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获赠的钻戒项链 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别让大额财产成为婚恋枷锁
情到浓时,恋人们不惜一掷千金,然而一旦关系破裂、一拍两散之时,男女双方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产生分歧,甚至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的调研显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了从恋爱到结婚的各个阶段,在未婚同居及闪婚闪离中更为多发,且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和旅游、教育培训等非实物性支出引发的争议正日益增多。
案例
恋爱时豪赠 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
李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渐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孙女士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后,李先生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赠送的财物。
据李先生说,恋爱期间,孙女士答应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他还应孙女士要求,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送给孙女士的母亲。此后,孙女士又以快过生日、婚后需要用车为由,要求李先生给她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并索要20万元现金。
孙女士认可收到钻戒、耳饰、项链和欧米茄手表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均系对方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担心其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动赠给她母亲金手镯,与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20万元现金,则是李先生知道她要买车,认为二人快要结婚,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购车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
金手镯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缺乏明文规定 举证查证陷入两难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与此同时,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训等,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巨大,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济往来较为密切,对于给付的财产系因婚约给付的彩礼,还是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当目的的索要,往往难以明确。同时,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还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父母参与诉讼情况多发。
陈广辉称,由于法律对婚约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规定,法官只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财产给付一般是双方父母及亲友在场,往往不会出具字据等书面证明材料。而在场人往往是一方或者双方的亲友,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或所作证词完全偏袒一方,导致案件审理中,财产给付方往往难以证明财产给付的事实或给付目的,在接受方“不认账”的情况下,造成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建议
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
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并不少见。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称,某些风俗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
此外,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涉及不当得利、同居关系析产、婚姻无效、婚约财产、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二中院建议,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示
婚恋财产纠纷常见四种情形
据统计,2012年至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20件、18件、12件、22件、10件、12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66件)、婚约财产纠纷(23件)、不当得利纠纷(5件)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5件)四个案由。
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案件为12件,占比为17.4%,其中3件登记结婚仅2个月;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16件,占比超过53%。在统计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当事人系通过网络相识,其中2件通过婚恋平台相识,1件双方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其余系自行通过社交软件平台相识。
据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常见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该类案件当事人主要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对方要求返还给付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其中贵重物品主要集中在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等,也不乏涉及房屋、汽车等大额财物。
(二)已登记结婚,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该类案件当事人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诉求的同时,往往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登记结婚时间不长甚至缺乏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三)双方父母之间要求返还财产。现实生活中,很多彩礼是双方父母之间互相给付,如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存有一定金额的银行卡直接给付对方父母,或者直接向对方父母转账、给付现金。由于父母双方非婚恋关系的主体,该类案件主要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四)父母起诉子女要求返还财产。婚恋期间,一方父母直接给付子女婚恋对象财物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如给付改口费、赠送具有纪念意义的首饰等。一旦子女分手或者离婚,给付财物的父母往往会直接起诉子女婚恋对象要求返还相应财物,或将自己子女和婚恋对象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婚恋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到介绍人和亲友,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在统计的案件中,明确主张对方骗婚的就有6件,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地方习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导致调解工作难做。”陈广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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