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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口中的正当防卫 是我的命悬一线和别无选择

这两天,江苏省的昆山传出了一件震惊全国的新闻。

8月27号的晚上,网上流传起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着宝马的男子与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在街边争吵,随即宝马男从车里拿出一把长砍刀开始追砍骑车男。

但结果,追的途中刀掉了,然后骑车男捡起刀来还击,把宝马男杀死了。

(事发街口)

事情讲到这里,大家都觉得这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吧,毕竟被人拿着刀追杀,发生这种结果完全在情理之中。

然而,随后网上流传的信息却让许多人大吃一惊,据澎湃新闻报道,骑车男很有可能被判“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网友们这下沸腾了,难道我们在被人追杀的时候不能反击?

所谓的“正当防卫”原来这么难吗?

仔细一查,这个事件并不单一,国内早已发生过多次类似的事情:

即使是对方人多势众,即使是要保护自己和家人,即使显然已经可能有生命危险,这名司机的行为仍然没有被判为“正当防卫”,还要做5年牢。

也有朋友或许还记得一年前发生的另一桩“正当防卫案”。

一篇《刺死辱母者》在朋友圈刷屏……

Justifiable Defense 正当防卫

人们不禁要问,同样是法院,为何会有如此的差距?面对如此的判决结果,到底是法律的胜利?还是舆论的成功?

而到底什么才叫“正当防卫”?

(图片来源:Triple Crown Leadership)

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类似的案例。

1

2011. 英国

在这个事件中,一名华裔父亲将切肉刀砍向对家人行凶的入室歹徒致其死亡。

事情发生在2011年3月31日晚,诺丁汉郡。

死者Steven Shaw及其兄弟Craig Shaw误把王晓鹏一家的住址当作计划抢劫对象,闯入并惊扰王先生一家后,不仅继续威胁要钱,用齿轮架打王先生,致使其眼部流血,还转而袭击王太太和他两岁的小女儿。

歹徒袭击了15分钟后,忍无可忍的王先生找到家中一把切肉刀砍向歹徒,暴行才停止。

头部中伤的Steven Shaw事后被送到医院,并宣告死亡。

图左:Craig Shaw

警方一开始把此案作为谋杀罪调查,并逮捕了包括王晓鹏夫妇,死者的兄弟Craig Shaw 等共4人。

在随后的调查中,案情水落石出,警方确定此案为正当防卫,没有对王先生方面进行起诉。

法官Michael Stokes 表示,当时的严峻情形足已允许王晓鹏以刀防卫,保护自己和家人。

验尸官Mairin Casey说:

王晓鹏当时的自卫反应是“合适公正的”,“对于王先生一家来说,那是如此可怕痛苦的经历,我可以理解他们所受的身心创伤。”

2

2011. 美国

同年1月,美国的佛罗里达州,一名叫萨维德拉的14岁男孩在校车上被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

他逃下车,但这些高年级学生追了下来,还用拳头打他的头。

最终,萨维德拉把领头的霸凌者连捅了12刀,导致其死亡。

(出庭受审的萨维德拉 Jorge Saavedra)

当时这把刀是他自带的,霸凌他的人则没有带任何武器,

而最终佛州法院给出的判决是:“自我防卫”成立,“未成年二级谋杀”不成立。

这个事件当时在美国引发了不小的热议。

He took my dignity. So I took his life.

他夺走了我的尊严,所以我夺走了他的生命。

看到这我们不禁要问了,为什么中国和西方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差异如此之大?

我们真的有实际上的“正当防卫”权力吗?

与英美的同类案件相比,中国法院对“正当防卫”的判定真的可以说是极端谨慎,门槛非常之高。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调取了226份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判决书,里面最终认定正当防卫的只有6%。

而反观全世界,中国这种“大陆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普遍都要比像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要严格。

大陆法系vs.普通法系

Civil Law vs. Common Law

首先我们得讲一讲什么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系统。

我们中国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这种系统的特点是有成文的法典,法官做判决的时候是根据这个法典以及法典的派生来做的。

日本、德国也是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

玩过日本知名法庭游戏《逆转裁判》的人应该都有印象。

与我们相对的,是英美这种“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它的依据不是法典,而是以前所有法官做出过的判决。

它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地方。它原本是英国历史上的外来殖民者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但后来大家却发现这是一种很有发展性的良好系统。

两种系统的具体分布可以看下图:

蓝色:大陆法系

红色:普通法系

褐色:两系混合

黄色:伊斯兰教法

大陆法系:撤退义务

Civil Law: Duty to Retreat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着实相当苛刻,我们要求“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这是什么意思?

就比如说,当宝马男拿着刀来砍骑车男的时候,这个侵害是存在的;但是,当他的刀掉了,被骑车男捡起来了,他没有办法砍骑车男了,那他对骑车男的侵害就并不“客观存在”了。

除了这一点麻烦事,还有“限度条件”和“主观条件”两个麻烦。

所谓的“限度条件”就是,你反抗的手段不能过当,比如你被人围殴却用刀子突围,那就至少是防卫过当;

而且这一块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死伤结果,而不是防御者当时的处境。

此前就有湖南出租车司机在被劫之后撞死劫匪,然后被判刑3年:

至于“主观条件”则更麻烦,就是说你心里当时想的只能是制止对方的加害,而如果法官判定你当时想的是复仇,那你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总的来说,这样的法律框架下通常要求被害者执行“撤退义务”(duty of retreat),也就是说,你先别想着反抗,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躲开对方的加害。

对此,很多人都发出疑问:那如果跑不动、跑不了,是不是就活该倒霉呢?

普通法系:坚守阵地

如同刚刚所说,普通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普遍宽松的多。

在这些体系里,被威胁的人首要遵守的原则是“坚守阵地”(Stand Your Ground)

虽然普通法系国家以前也有广泛要求撤退的时代,但许多法官和民众都认为,“撤退义务”是在鼓励懦夫的行为(cowardness),并不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因此,他们的整体发展方向一直是鼓励“坚守阵地”。

大陆法系vs.陪审团

中国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还有一个巨大的不同,那就是陪审团制度。

这直接关系到防卫者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中,防卫者通常都是被告(defendant),是犯罪嫌疑人(suspect),是被控告(accused)的那个人。

大陆法系的公诉方和法院倾向于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去对待防卫者,在这种预设态度下,防卫者脱罪的可能性当然就会降低。

而在普通法系里面,是有陪审团制度的,他们是一组由平民组成的判决协助者,控方(accuser)和辩方(defense)都平等地争取陪审团的认可。

比起冷冰冰的成文法,这样的制度对防卫者要友善得多。

后续

现在,这件事又有了后续。

有记者去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教授认为,这次的骑车男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是应该被判定为“特殊防卫”。

不过这只是他的观点,并不是最后判决,事情的结果如何,我们还得再等等。

至于接下来的判决,就不是我们能够参与的了。

我们不是法官,也无权判定这些事件的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我们都期待,这个世界上,更多一点情理和公平。

只希望,

最后能有一个让大家都有安全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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