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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xpxpx p:当地媒体对付光远案的报道(第9集)

51编辑注:这是本网网友“xpxpxpx p”翻译的当地媒体对付光远案的报道。付光远就是我们目前正在帮助的二位老人马秀英和老伴付春玉的儿子。原文发表在本网时事新闻论坛: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13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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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关于付光远父母的报道以后心里很是难过--为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难过,为他们在万里之外,背井离乡的艰难处境难过,更为他们至今都没有能够了解全部真相而尤其难过。

就我个人来讲,我也觉得关于这个案子的中文报道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出于对整件事情的关心,我最近到Owen Sound当地报纸The Sun Times的网站上寻找相关信息,结果发现,从案发到案子基本了结,这家报纸至少有六篇或短或长的相关报道。尽管这些报道远远不能揭示真相,但是至少可以让我们看到更多的细节,也有助于我们更加了解事情本身。由于版权的限制,我不能全文转载相关的报道,只能将要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到该网站上查找更多的细节。

首先简要说说这六篇报道的日期和内容:

第一篇发表于2003年十月十日,也就是案发之后的第二天。

在报道里,据公寓的管理员讲,遇害的中国人(付光远)与其他三个中国人都住在三楼的一间公寓里,他们都在同一家餐厅里打工,餐厅的老板本人也住在同一栋楼内二楼的一间公寓里,餐厅员工的住宿费用是餐厅的老板支付的。这间餐厅的员工已经在楼里住了十二年了,从来没有惹过任何的麻烦和投诉。案子发生的时候(十月九日凌晨),由于当时的声音很大,住在付光远楼下的邻居给公寓的管理员打了电话,后者当即报了警。事后公寓的管理员对媒体透漏,当时有三个中国人被刺伤。

据楼里的另外一个居民讲,案发之后,他看到一个手臂受伤,流血不止的中国人站在二楼的一间公寓前与另外一个在同一家餐厅工作的人在用中国话交谈,看样子是在求助(这个受伤求助的人讲粤语,但是直到最后的一篇报道也没有确定该人的身份)。尽管他不是很确定他印象中的受害人是否就是当晚遇害的付光远,这位居民还是回忆了一下他印象中受害人的情况,据他讲受害人是两年前搬来的,人很客气,总是面带微笑,在他的印象里,受害人从来不说英语,也从来没有制造任何噪音干扰别人。公寓的管理员也谈了她对这些中国住户的看法,据她回忆,这些中国人不常露面,都很客气,人也看上去很高兴。她还提起有一次,他们里的一个年轻人(原文没说是不是付光远)来问洗衣房的事情,她说那个年轻人很是客气,发现她行走不方便还主动的搀扶她。

警方在事后表示,涉案的中国人不能用英语交流,但是警方有懂中文的雇员可以提供帮助。另外,他们已经于案发当天的午后就将伤人者拘捕,并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第二篇报道是在十月十一日

报道里透漏了伤人者的年龄—55岁。但是,当时警方并没有公布涉案各方的具体身份,因为警方担心受害的一方家属(付在国内的父母)先于警方的正式通告之前获悉爱子遇害的不幸消息。

报道称伤人者已经于前一天被看押起来。

第三篇报道是在十月十五日

鉴于受害人在国内的父母已经接到警方的正式通知,报道里透漏了涉案双方的详细信息。伤人者55岁,名字是Zhou XX,受害人叫付光远,34岁。Zhou XX已经于前一天被起诉犯有二级谋杀罪,法庭同时要求Zhou在两天之后出席保释法庭(bail court不知翻译是否正确)以进一步确定保释听证会(bail hearing不知翻译是否正确)的日期。Zhou的律师要求在两天之后的法庭上提供中文翻译。

警方也公布了付光远的死因—胸部刺伤致死。

第四篇报道是在十二月十二日

报道里提到Zhou将于来年的一月十五日再次上庭。

第五篇报道是在2004年五月二十八日

报道里称对Zhou的审理已经基本结束了。Grey Crown Attorney (不知这是个什么称谓,Grey地区公诉人?下同)David Hay 表示由于被害人的家属尚未获悉法庭的初步审理结果以及解决方案,他已经申请了延迟开庭。法庭将在六月二十四日对此案继续审理。除此之外,David Hay没有透漏更多的细节。

最后的一篇报道是在2004年六月二十五日

报道里称Grey地区公诉人David Hay(Grey Crown Attorney,不知翻译是否准确?)决定暂缓对Zhou的二级谋杀指控。公诉人的解释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Zhou不是正当自卫。公诉人告知法官,暂缓决定是基于公诉人律师和警方对涉案证据所出具的总结报告而作出的。

公诉人同时指出,尽管目前案子处于停滞状态,但是如果在一年之内可以发现新的证据,本案会被重新审理。如果在一年之内公诉人一方没有要求重新审讯的话,Zhou今后就等于没有问题了(they will simply go away)。

报道里还提到Zhou已经于几个月前被保释。

在开庭结束后,公诉人David Hay透露该案是由Zhou指责付光远酒后喧闹,影响他睡觉而引发的,据公诉人称,目前收集到的证据显示是付光远在争执发生后持凶器追打Zhou,而作为回应,Zhou也用凶器对付光远进行了回击。他还透漏付光远酒后经常吵闹,而Zhou本人不喝酒,爱睡觉,怕吵。

我会在近期向审理该案件的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in Owen Sound询问是否可以得到详细的法庭记录。在安省法庭提供的相关网站上,我目前还没有找到关于这个案子的详细信息。

就我本人来讲,之所以对这个案子关注的原因就是不能容忍糊糊涂涂的对身边发生的事情不问究竟,如果自己有疑问,就应该尽自己所能寻找答案,不然再过多少年可能都对自己所处的这个世界不甚了了,那样也就有悖于当年出国的初衷。

欢迎各位对本案关注的网友也参与进来,看看我们根据公开的信息到底可以对本案了解到什么程度。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最初由 Elephantsong 发布: 结果怎么样了? 最初由 Elephantsong 发布: 结果怎么样了? 今天终于收到了关于付光远一案的最后一次法庭记录。这份记录是2004年6月24日在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Owen Sound)录制的。据我之前对本案件的了解,这应该是本案刑事部分的最后一次法庭记录。 记录非常的简短,只有5页,其中的正文部分共有3页,由于版权等一些问题,我不便将其扫描贴上来。但是其内容也确实没有太多的特别之处,与之前(2004年6月25日)当地媒体对该案的报道相仿。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庭在此前已经因为找不到付的父母而进行了一次延期,但是两位老人还是没有出现在当天的法庭上。另外据检察官所知,截止到2004年6月24日为止,被害人一方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这些天来对加拿大法律体系的粗浅了解,二位老人应该有这份记录的。如果他们确实没有,我可以将我收到的这份提供给他们。 另外想说的就是通过这件事,我个人感觉我接触的法院工作人员都很职业,整个过程也很清晰,在此向这些公务员致谢。 如果其他的朋友对之前的庭审记录感兴趣的话,也可以与法院联系索取。 就我个人来讲,我已经没有兴趣再进行下去了。毕竟公正的法律并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正与否本身也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更何况这件事情又有那么多的模糊不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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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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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mbig.ca 发布: 这个提问很重要. 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 这个提问很重要.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答案: 因为中国人有一个很深的潜意识概念: 中国政府不是真的为中国人服务的. 他只是中国人民的统治者. 尽管这个概念现在不一定正确,但确实要花大力气才能拗转以前建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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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llercanfield.com/services/practice/C3452_MillCanf.pdf According to the introduction, the booklet above provides a overview and comparison of the criminal court systems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focusing on the State of Michigan and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in partic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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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的太难,俺们看不明白,就看看我大中华的法律网站 死刑复核开庭审理 下放、收回,死刑复核权 26 年一场轮回,带给刑事司法变革一次机会。”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 2006 年年会”上,演讲嘉宾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思索得更远:“我们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制度层面和公、检、法、司的关系问题,革新需要寻找突破口。” 司法改革的一次机会 1980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5 年 3 月 10 日 ,肖扬院长宣布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26 年旅行,“回家”的死刑复核权一定会感到陌生,中国的民主、法治、司法理念时过境迁。“已经不会是简单的收回,收回死刑复核权犹如打开了黑箱子。” 列陈死刑一、二审案件审理的诟病之前, 陈瑞华 教授首先表示:“ 7 月 1 日起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令人振奋。” 在 2005 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被列为改革的重点,提出:“ 2006 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司法机关采取了“两步走”的做法,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从 7 月 1 日起 全部启动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死刑审理一二审诟病 刑事审判二审最大的问题, 陈瑞华 教授用一句话概括:实体裁判前置,开庭形式化。 “案件审理模式为,法官先阅卷,然后下一个结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开庭了。” 陈瑞华 教授反问:“没有开庭,法官怎么知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避开整个二审程序得出了实体裁判,这是中国刑事审判二审的问题根源。” “死刑案件的辩护,真正的希望在一审。审判结构应该是金字塔,越往上审判任务应该越薄,事实审应该交给第一审。” 今年旁听过许多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的 陈瑞华 教授,将死刑案件一审问题归结为三点: 一、整个法庭审判就是宣读案卷,而且是摘要式宣读、有选择地宣读,审理是以宣读笔录作为裁判方式进行。“全世界有这样做的吗?二审让证人出庭,一审没有规定让证人出庭。” 陈瑞华 教授演讲两天后, 9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规定的形式落实 5 月 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上的要求。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而死刑案件一审证人出庭不出庭尚无明确规定。“一审基础没有打牢,想依靠二审、死刑复核解决问题,恐怕是天方夜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引起了 陈瑞华 教授的关注,控辩双方对某一关键证人的证言有异议,证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两个月以来共有二十多位证人出庭。 陈瑞华 教授评价为“效果非常好”。 二、案卷、笔录式的审判方式,导致辩护没有办法获得与公诉人相对等的信息源。 陈瑞华 教授将其戏称为“信息源不对称下的三方游戏”。 “我最近在江苏一个地方,旁听了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人宣读了二十多份证据,辩护人要求当庭阅览从来没有看过的 8 份证据。庭下,我询问审判长,审判长说大部分他也没看过。” 陈瑞华 教授说:“公诉人抱着一大摞证据,法官没看过,律师没看过,法官、律师当庭提不出有效问题。” 三、庭后移送案卷。在 陈瑞华 教授看来,这一点最可怕。 “我问过很多法官,敢不敢通过两个小时的审判作结论,没有一个法官给出肯定的回答。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想而知,法官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庭后阅卷。而案卷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连同办案人员的观点、倾向性的意见,都有可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陈瑞华 教授断言:“这种秘密的、书面的、间接的裁判,彻底将辩护置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自然正义法则 近来,围绕死刑复核要不要开庭的话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展开激烈争论。死刑复核一旦开庭审理,我国程序法将面临重大变化,将突破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事实上构成三审终审。 陈瑞华 教授主张给律师和当事人一个机会:“只要你决定人的命运,只要你剥夺人的生命,就要给控辩参与的机会。给控辩参与的机会这样一种自然正义法则源远流长,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了。” “中国未来死刑案件的辩护,取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改革的结局,如果收回死刑复核权起到多米诺骨牌效应,是积极的、进步的、让人振奋的;如果改革浅尝辄止,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空间是有限的。” 陈瑞华 教授演讲结束了。 在座的所有律师、过道上站立的律师、驻足门外已经挤不进去的律师,将经久不息的掌声送给了他。 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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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 found a PDF file from a law firm that outline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 both US and Canada. Please see the link below. http://www.millercanfield.com/services/practice/C3452_MillCan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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