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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作家余杰一语惊人:我为何不反对修宪?

中共宣布修宪,引发各界议论纷纷。虽然习近平的这一举动验证了此前我在两本批判习近平的、加起来上千页的书(《中国教父习近平》和《走向帝制:习近平和他的中国梦》)中的预言,但我并不像某些朋友那样义愤填膺地反对此事,甚至用起草公开信、联名信的方式来强烈地表达反对意见。因为我并不认为中国有宪法,并不认为中国有宪政,甚至不认为中国是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美国学者白鲁恂(Lucian Pye)说过,中国到现在仍然是“一个试图伪装成国家的文明”。其实,他说得还是太客气了,中国哪里是文明,根本就是“不文明”或“反文明”的存在。

我不反对共产党修宪,首先是因为在中国讨论“宪法”和“宪政”这些概念,本来就是“黑色幽默”,好像津津有味地跟太监描述性高潮的感受,太监根本无法感同身受。那么,为什么说中国既没有宪法也没有宪政呢?在中国,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实是:从执政党到平民百姓,谁都不尊重也不相信宪法。刘少奇拿着宪法企图保护自己,照样死无葬身之地;我拿着宪法质疑那些没有搜查令就上门抄家的国保员警,他们轻蔑地将它扔到地上。

十多年前,经济学家和宪政学者杨小凯在去世前夕写过一篇名为《怎样才能使宪法得到尊重》的文章。他指出,宪法之为宪法,宪政之为宪政,应当具备六个要素:

第一,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宪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式。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

第二,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不能只代表执政者的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第三,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宪法不应该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

第四,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

第五,宪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

第六,宪政必须防止政教合一。

己逝中国经济学家、宪政学者杨小凯对宪政的定义,在作者看来不适用于中国。

己逝中国经济学家、宪政学者杨小凯对宪政的定义,在作者看来不适用于中国。

以之衡量中国的现状,中国名义上确实有白纸黑字写成的、堂而皇之的“宪法”,但这部宪法是为惟一的执政党、独裁党、专制党服务的“皇帝的新衣”。它是妓女的“贞节牌坊”,它是屠夫盗贼的“丹书铁券”,称之为“宪法”,乃是对宪法的玷污和羞辱。

我不反对共产党修宪,第二个原因是,我并不认为此前的中国宪法有多么进步。换言之,我并不认同习近平试图推翻的包括“八二宪法”在内的“邓小平的遗产”由多么宝贵。中国新闻工作者李大同发表了一封反对共产党修宪的公开信,其主要立足点是对“八二宪法”及“邓小平遗产”的肯定,他写道:“一九八二年宪法对中国国家领导人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经过文革巨大苦难,痛定思痛后采取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改革举措,是防止个人独裁、个人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最高也是最有效的法律制约……也是邓小平最重要的政治遗产之一。”公开信又称,“中国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前进,而绝无任何从此倒退的理由。取消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将被全世界文明国家所耻笑,开历史的倒车,将埋下中国再次陷于动乱的种子,始害无穷。”

我无法同意李大同等体制内开明派将“八二宪法”视为“改革共识”的观点。从本质上来看,“八二宪法”与即将打上习近平烙印的“习近平宪法”相比,并无二致。其调整的只是共产党内部的权力分配方式而已。共产党多次修改宪法,但宪法的前提,即“中国共产党的绝对统治”,在一九四九之后从来没有改变或动摇过。

吊诡的是,在肯定“邓小平遗产”这一点上,李大同等开明派、改革派知识分子,与郑永年、胡鞍钢等“熘须拍马派”、“建制派”居然不谋而合——后者在胡锦涛时代提出“集体总统制”、“中国式的贤人政治”、“中国特色的接班人选拔方式和平稳的权力交接方式”等说法,认为这些正在成形的制度已然超越了西方劳民伤财的全民普选制。

实际上,在“八二宪法”和“邓小平遗产”当中,从来就没有防止独裁暴政的成分——否则,它为什么不能阻止六四屠杀的发生呢?它只是将毛式的、带有更多不可预测性的个人独裁,改成“寡头集体共治”而已。比如,胡锦涛担任总书记的时代,“九龙治水,各管一摊”,周永康执掌政法委和武警等强力机构,独行其是,肆意妄为,制造了无数人权灾难;而在习近平时代,习近平亲自执掌政法委、中纪委(王岐山只是其打手)等所有强力部门,亲自实施“七零九”全国人权律师大抓捕,这两种模式同样邪恶,在它们之间作“坏”和“次坏”的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既不能因为习近平整肃了作为政敌的周永康,就认为习近平将为中国带来“法治国”之愿景;也不能因为习近平不断集权、露出狰狞面目,就转而怀念周永康“分权”的“美好时代”。“邓小平的遗产”跟“毛泽东的遗产”相比,似乎面目全非,实则骨肉相连。在这一点上,习近平比李大同看得清楚:前三年和后三十年都是共产党统治,不可人为割裂并制造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故,我丝毫也没有李大同那种捍卫“八二宪法”和“邓小平遗产”的热情。

我不反对中共修宪的,第三个原因是,国家元首的任期制并不必然对应着政治制度的民主或专制。幸亏我是习近平执政以来写过最多批判习近平的文字的评论人,否则我这样说立即就被人们看作是为习近平辩护。

许多针对最高领导人任期有严格规定的政权,并不必然是民主政府。比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两届,普京却可以玩弄权谋术成功规避之:普京当完两届任期总统,继而扶持其心腹麦德韦杰夫当傀儡总统,自己当总理,在此期间权力全部掌握在总理手上(且将总统任期由四年延长到六年);等到麦德韦杰夫任满一届,普京又回锅当总统,且再连任两届。这样,普京即可掌握最高权力超过二十四年之久(甚至还可以来一次循环)。

反之,许多并未限制最高领导人任期的政权,也并不必然是独裁政府。美国在罗斯福连续四次当选总统(罗斯福在最后一届任期内去世,该任期并未完成)之后,才着手修订宪法,确立总统只能连任两个四年任期之限制。我们并不能说在此之前,因为美国没有限定最高领导人的任期,美国就是一个专制国家。

再举一个例子,德意志第一帝国的重要缔造者、“铁血宰相”俾斯麦,掌权长达十九年之久。那时德国宪法对首相亦并无任期限制。虽然德意志第一帝国算不上充分民主化的国家,但凭藉常识就可以判断:即便是有任期制限制的江泽民和胡锦涛时代,比起没有任期制限制的俾斯麦时代来,也要黑暗和专横若干倍。一党独裁是病根,最高领导任期制只是枝叶。

所以,我的意思是,最高领导人的任期制,不是民主宪政体制的关键因素。即便习近平不修宪,不删去原宪法中的最高领导人任期限制,他照样可以在原有的体内部找到终身掌权或垂帘听政的办法。我们反对的对象,是大一统、中央集权的野蛮中国的存在,是共产党“一党独裁、遍地是灾”的现实,而不应当只是习近平修宪这件“赵家人的家务事”。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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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8-03-04 06:09
    您已点过赞
    中共的“宪法”如妓女,任“权”玩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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