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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为何美国政府关不了一个脱衣舞厅?

最近有一桩趣闻。据报道,美国佐治亚州拉沃尼亚镇政府为了关闭当地一家脱衣舞夜总会,八年来几经告状几经败诉,镇政府只好在7月31日出资近100万美元将夜总会买下,然后将其关闭。

政府自然很受伤,交完钱立马把夜总会的牌子摘去,当场付之一炬。

当地民众无不拍手称快。但是,紧接着问题就来了,为何一个百姓千呼万唤、政府致力解决的问题,长达八年一直搞不定?

美国奉行三权分立,同级法院不睬同级政府,但这一点并不是法院无视政府的理由。新闻语焉不详,我们只能推测:首先,法院不认可这家夜总会是一家色情场所;其次,这是一家合法的经营场所,政府无权关闭;再者,法院认定这是一家色情场所,的确也有悖公序良俗,但这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法院不能就道德问题作出判决;最后,法院在判决时未被政府和民众的汹汹正义所“忽悠”,他只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

关于色情官司,有一个案子很值得重温。2001年,多家脱衣舞厅联名状告宾夕法尼亚州艾利市政府,因为该市政府通过法令禁止民众在公共场合展露裸体,使舞厅生意一时间比现在的A股跌得还快。最高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跳脱衣舞是一种表达自由,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但可以做出合理限制。对照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拉沃尼亚镇政府显然无权关闭那家脱衣舞夜总会。

当然,提起“色情表达自由”,还不能不提电影《性书大亨》。该影片男主人公弗林特的原型是美国黄色杂志《皮条客》的老板。他因为杂志色情过火而屡吃官司。

电影里弗林特的辩护律师的精彩陈词让人至今难忘:“我不会试图说服你们(大法官)喜欢弗林特的所作所为。我自己也不喜欢弗林特的所作所为。不过,我喜欢的是我生活在一个可以为我自己做决定的国家。”“我们住在自由的国家。但自由是有代价的,我们必须容忍不同的声音。若因为可憎而限制其自由……或许有一天,我们会发现,自由面临各种莫名的限制,什么都不能看,什么也不能做。”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弗林特胜诉。

有时,民意在颓废面前也会这么无力、这么无奈。纵有民意滔滔,千夫所指,法律不为所动,法院也冷酷无情,坚决维护颓废的权利。电影《性书大亨》原名叫《人民对抗拉里·弗林特》,名字极富有象征意义。但对抗的结果呢?弗林特在庭外被恨他的人开枪打残,在法庭上他却赢得了胜利,当然人民失败了。

为了享受自由,必须容忍必要之恶。这是多起色情官司给出的共同答案。还是弗林特本人的话最经典:“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像我这样的人,我相信它能保护所有人,因为我是最下贱最人渣的垃圾。”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美虽然服膺法律,但也自有“除恶”窍门。拉沃尼亚镇政府采用赎买手段,成本高了些,却也达到了目的。最高明的是纽约州阿本尼市政府,据说他们采取的是“农村包围城市”,买下脱衣舞场周边地盘,蚕食舞场的停车位,舞场最后被迫关门。

法律堵了大门,但没堵住窍门。人人都有实现正义的路径,但谁也不能绕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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