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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宣布与女儿、继子断绝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在今年8月的“失联风波”后,著名画家范曾今日(12月11日)在其个人微博公开发文回应事件,表示与妻子徐萌“喜得独子”,日后与他相关的公私事宜都交由徐萌处理,并从即日起与女儿范晓蕙、继子范仲达及其家属断绝关系。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微博发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采访了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关于范曾声明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要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方式解除。

范晓蕙是范曾的亲生女儿,即使范曾说与其断绝关系,但在法律上依旧存在父女关系。而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范仲达是范曾的继子,已经成年,范曾可以选择与其来往或者不来往。

范曾 图据视觉中国

四川蜀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自然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无法断绝,相关“断绝协议”无效。这是因为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事实形成的亲属关系其身份关系由法律直接赋予,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声明或单方行为解除。即使双方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关于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如破坏家庭伦理)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成年或双方协议而消除。

范曾与徐萌 图据范曾

即使双方同意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无法改变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及权利义务,反而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赡养/抚养纠纷:若一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2、继承权纠纷:未通过合法程序(如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的,仍可依法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信用惩戒: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抚养费,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信用惩戒。

范曾 图据视觉中国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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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增六四后逃亡巴黎,后来还说回国了,回去后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成为极左人物。其实极左的影子就是极右。不过只是表演而已。这样的东东,人品极差。这使我想起某些红粉,其实也与牠没有多少差别。估计有人会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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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俩钱就不知道怎么作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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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继承法变了吗?本人说财产给谁就给谁吗?就苦了养了老人一辈子的老大一点儿没得到,全归平时不见人的老幺咧.要不就是你需要老人帮助的时候,人家只管偏着另一个,该管你要钱的时候一次也落不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一个孩子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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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应该由国家分配,不能自己想给谁就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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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偏心是很正常的,人之常情,合情但不合理。能够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对自己其实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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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写什么断绝亲属关系也是多次一举,无非昭告社会这两个人已被踢出我的关系圈。至于其他人或党怎么办,无非就是原乍地乍地。可以继续打着范某的牌子在大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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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的法律理念还是氏族血亲观念吧。没有进化到现代社会层面。即便如此,中国大陆家庭法也没规定,血亲关系就高于其他的一切关系。范曾再怎么样作为独立人,可以在自己的财产和社会事务中托付给任何一个指定人。法律赋予他这种权力。血亲亲属,如果已经成人,并无未付法律职责之错,范某不必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或交付任何委托。他写个遗嘱给托付律师就行了。国家可以收税但不能剥夺人家私权。这里体现或实践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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