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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龙半年前吃了顿火锅,今天把那家店给告了

刚刚朱一龙工作室发表了一则声明,瞬间像点燃的火箭一样极速的蹿上了热搜第一名。

事情都起因是去年朱一龙在某家火锅店吃了一顿火锅,然后那家店的老板把他那天消费的小票给打印了出来。

扩大做成了一张海报,还p上了朱一龙的签名,右边还放上了他在“知否”中元若小公爷的全身照。店主以这个作为噱头大肆的宣传。

直到最近终于惊动了朱一龙的公司,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这个新闻可能乍一看大家会觉得,是一个大明星在为难一个做小生意的小老百姓。就只是用一下照片而已,而且他确实在这家店进行了消费啊,对他又没什么损失。

但是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火锅店的老板在未经朱一龙同意的情况下,用他的肖像作为招客的手段进而盈利,就是在违法。

然后大家都知道作为明星,除了拍戏拿片酬以外,形象代言基本上要占他总收入的一半。而且由于他成立了工作室,这些收入也不是全部属于朱一龙的,还有一部分是公司的财产。

所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明星的肖像,和在大型超市里拿了东西不给钱是一个意思。

各位可以想象,一个人跑到大型超市里又吃又拿,完了还不给钱,并且还振振有词的大喊着超市那么大,东西那么多,老板那么有钱,我就拿点东西怎么了?这点东西对超市的大老板来说是钱吗?

就是掉在地上那些大老板估计都懒得捡,就因为这点钱和我这个小老百姓较劲还报警,这不是欺负人吗?

大家要遇到这种人是不是都会觉得他是神经病?但凡是个正常人有点脸皮都干不出来这种事。

但是为什么未经许可就任意使用明星的肖像进行牟利,那些人怎么就能那么心安理得,那么理直气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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