照。那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于两岸双重户籍的限制,其实也就是一种对"政治性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对国民忠诚度的不当筛选。

甚至担任中共党、政职务,取得大陆户籍,对于有自信的台湾地区人民的利益来说,是丝毫无损的。换句话说,张主委口中《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限制不是针对"行为",而是针对这些行为所象征的"言论",也就抵触了宪法对"言论、结社自由"的保障,也就有违宪的严重问题。

最后,笔者有个深刻的感慨,在大陆当局对台湾人民大推"国民待遇化"的此时,台湾却把拥有大陆户籍、护照或共产党籍的台湾人民进行"权利封喉"。当我们自诩人权至上,却率先践踏国民的基本权利,世间之谬,岂有更甚?我也好奇,如果有一天,正风风火火大搞台湾人享有"国民待遇"的大陆,真的对每个进入大陆的台湾地区人民(包括笔者),都发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那么近千百万往返两岸的台湾人,民进党政府要把他们全部"剥权除籍"吗?

(作者为海基会首任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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