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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呛声港高院,北京不满溢于言表

香港高等法院资料图。(新华社)

香港高等法院11月18日裁定《禁蒙面法》违宪(即香港基本法,笔者注)的决定,引爆舆论哗然。而北京的反应也紧随而至。11月19日,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发表谈话,称上述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也就此事表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舆论解读认为,经过5个月的隐忍与克制之后,北京对于香港司法系统的不满已经溢于言表。

中国国务院2014年6月10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曾经提及,“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

这被理解为北京敦促香港三权合作。当时曾引发香港司法系统的反弹,香港大律师公会回应称,指香港的法官及司法人员不是“治港者”,不是政府团队的一部分,亦无须与政府互相配合。这种过分本地主义化的司法观以一种特定的香港普通法法理学为支撑,长期以来支配和塑造着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社会的法治意识形态。

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光(中)资料图。(新华社)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今年10月5日引用紧急法推出《禁蒙面法》以来,一直受到多宗司法复核挑战。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院法官周家明和林云浩11月18日最终裁定:《紧急法》赋权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任何危害公安情况订立规例方面,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而《禁蒙面法》部分规定,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为达致目的之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称性验证标准”,《禁蒙面法》亦违宪。高等法院这项裁定显然与北京敦促香港三权合作的期望想抵触,亦忽视中央管治香港的合法权力以及中央反“港独”的国家利益需求。外界多认为这是典型的“一国”遭遇“两制”挑战。

这种“挑战”的产生,既有香港从港英时代延续下来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和中国大陆的大陆法系不同造成的思维和理解差异,也有“一国两制”框架中,“一国”概念弱势的尴尬。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表示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而在本次四中全会召开之前,中国人大于10月26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虽然官方通报并未提及,但相信香港司法亦是话题之一。

澳办主任张晓明在解读四中《决定》文章中明言,《宪法》和《基本法》给予中央的“十项权力”就是“全面管治权”的内涵,这是再一次提醒中央与香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之间反映了“一国”对“两制”的统领,或者说是“两制”对“一国”的依存。 可以预见的是,中央对于香港加强全面管治权的既定方针不会发生动摇。今天香港修例风波的加剧更会加强中南海对于全面管治权必要性的认识。

自香港反修例抗议爆发以来,法庭由于经常在警队抓捕违法示威者之后快速放人,极大降低了实施暴力者的违法成本,无法在打击暴力上形成合力,引起了社会讨论和北京关注。而司法领域的外籍法官问题,以及片面突出司法独立在香港当前紧张的形势下也被诟病。

无论是中共总书记习近平11月14日在外访期间就香港局势发言指,“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是香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坚定支持香港司法机构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还是港澳办和人大官员对香港高院裁定的回应,都表明北京对于香港、尤其是香港司法系统未能承担起维护法治和公共秩序的责任的失望和不满已经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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