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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法律趋严 华人父母犯案上升

“不是现在已有新判例,可以适当打小孩屁股,加以管教吗?”

“孩子不上进,骂他不求上进,将来没鬼用,也算犯法吗?”

“小孩一时不听话激起怒气才打了他,没有任何伤害,这也算犯法吗?”

“因工作太忙没发现小孩烂牙很严重,所以没带他去医治,这也算犯法?”

“隔壁邻居一向与我们关系不好,一看到我教孩子,就报警告我虐待孩子,这样报警是否合法?”……

虽然传媒报导各种虐子案件时常可见,但很多华人父母还是不清楚现在安省儿童保护法律的内容,如何介定虐待儿童等罪名,以至於就会出现上述的种种问题。其中的误解也一直未明了。

仅以管教孩子是否可打屁股为例,就很容易简浅解释目前法律现况。本报特别采访了儿童群益会会长、儿童保护律师黄严焕卿,由她来解释这些问题。

黄严焕卿表示,北美各地对保护儿童的法律各不相同,对於虐待儿童等罪名的介定也很复杂。以目前安省情况而言,实际上有两套法律来执行,一是刑法,二是安省“儿童及家庭法”,父母打骂小孩可能同时受到两方面的控告,警察以刑法告伤害罪名,儿童保护机构以“儿童及家庭法”告以虐待儿童罪名。对於是否可打孩子屁股的问题,也是一样,在刑法方面近年确实有判例,允许合理适度的体罚以规改小孩的行为,但“儿童及家庭法”并没有这方面的改动,反而是日趋严厉,也即是打屁股等体罚一样可以成为被告。

法律日趋严厉 新增范围更广

黄严焕卿表示,现在的儿童保护法律在修改後,实际上是越来越严厉,而且新增加的条款?围更广。其规?的内容包括几方面:

身体的虐待、伤害,这较易分辨,也与刑法伤人罪方面的界定没有很大区别;情绪上的虐待,这是儿童保护法较为特别的地方,比如经常辱骂子女,孩子功课不好,就骂他「没有鬼用」等,造成孩子失神落魄,产生失望情绪,甚至产生抑郁病,都属违法的行为;性侵犯罪,华人家庭可能认为这是少见的情况,实际上情况并不少见,只是曝光的情况较少,很多小孩不懂而己。如触摸子女的私处,还有像女儿十多岁,父亲还与其一起洗澡等情况,都有可能被控告;疏忽罪,这是新加入的内容,包括经常不顾年幼子女,独自将孩子留在家中,或从不理不问,小孩经常没饭吃,烂了牙父母都不带他们去治疗等等,这在刑事罪上也可能犯上遗弃罪,但儿童保护法更为严厉。

另外,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实际行为,但存在潜在危险,一样可能独犯法律,比如言语之中一直对子女危胁恐吓,或是父亲毒打母亲,家庭无人照理等等情况,保护儿童部门都可能介入。

近年儿童保护法另一严厉的改变是,扩大举报?围,以往主要是学校、儿童护理部门等可以报案,现在已扩展至普通人都可举报,包括邻居、朋友或是知情的陌生人等。

那会否造成不和的邻居或仇家,故意以不实之事举报报复的情况?黄严焕卿非常肯定的表示,确实有此情况出现,有怨仇的邻居偶而一见对家较严管教子女就去报案,但儿童保护机构或法官都会根据具体调查结果来定案的,不会因偶而的报案而控告或加罪於父母的。

犯法判定注重惯性行为

对於许多来自一向家教严厉的社会环境中的华人家庭,父母面对如此法律,可能根本不知如何管教子女,打自然不行,连骂多了也可能触法,而且还有一些自己不知的因素也可能有潜在虐待之嫌,父母如何来管?

黄严焕卿表示,这一点也不奇怪。“在法庭上经常可以看到华人家长跟法官论理的情况,现在有些父母对那些较大一些又不听话的子女,情愿采取放弃的态度,走上另一极端,就给你开条电话线,你要怎样就怎样,反正我也不管你了,费事到时又被你告上法庭,还落上一个刑事罪名,连工作也失去。”

很多华人家长或许认为,这种法律规?对於不同文化背景中成长起来的华人家长并不公平,变成孩子一不高兴都是父母的错,小事一宗可能就成大案。黄严焕卿对此表示,“法律本来就不可能绝对公平,这是在加拿大,自然有不同於东方的法律制度。而且事情也并非他们想像中那麽可怕,好像警察一接报就来拉人,孩子就被‘抢’走,最主要是看案情有没有一贯性的犯法行为,形成一种模式,保护儿童机构也会调查家庭环境,是否父母一直是非常关心、疼爱子女的,还是家庭本来就乱七八糟,老子贩毒,妈又经常带不同的男人回家,这肯定情况是不同的。父母可能一时之错,也可有情理上的解释,很多被告父母最後都没事,只是传媒没报导而己。”

黄严焕卿续称,“确实有些孩子是很难教的,如经常讲大话、又不去上学,还将作业藏在床底下,交些社会不良朋友,学上不良行为,父母管教时很难避免情绪激动,但无论如何父母都不能动手,你不知道一个人发怒时一个耳光会有多大的力量,如果随手拿起衣架、筷子打孩子,还可能被告以武器攻击罪名。”

华人犯案增多成因诸多 西式管教大学问

黄严焕卿以其经历所见认为,现在华人父母犯事情况确实大幅增加,这其中成因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是华人人口大幅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大陆移民急速增加,不同法律制度、环境可能造成的教育方式的冲突。二是法律趋严,报案范围扩大,以往不以为然的一些管教行为,可能造成触法行为。三是对於保护儿童意识的提升,这是最主要的因素,现在不仅社会警觉度增强,而且很多华人家庭都有自觉意识,子女更了解自己的权益,自己控告父母虐待,甚至还有些案子是妻子主动报案,控告丈夫虐待子女等情况。

黄严焕卿认为,肯定很多华人是不惯这里的法律规定,但除非你将子女带回原居地,否则就必须按本地的规则来做。这里确实是小孩最大,有时一些华人家长开玩笑说“现在不是父母虐待子女,而是子女在虐待父母”。这当然是开玩笑,但说明父母在管教子女方面有很大的顾忌,所以在这里教人离婚可以帮到人,教人打子女就是犯法。

不靠打骂如何管教好孩子?黄严焕卿的教导很简单,去上些本地社区的家长教育辅导课程,她称,绝大部份孩子并非是靠父母的管压而成功的,父母应学会真正引导孩子的方法,比如奖罚制度就很好,孩子表现好就有奖励,如果不听管教,就可以适当加以处罚,但华人家长经常是孩子不听话就处罚,却忘了孩子表现好时的奖励,以至於孩子可能不当父母的话是一回事。

注重家教的华人父母,在北美社会中正在经历一场教育常识的再教育,其中不免有犯错之处,但适应本地的文化价值观,这已是不归之路,“放下你发怒时的巴掌”,法律已立下警告牌。(王迅雷)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人权归人权,其实,教育孩子,还是有一些其他方法,例如: Errorless learning fr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Errorless_learning Errorless learning is a procedure introduced by Herbert Terrace (1963) which allows discrimination learning to occur with few or even with no responses to the negative stimulus (abbreviated S-). A negative stimulus is a stimulus associated with undesirable consequences (e.g., absence of reinforcement). In discrimination learning, an error is a response to the S-, and according to Terrace errors are not required for successful discrimination performance. A simple discrimination learning procedure is one in which a subject learns to associate one stimulus, S+ (positive stimulus), with reinforcement (e.g. food) and another, S- (negative stimulus), with extinction (e.g. absence of food). For example, a pigeon can learn to peck a red key (S+), and avoid a green key (S-). Using traditional procedures, a pigeon would be initially trained to peck a red key (S+). When the pigeon was responding consistently to the red key (S+), a green key (S-) would be introduced. At first the pigeon would also respond to the green key (S+) but gradually responses to this key would decrease, because they are not followed by food, so that they occurred only a few times or even never. Terrace (1963) found that discrimination learning could occur without errors when the training begins early in operant conditioning and visual stimuli (S+ and S-) like colors are used that differ in terms of brightness, duration and wavelength. He used a fading procedure in which the brightness and duratio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 and the S- were decreased progressively leaving only the difference in wavelength. In other words, the S+ and S- were initially presented with different brightness and duration, i.e., the S+ would appear during 5 s and fully red, and the S- would appear during 0.5 s and dark. Gradually, over successive presentations, the duration of the S- and its brightness were gradually increased until the keylight was fully green during 5 s. The errorless learning procedure is highly effective in reducing the number of responses to the S- during training. In Terrace’s (1963) experiment, subjects trained with the conventional discrimination procedure averaged over 3000 S- (errors) responses during 28 sessions of training; whereas subjects trained with the errorless procedure averaged only 25 S- (errors) responses in the same number of sessions. Later, Terrace (1972) claimed not only that the errorless learning procedure improves long-term discrimination performance, but also that: 1) S- does not become aversive and so does not elicit "aggressive" behaviors, as it often does with conventional training; 2) S- does not develop inhibitory properties; 3) positive behavioral contrast to S+ does not occur. In other words, Terrace has claimed that the "by-products" of conventional discrimination learning do not occur with the errorless procedure. However, some evidence suggests that errorless learning may not be as qualitatively different from conventional training as Terrace initially claimed. For example, Rilling (1977) demonstrated in a series of experiments that these "by-products" can occur after errorless learning, but that their effects may not be as large as in the conventional procedure; and Marsh and Johnson (1968) found that subjects given errorless training were very slow to make a discrimination reversal. Interest from psychologists studying basic research on declined after the 1970’s. However, errorless learning attracted the interest of researchers in applied psychology, and studies have been conducted with both children (e.g., educational settings) and adults (e.g. Parkinson’s pat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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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加拿大公民的我都会立即报案,把这些见不得人的父母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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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教师训斥孩子,似乎并不违法。 父母训斥孩子却要担惊受怕。 在这个号称享有人权的国家,父母没有选择教育方式的自由和人权。 如果父母选择了严厉的教育方式,等待他们的是国家的暴力。 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西方人真正相信的不是自由,而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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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华人,其他族裔的人更知道团结抗争。 而华人,我们看见的只是一个个华人的利益被侵害;一个个家庭被破坏;一出出悲剧不断上演。 中国人为什么易被加拿大法律伤害,因为中国人相信正义,相信道德。而加拿大的警察,检控官不是缺德,而是完全没有道德,完全鄙视孔孟之道。当中国人试图讲一些道德的时候,他们会记下你说的每一句话,从中寻找它们可以使用的证据。他们不会对你有任何同情。他们不会愿意到嘴边的肉跑掉. 这里不是一个追求正义的社会.这里是一个完全的商品社会.如果你在他手里,你就是他的商品,他会根据你的可利用价值,和投入产出比,来决定对你采取怎样的行动。 西方文化从来是弱肉强食。从他们在非洲,美洲,亚洲对待当地人的暴行,到他们自己之间的互相残杀无不应证这点。使用国家暴力来处理家庭纠纷充分说明了这点。 为了表示以强凌弱有理,他们最常说的是,you are the loser. 言外之意就是 I am the winner. 他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他们才不管别人的死活。看看他们在伊拉克的作为吧 。他们在阿富汗大兵的帽子上写着 we do bad things to bad guy 但是多少无辜的人死在他们的手下。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他们有过同情吗?他们有的只是,找一个人或团体做替罪羊,说他应承担责任。至于他们自己杀死十个人是因为别人杀了一个人,他们是为了维护和平去的。这就是他们的典型逻辑,用来掩盖他们那些路人皆知的战略目的 。 在这里,警察和控方律师的目的无非是想多赢一个案子,他们才不会管你事实是咋样,他们只根据赢率决定是否起诉,赢率的重要一条就是对方是否弱小,对方是否有钱,能请的动大律师。 尊老爱幼,除暴安良,以德报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教育挽救帮助为主。这些中国文化中可以经常发现的词语,在西方文化中很难找到。许多人可能自踏出国门后就再也没有听到过这些。西方文化本质就是追求不择手段成为胜利者的文化。他们的文化是缺乏道德的。如果你听到他们谈道德,那只是他们想使用的一件武器而已。他们知道这件武器对中国人特别有效,因为中国人最相信道德,最受道德约束。 ------------------------------------------- 子不教,父子过,教不严,师之惰。 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 As the Bible tells us: "He who spareth the rod hateth his son: but he that loveth him correcteth him betimes" (Proverbs 13:24) and "Withhold not correction from a child: for if thou strike him with the rod, he shall not die. Thou shalt beat him with the rod, and deliver his soul from hell." (Proverbs 23:13-14) You ar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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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你们这些垃圾父母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思维模式,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以所谓的光宗耀祖来指导对孩子的教育。 希望这些垃圾父母永远远离儿童,警示其他父母的行为,净化加拿大的教育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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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司法系统有非常大的缺陷。 在这里,社会正义不是司法系统的职责,而是立法部门的职责。 司法系统只是按照立法部门设计的程序走完司法过程而已。 司法程序是由控方律师和辨方律师斗嘴,若控方律师能让法官或陪审团相信有一条法律条文可以用,他就赢了。控方律师赢得的官司数量和他自己的职业前途有很大关系。他会不择手段地争取多赢官司。赢容易的官司。什么官司容易?有关穷人的官司。法律知识少的人的官司。外来移民的官司。易被人欺负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人的官司。相信现在警察们,检控官们都已清楚华人是他们最容易获得的猎物,和最容易让他们得到更多纳税人血汗的借口,他们不会轻易放弃。是他们造成的许多社会不公,是他们造成了更多的社会仇恨,是他们造成了更高的犯罪率。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原意和司法遇到的问题有很大区别。法律的使用对社会并不见得有正面效果。有些法律是几十年,上百年前制定的,当时的情况与现在有很大区别。即使是新制定的法律也有可能有缺陷。因为法律是人造的。就像Microsoft Windows是人造的,他们常常发布更新。汽车是人造的,他们常常召回零件。法律缺陷的更新,极为困难,他还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政治有关。以至基本不可能有效纠正法律的缺陷。 西方自由世界的司法系统只不过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使用多数人在强大媒体洗脑后选出的极少数议员的想法(opinion)而非科学制造法律残酷对待少数人,造成社会不公比比皆是,这就是美国监狱人满为患的原因。 比起华人,其他族裔的人更知道团结抗争。 而华人,我们看见的只是一个个华人的利益被侵害;一个个家庭被破坏;一出出悲剧不断上演。 中国人为什么易被加拿大法律伤害,因为中国人相信正义,相信道德。而加拿大的警察,检控官不是缺德,而是完全没有道德,完全鄙视孔孟之道。当中国人试图讲一些道德的时候,他们会记下你说的每一句话,从中寻找它们可以使用的证据。他们不会对你有任何同情。他们不会愿意到嘴边的肉跑掉. 这里不是一个追求正义的社会.这里是一个完全的商品社会.如果你在他手里,你就是他的商品,他会根据你的可利用价值,和投入产出比,来决定对你采取怎样的行动。 西方文化从来是弱肉强食。从他们在非洲,美洲,亚洲对待当地人的暴行,到他们自己之间的互相残杀无不应证这点。使用国家暴力来处理家庭纠纷充分说明了这点。 为了表示以强凌弱有理,他们最常说的是,you are the loser. 言外之意就是 I am the winner. 他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他们才不管别人的死活。看看他们在伊拉克的作为吧 。他们在阿富汗大兵的帽子上写着 we do bad things to bad guy 但是多少无辜的人死在他们的手下。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他们有过同情吗?他们有的只是,找一个人或团体做替罪羊,说他应承担责任。至于他们自己杀死十个人是因为别人杀了一个人,他们是为了维护和平去的。这就是他们的典型逻辑,用来掩盖他们那些路人皆知的战略目的 。 在这里,警察和控方律师的目的无非是想多赢一个案子,他们才不会管你事实是咋样,他们只根据赢率决定是否起诉,赢率的重要一条就是对方是否弱小,对方是否有钱,能请的动大律师。 尊老爱幼,除暴安良,以德报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教育挽救帮助为主。这些中国文化中可以经常发现的词语,在西方文化中很难找到。许多人可能自踏出国门后就再也没有听到过这些。西方文化本质就是追求不择手段成为胜利者的文化。他们的文化是缺乏道德的。如果你听到他们谈道德,那只是他们想使用的一件武器而已。他们知道这件武器对中国人特别有效,因为中国人最相信道德,最受道德约束。 ------------------------------------------- 子不教,父子过,教不严,师之惰。 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 As the Bible tells us: "He who spareth the rod hateth his son: but he that loveth him correcteth him betimes" (Proverbs 13:24) and "Withhold not correction from a child: for if thou strike him with the rod, he shall not die. Thou shalt beat him with the rod, and deliver his soul from hell." (Proverbs 23: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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