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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商女绑架案 越裔男子被判7年

香港富商女被绑一案,其中 31 岁越南裔嫌犯黄文 (译音 Van Huynh),於昨日认罪,被判 7 年徒刑。另外两名疑犯,51 岁华裔男子关新力 (译音 Sonny Kwan),以及 33 岁马来西亚华裔男子韩威达 (译音 Swee Tat Hoh),将於 6 月 24 日过堂。

涉嫌此案首脑的华裔男子陈永 (译音 Norman Chan),已於 5 月 22日押递多伦多,过堂日期有待法庭安排。 昨日控辩双方均取得有关黄文案情的完整纪录,传媒亦获批准,以不披露受害者身份的原则公开案情。两名受害者以保持私隐为理由,拒绝提供受害人之影响报告。(Victims Impact Statement)

案发於去年12月21日

2002年12月21日,晚上 7 点钟,本案女受害人与男友在其密西沙加的公寓内,接获一名男子的电话。男子自称为黄文,表示於 40分钟后送一份包裹到女事主府上,请女事主代其兄长签收。同日 8点左右,黄文与另一嫌犯抵达女事主的家,女事主不疑有诈开门,让两人进入。黄文马上闯进公寓,持刀将女事主抵向客厅的墙上,并将她推倒地上。女事主期间因挣扎而被利刀割伤。 原本熟睡的女事主男友,听到声响马上从沙发上苏醒,即被第二名持刀嫌犯制服。男事主曾经挣扎,其间双手亦被刀割伤。第二名嫌犯用刀向他作出恐吓,禁止他移动,并以胶带将男事主的双臂捆绑。黄文要求女事主交出车匙,并联同第二名嫌犯,押带两位事主至公寓地下停车场。4人登上女事主的汽车,驶往密西沙加的 Square One购物商场。抵达商场之后,两名事主即被蒙面,并押上由案件主脑驾驶的Pontiac型号客货车,被命令平躺在客货车的后部。绑押车房 索赎130万美元客货车驶至一不明地区,女事主被要求讲出父母在香港的电话号码。黄文与一同党将两名事主的声音录下,用以播放给女事主的父亲听。在主脑的指示下,黄文致电女事主的父亲,并要求 130 万美元的赎金。 其后客货车驶至中区唐人街附近 (106 Markham St.) 的一栋民居,并停泊在车房内,该民房为本案其中一名嫌犯的居所。

两名事主的眼睛、耳朵、手腕、双脚和口部,均被胶带封严,以防止他们认得绑匪容貌和逃走。在随后的 6 天,两名事主被禁锢在客货车内,绑匪每日定期为两人送食物,并安放痰孟作便溺之用。 第二天,即 12 月 22 日,加拿大驻渥太华皇家骑警,接获香港警方的消息,指女事主的父亲经已向警方求助。女事主父亲向警方透露,住在密西沙加的女儿与其男友被绑架。绑匪要求他在 3 天内,付出130 万美元的赎金。绑匪更要求他在香港付款。 女事主父亲表示,曾接获绑匪两通电话。在第一通电话中,绑匪要求他通知男事主的父亲,他们的儿子被绑。当时女事主父亲曾要求与女儿对话,但是不得要领。一个半小时之后,绑匪再度致电女事主父亲,他与女儿稍有对话,觉得她很害怕、紧张、完全不寻常。皇家骑警将此案交由多伦多皮尔区警察处理。

公寓染血 事主关车后座

皮尔区警察第 12 分局,於同日派出刑事调查科警员,前往女事主的公寓调查。事发现场的大门及门把均染有血迹,大门走廊及客厅内亦发现血迹。警方更在走廊上,发现一块染血的面巾。根据事主邻居的供词,在事发当晚,女事主的公寓的确曾经传出尖叫声和产生滋扰。公寓的保安录影亦清楚显示,事发当天晚上 7 点 58 分,两名男子曾进入公寓大楼,其中一名手执以发泡胶制成的礼物包,上面绑有蝴蝶结。同日晚上 8 点 17 分,一辆属女事主所有的本田房车,驶出公寓地下停车场。

12月24日,两名事主被押离客货车,命令跪在车房的地上,头上蒙著毛毯。客货车随即被开走,另一辆福特 Crown Victoria 型号的汽车驶进。两名事主被安置在福特汽车的后座。同日,皮尔区警察接获香港警察线报,查出绑匪致电女事主父亲的电话号码,并证实为绑匪匿藏地点的屋主所有,随即派出警员监视该栋民居。监视警员认出绑匪之一的黄文,与公寓保安录影上的男子面貌相同。

12月27日,绑匪出现内哄。其中一名嫌犯认为被头目出卖,因而私底下与两名事主进行交易,协议以 6000 元的酬劳,释放两名事主。同日凌晨,该名绑匪将两人释放。两名事主随即到多伦多警察第52 分局求助。皮尔区警察获得 52 分局的通知,立刻拘捕黄文与同党关新力。第三名嫌犯韩威达,随后亦於居所内被捕。三人均向警方承认有份参与绑架,并曾多番到女事主的家附近探查。他们亦透露,绑架目标原是女事主的兄长。他当时身在香港。 2003 年 1 月 8 日,案中第 4 名嫌犯陈永於中国被捕,并引渡到香港。他自动放弃引渡聆讯 (Extradition hearing) 的权利,并於5 月 22 日,由皮尔区警察押递至加拿大。 黄文的辩护律师帕拉卡 (Paradkar),曾要求法官判以 3-4 年徒刑,连同黄文之前的 5 个月拘留期,刑期总共 5 年。

帕拉卡指出,黄文自被捕一刻已承认有罪,并愿意接受惩罚。他称黄文顾虑到受害人所受的伤害,不愿他们因上庭作证而再受折磨。帕拉卡同时引用卑斯省和新斯高沙省的案例,并指出安省同类型案件甚少,因此无需以特别严重的刑罚来警示公众。

黄文合作 减刑3年

控方律师舒特 (Tony Shurter) 对黄文的合作态度表示同意,他指黄文的合作性,有助警方更快找出案中关键人物。因此他亦建议法官将原本至少 10 年以上的绑架刑罚,减少30%,即判以 7 年徒刑。 法官认同黄文的合作性。然而他亦重申,绑架案是加拿大刑事罪案中,「最不能接受和低脏的一项」。法庭最后裁定黄文绑架、意图勒索及强行禁锢罪名成立。绑架罪判监禁 7 年,意图勒索最监禁 7 年,强行禁锢罪监禁 2 年,全部同期执行。黄文之前曾被拘留 5 个月,法官念於黄文有悔过之心,将拘留期算作 1 年,即实际监禁期为 6年。 帕拉卡对法庭的裁判表示满意。他指一般绑架案的判刑都非常严苛,平均 10 年至 15 年不等。

如今判以 6 年徒刑,与他为当事人争取的 5 年相差不大。他认为黄文有提前假释的机会,但要在服刑至少三分二的时候,才有商榷余地。「法官对我当事人的印象相当好,今天聆讯的一切将纪录在案,对他将来申请假释有很大帮助。」 案中另外两名嫌犯,51 岁关新力和 33 岁韩威达,将於 6 月 24 日过堂。

法庭尚未安排陈永的过堂日期,三人有可能一同过堂。案中第5 名嫌犯张志忠 (译音 Chi Chong Cheung),於 2002 年 12 月 27日在香港被捕,已於香港西区裁判法院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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