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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都市报:国家安全与法理精神

以前加拿大人以为,反恐是美国人的事情,加拿大充其量只是美国的同盟军,所以很多加拿大都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知道前苏联的克格勃(KGB),却鲜有人知道我们有个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SIS)。

近日随着皇家骑警反恐行动的公开化,令国人开始担忧起本土的安全。

对本土的恐怖活动予以最积极猛烈的打击,这个观点相信能获得大部分人的赞同。现在的问题是,皇家骑警在捕获恐怖分子嫌疑人时,如何让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享受他们理应获得的法律利益。

就如本星期媒体所报导的,联邦政府根据安全令(security certificate)对5名据称与国际恐怖组织“基地”的关联人予以逮捕,联邦公共安全部长戴国卫随后表示,如果在外国出生的怀疑恐怖分子不想在加国坐牢的话,他们有一个简易方法,那就是同意返回原居地。

联邦政府此举立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虽然政府律师强调保障公众安全是维护《自由与人权宪章》的前提,但舆论似乎更倾向于国家安全不应该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

按照安全令的条款,政府可基于闭门聆讯下的保密证据,向任何被指涉嫌与恐怖分子有联系因而对加国构成安全威胁的非加拿大公民予以羁押,最终更会递解他们返回原居地。期间公众无法获知政府执行这个指令的法理依据,涉案嫌疑人亦无法在律师的协助下,挑战政府所持的证据,这是不是一个民主社会所应有的、遵从加拿大法理精神的制度呢?

一个人,假如他被控涉嫌犯罪,不等于他就是罪犯,他既有权就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也应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享受充分的法理利益。政府假若因为他们不是加拿大公民,藉着国家安全的名义将他们定罪,并且将他们逐走,这很难让我们相信这么做是符合《自由与人权宪章》。

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重要,还是人人(包括被告)享有充分的法理权利重要,这个问题如今被放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判桌上,民主社会所推崇的人权精神将面临挑战。

法官勒贝尔(Louis LeBel)有句话说得好:“公众安全或许重要,但如果我们没有其他东西的话,我们就像生活在北韩。”(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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