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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第二日庭审现场:笔迹鉴定人出庭

8月19日上午9时,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继续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对“常州绑架案”和“合肥绑架杀人案”进行举证质证,交锋激烈,辩方多次打断检方对劳荣枝的讯问。劳荣枝则全程为自己辩护,悉数推翻了一审“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和供述,辩称案件都是法子英临时起意作案,自己被吓傻后,听从法子英的指使。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法庭出具了一段劳荣枝在审讯阶段的录音录像,同时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据悉,8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8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 罗振宇 摄

劳荣枝称自己是吓傻后听从法子英指使,检方出具审讯阶段录像

在上午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先对“常州绑架案”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夏天,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某晚,劳荣枝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刘某勒索财物。

其间,法子英离开现场,欲将刘某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再次威胁刘某。二人劫得刘某放在汽车上包内的现金5000元后,逼迫刘某给其妻子打电话索要财物。次日上午,刘某打电话给妻子,要求其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劳荣枝与法子英商议,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某杀害。随后,劳荣枝将刘某妻子带回,并与法子英劫取刘某妻子携带的现金70000元。法子英用绳子将刘某妻子捆绑后,劳荣枝、法子英先后离开现场。

8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图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8月19日的庭审中,劳荣枝承认,她与法子英原本是准备“仙人跳”的,在“南昌灭门案”后,法子英就曾说服她进行“仙人跳”后捉奸勒索钱财。

但在其他方面,劳荣枝悉数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供述。她辩称自己去常州是为了生活,坐台也是为了工作,并非物色作案对象;刘某是自己对她有意思,才去找了她;她否认说过如果一个小时未回来,法子英就杀人灭口;对于是否曾用老虎钳击打刘某胸部、用铁丝拧紧刘某颈部,劳荣枝称自己记不清了,只记得当时刘某有挣脱行为,自己拿老虎钳吓唬刘某不要逃跑,“从头到尾都没见血。”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案的举证质证环节,劳荣枝将罪责全都归到了法子英头上,称案件都是法子英临时起意,自己则是被吓傻后,听从法子英指使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譬如,案发前汇报刘某情况,是法子英要求的,如若隐瞒会被法子英打;案发现场的刀具、老虎钳,是法子英准备的;法子英叫她捆绑刘某,捆绑的铁丝是法子英准备的,而她只捆了脚;法子英恐吓刘某时,她在隔壁房间,不知道具体内容;她带刘某妻子打车时,为防止被人跟踪让出租车多绕了几圈路,也是法子英交代给她的。劳荣枝称自己在此案中,是“发蒙的状态”。检方讯问她是否跟法子英以夫妻名义租房,她称这是法子英说的,“我自己不说话,南昌案后我有语言障碍。”

因劳荣枝推翻了之前的大部分供述,在上午的庭审中,检辩双方交锋激烈。辩方多次打断检方对劳荣枝的讯问,对案发现场有血迹、是否是刘某的血迹不认可,认为无在案材料,同时提出申请本案幸存者刘某夫妇出庭质证。

检方认为,劳荣枝有大量案件细节的描述,且侦查机关多次按劳荣枝的意见修改笔录并按手印确认,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和法子英、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细微差别不影响事实认定。该案是劳荣枝归案后交代的,此时距离案发已过去20多年,没有及时勘查现场。此前辩方提出申请幸存者质证时,幸存者刘某以涉及隐私为由,不愿出庭。

因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多次称,审讯笔录中对劳荣枝不利的内容多是在侦查人员诱供下作出的,与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出入,因此检方在庭审中播放了一段劳荣枝关于“常州绑架案”的审讯视频。但视频播放完后,双方对此仍持争议。

在这段录音录像中,劳荣枝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她在录音录像中提到:“……他带的手机是什么品牌不记得了,如果我被抓了我不会供出法子英,毕竟是共同作案,不会带警察去法子英居住的出租屋。如果我被抓,我会束手就擒,但会拖延时间。如果猴子反抗,就用老虎钳拧紧猴子脖子上的铁丝……”

双方还就劳荣枝是否在“常州绑架案”中系自首等方面质证。

检方认为,法子英曾交代该案,只是未找到被害人,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劳荣枝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劳荣枝租房、色诱、捆绑、带刘某妻子进出租屋,行为积极主动,劳荣枝也曾在一审中供述,她于2000年看《今日说法》,知道有7人死亡,并不是她在昨日庭审中所说的2019年才知道有人遇害。

劳荣枝多次辩称案发细节“记不清”,检方:不可信

谈及“合肥绑架杀人案”时,劳荣枝情绪明显激动,多次声泪俱下,被审判长及辩护人提醒。

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6月,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法子英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用于关押人质。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绳子将殷某手脚捆绑。二人将殷某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以当面杀人威胁殷某。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随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为由,将被害人陆某骗至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用刀将陆某杀害,后将陆某尸体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21时许,殷某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携款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妻子一定要配合,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8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图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该案的举证质证中,劳荣枝依旧将罪责归到法子英的头上,称现场有老虎钳,是法子英购买的;把殷某赶到铁笼、捆绑殷某的,都不是她,而是法子英;法子英提议把殷某骗到出租屋抢劫时,自己曾说过殷某没钱,“我交朋友都要看对方的教育背景、学历、谈吐,如果是我,我起码选千万、亿万富翁,不会选没钱的殷某。我提反对意见,但法子英不听。”劳荣枝说。

“你之前回答辩护人说,你不会判断别人有没有钱。”检方问劳荣枝。“也会有自己的一些意见。”劳荣枝回答。

在下午的庭审中,检辩双方继续就“合肥绑架杀人案”进行举证质证,主要围绕劳荣枝有没有购买冰柜、购买冰柜的目的是什么、购买铁笼的用途是什么、劳荣枝是否知情、劳荣枝是否知道陆某被杀等问题展开。

面对检方讯问时,劳荣枝始终否认藏尸的冰柜由她购买。检方讯问,“法子英有无跟你说过,买冰柜是用于存放尸体?”劳荣枝继续否认,重复说“不记得”。

针对劳荣枝及其辩护人的说法,检方认为,法子英、劳荣枝二人明确商议过,铁笼是为了方便劳荣枝看守,对于铁笼的来源,劳荣枝供述称,是法子英在报纸上看到可以用铁笼装人,对于购买冰柜,两人也明确,目的是可以避免尸体散发臭味被人发现。出售和运送冰柜的人,对购买人描述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但可以确定,购买时间确实是案发当天。事发多年后,劳荣枝仍然记得冰柜摆放的具体位置,并能描绘出现场示意图,因此,劳荣枝辩称不知道冰柜是谁买的不可信。

检方认为,法子英说要杀个人给殷某看的时候,劳荣枝在现场是明知的,也听见惨叫,应当知道法子英是在杀人,但劳荣枝没有阻止,而是在看管殷某,且事后帮助法子英一起推冰柜。法子英曾连续交代劳荣枝,如果自己没回来,就把殷某杀掉。被害人殷某死亡时,法子英已被抓获,且不知道该案几人死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劳荣枝杀害的殷某,但劳荣枝供述没有第三人,“不是我就是法子英”。给殷某妻子字条中,劳荣枝添加“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说明劳荣枝知道有人死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一旦涉及杀人的指控,包括案发现场的状况,被害人是生是死,是否被捆绑,是只有手被捆绑还是手脚均被捆绑,勒索殷某家人字条上的小字是谁写的等问题,劳荣枝多次称自己“不记得”“记不清”。

但对于她与法子英曾逃亡到哪些城市,劳荣枝记得很清楚——她提到除涉案的南昌、温州、常州和合肥,还到过深圳、汕头、重庆、石家庄、青岛、安庆、芜湖。“温州出租屋杀人案”后,她和法子英曾去过广西、重庆等多地,法子英想偷渡境外,但当时没有成功。对于哪些城市查身份证比较严、买床单时法子英不让她买自己喜欢的花色、冷水洗澡等细节,劳荣枝也都记得很清楚。

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证明被害人写的字条上有他人笔迹

在下午的庭审中,合议庭对劳荣枝进行了讯问,包括劳荣枝是怎么把殷某带到出租屋、什么时候离开出租屋逃走、跟法子英把冰柜推到次卧去时里面有没有装陆某的尸体。

法庭在对“合肥绑架杀人案”进行举证质证时,因劳荣枝的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合肥案中关于“殷某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有劳荣枝自行添加的字迹”这一认定有异议,认为不是劳荣枝所写,合议庭请来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此前一审判决中认定,合肥案中法子英逼迫被害人殷某写给妻子的字条索要赎金时,字条上除了殷某的字迹,还有劳荣枝自行添加上去的话。

两名鉴定人当庭陈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的(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系两个人的笔迹。

辩方还认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与法子英案判决书相比,案发时间、当事人年龄等诸多细节不一样。

检方表示,两份判决书侧重不同,法子英案的判决书是对法子英的判决,当时劳荣枝还未归案;劳荣枝归案后,重新供述了大量此前未掌握的细节,不能要求所有细节一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新的证据、劳荣枝和其他证人证言,也对此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了部分细节的修正。两个案件的审理对象不同,两人是共同犯罪,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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