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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加人的民主权利 与美国要民主得多

多伦多市政府拟根据《擅闯物业法例》和《多市法例》,对在詹姆斯公园(St.James Park)“占领多伦多”(Occupy Toronto)的示威者实施清场行动。市府经理平纳志堤(Joe Pennachetti)在亲自撰写的驱逐通知中称“市府不容许一小部分人霸占公园,妨碍公众使用。”他表示这么做是依照“非法霸占土地令”(Trespass to Property Act)而为,有理有据。

以我所见,市政府的这个决定无可非议。公园是市政府所有,供所有市民活动的场所。公园提供给市民活动是有相应的附加条件的,譬如有固定开放的时间、必须遵守公园的使用规则、要爱护公园的设施、维护公园的清洁等。如今“占领多伦多”的示威者在没有遵守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政府已经给足他们一个月的时间用于表达意愿,传达信息,这是很容忍的纵容,当示威者的行为有向恶性方向发展时,市府采取清理行动是合理的。

近日,世界多个城市对全球爆发的“占领华尔街”模式的示威行动实施清场,包括纽约市。从视频看,尽管示威者与警察曾经产生较激烈的对抗,但总体上来说清场行动是平和的,武装力量不用出动坦克,不用像泰国驱逐红衫军那样,这是西方民主制度下文明的一面。

加国的华裔移民,常常会拿加拿大与中国和美国比。笔者以为,这次多伦多市政府对詹姆斯公园的处理手法,比美国要高明得多,而且很値得中国政府借鉴。

一个月前,市府对于“占领多伦多”的组织者一直予以容忍和理解,譬如划出詹姆斯公园作为示威者表达意愿的“示威区”,社会服务机构跟进服务,警方对该区域予以特别维护。

一个月后,市府于本周开始发出强烈信息,将会对詹姆斯公园实施清场,他们派出人员到公园内每个帐篷张贴驱逐通知,此举能令示威者获得足够的信息,给双方对话留下必备的空间。而示威者在获悉市政府有意在周三凌晨实施清场行动时,除了积极向市府表达意愿外,还到法庭申请禁制令,他们的理据是人权宪章赋予公民表达意见和集会自由的权利,更令笔者感到慨叹的是,法官布朗(David Brown)在周二(11月15日)下午约5时半颁发暂停执行驱逐令(stay of eviction),明确警方不能清场。法官的判决也相当法律,他认为在没有足够时间听取代表多伦多市府的律师以及代表“占领多伦多”行动的律师的辩词前,匆忙作出决定是不公平的。法官要求在本周五听取完双方的辩词后,将会在周六傍晩六时前作出判决。

法官同时就暂停执行驱逐令的判决下达了附加条件,即在没有作出判决前,不能有更多的示威者到詹姆斯公园,也不准再增加帐篷数目,否则视为违反该命令。

我认为法官的判决充满政治智能,因为本案的最大争拗是宪法旣赋予示威人士具有表达意见和集会自由的权利,而市府又有义务为公众提供一个整洁可作休憩的公园,当这种争拗走进法律的时候,法官给予争拗的双方有足够的思考、陈述和自辩的时间和机会,这是我们这个国家最値得推崇的法律精神,即法律之下,每个人享受的法律权利都是均等的,从这点看,我觉得加拿大比美国要民主得多,加拿大人有更充足的法律营养,我们有更有保障的法律权利,这是多么幸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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