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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中国通过反垄断法明年8月实施

多维社记者综合报导/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表决通过的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和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

中新社报导,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同时,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

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此外,草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垄断协议”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据透露,现在的反垄断法草案,一共8章、57条,在世界各国中是最短的。全国人大“二审”中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即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实体内容作了规定,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调查与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修改情况报告时表示,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有委员提出,该条款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

杨景宇说,草案为此修改后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否则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有委员提出,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不只是所列的四种行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最新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草案六十三条规定了地方政府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造成后果的等八种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有委员提出,所列八种情形,有的情节严重,已经涉及刑事责任,仅给予处分是不够的。

新修草案在第六十八条集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目前宠物饲养和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本法应对加强宠物管理专章规定。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饲养动物”包括宠物,草案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都适用于宠物。

有学者指出,几十年来,中国百姓吃尽它带来的苦头:比如,手机话费高昂,单向收费久呼无应;再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生活必需品价格说涨就涨;就连一些行业协会,也掺和到涨价中来,趁近来食品涨价之机,联合业内企业,搞价格垄断;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性垄断,更是错综复杂,不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也破坏了竞争秩序。虽然我国现有法律中对遏止上述市场垄断行为有一些分散的规定,但对于大多数垄断始终显得力不从心。

《反垄断法》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至今十三年里,一直充满变数,其中最关键、也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反垄断立法中是否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经被整体删除,然后又被恢复原状。这种法条上的争执,根源在于法条背后的利益。

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关键的一点,是这个法并非是要保护某个竞争者,而是保护竞争的秩序。经济立法不能与WTO基本的原则相背。一直以来,围绕反垄断法审议草案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在于国有企业垄断、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机构,以及反垄断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关系问题等。

虽然此次反垄断法通过了,但关于行政性垄断争议和背后的利益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垄断行业部门提出的“有条件豁免”更被认为是谋求维持既得利益。有专家指出,整个行业和一个领域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制约外,这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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