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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置于他人的生命之上的尊严

提笔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不免有点惴惴不安,我担心在人们群情振奋的时候,我不合时宜的论调,遭到道德义士们的围攻。事实上,我也因为说了一些不利于邓玉娇的话,已经遭到一些人谩骂和指责。可见,在邓玉娇案上的道德倾向是不能含糊的。但我仍然想给人们的道德激情泼一点冷水,用理性的思考,拨开附加在案件上的道德想象,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邓玉娇案引爆民情,已超乎案件本身,其中耐人寻味之处在于,人们赋予了邓玉娇----一个处于下层贫民女子和权贵的代表邓贵大无限的道德想象。把这个普通的案子,想象成贫民女子反抗权贵的正义抗争。于是,这个巴东警方所宣称的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变的扑朔迷离。

人们不相信警方,质疑警方,质疑政府、质疑我们的制度,质疑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一切,期待着符合自己心理期待的真相,呼吁、谴责似乎越来越偏离事实本身,它后来的演变,已经上升为对整一个制度的控诉。

然而,冷静下来,在这些道德激情的背后,有多少是忠于事实的理性思考?

夏霖律师介入此案后发布的《控告书》,我似乎嗅到了“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的味道。

邓贵大是一个小人得志的官员,邓玉娇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女子。人们赋予邓玉娇“烈女”“英雄”等道德桂冠,而我更愿意把她的遭遇仅仅看作是一个普通的悲剧,这种悲剧实在是太多了,而邓玉娇案件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在于舆论的推动,而悲剧本身也应该有邓玉娇本人的因素。在这个案件里,我不赞成把她完全当作无辜者看待,她本人也应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她无意成为英雄,她的行为只是那时那刻在遭受羞辱之后的本能反抗,并不是一种自觉的意识。赋予她身上的美名,我以为都是“正义之士”自己的移情和借题发挥。

人们用自己的想象打造案情,试图推论出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的纯洁女子;而邓贵大则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贪官污吏,借着这样的想象而不断抒发着自己的道德正义,其实这不过是老套的经过加工的卑贱者道德高尚,尊贵者道德低下的逻辑思路。

贪官固然可恶,但是,涉及人命岂可用道德理想代替法律?

三个男人欺负一个女子,这是邓贵大之流的可恶之处,但是,当一个弱者拥有了“武器”----水果刀,弱者就不再是弱者。

邓贵大是政府官员。公务员进出娱乐场所该作何处罚,这是另外一会事。但他和邓玉娇的纠纷,属于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的矛盾,而不是所谓的官民矛盾。人们在意他的身份,强调他的身份,是对贪官的憎恨,但是作为事件当事人,他只代表他自己。

生命价值原则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原则,个人可以把尊严看的高于自己的生命,但不能置于他人的生命之上。当一个人确实要采用杀人的方式保护自己或无辜时,必须确定自己或他人已经受到生命的威胁,必须尽量确凿无疑地断定侵犯确实企图杀人。某人侮辱别人、令人恼火、令人生厌、低贱下流等等,均不足以构成要夺其生命的理由。即便有人偷了你的东西,破坏你的生意或败坏你的名声,也不应当杀死他。一定要有某种明显行为表明对你或别人的生命构成了实际威胁。

人们有权保护自己免受人身侵犯,例如遭遇强奸或严重的永久性伤害。但是首先要尝试用和平手段免除伤害,只有和平手段用尽无效的时候,才可以进一步采取激进的手段。

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是每个人的责任,这是法律、道德的底线,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原则.强调杀人理由超越法律的正当性,也许可以发泄我们的愤怒,但是,它也很容易被道德情感操纵,走向正义的反面----暴力的不断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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