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美华人在公园歇歇脚 竟被警察罚款
据美国《侨报》5月14日报道,走入公园歇歇脚,却被罚款,美籍华人张女士(化名)近日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原因是她不清楚纽约儿童游乐场“禁止成人单独入内”的规定。
据报道,张女士的母亲13日前往美国联成公所求助时称,自己20岁的女儿前两天因为在美国一家游乐场内歇脚,就被警察开了罚单。
美警方则解释称,纽约各区遍布的儿童游乐场是专为儿童开放的,因此禁止成人单独入内,侵占儿童游乐区域,或者做出不利于儿童的行为,例如抽烟、喝酒等。独自进入儿童游乐场的游客,即便仅仅是坐在椅子上休息,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张女士才被开罚单。
美国联成公所顾问赵文笙对此表示,纽约公园大多有众多规定,并会有告示牌挂在门口,有些华人或新移民因不懂英文,或是根本没有查看告示的习惯,而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有的华人不仅收到罚单,还会被要求出庭,解释自己单独逗留在儿童游乐场的原因。
但是,赵文笙也表示,因为张女士年仅20岁,又是初犯,联成公所可以帮助她写一封信,看是否能免除罚款。
无处不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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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都看不明白,这个帖子是怎么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连在一起的?在中国的公园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凡是在不收费的儿童游玩设施里面,玩耍的常常是那些乐此不疲的大人们,一个个大老爷们坐在旋转木马上一点都不难为情地、优哉游哉的转着,国人带着这种风格移民到了国外,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进入到各个场所我行我素,请问,你不吃罚单谁吃罚单?法制的国家就是由法制手段去维系的,要是不罚才怪呢?你被罚疼了,下次就记住了。二十岁是成年人了,应当承担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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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杂志曾刊登过一篇《揭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流传之谜》的文章。
文中说:
“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纯系误传,之所以如同真的一样,是因为1932年蒯世勋在翻译《中国的发展》中的一段话时,将Chinese and dogs not admitted译成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蒯世勋是30年代柳亚子先生主持的上海通志馆成员,是一位对上海史造诣很深的学者。由于《上海通志馆期刊》是上海史研究的权威性刊物;于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之事被其它报刊相继转载,随之流传开来。”
此文还说:
“而‘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木牌子,则是50年代为配合形势教育而特意制作的。有些老人声称确实亲眼看见过这牌子,但却都说不是在解放前的外滩公园,而是在解放后的博物馆里看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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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燕找了很多有关上海的材料。其中,有关“华人与狗不得进入”的外滩公园的资料给了她极深的印象。
她发现:从上世纪80年代起,对于外滩公园是否真的挂出过这么一块牌子,历史学界已有不少人认为:虽然有真实的感情因素在,但这块牌子却是伪造的。
陈丹燕说:“我想知道的是,如果这说法是不对的,那么对于这个从被殖民的民族出来的说法,殖民的民族是怎么想的。”为此,她首先去了伦敦,在图书馆里一点一点挖掘资料,然后是美国。
她查过正规的历史出版物,甚至小学的历史书,发现没有人或历史照片能够明确证明:外滩公园曾经竖立过“华人与狗不得进入”这块牌子。但在《霍元甲》等一些影视作品里,这块牌子却又分明存在。她仔细查看了当时管理外滩公园的殖民机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所有会议记录,试图弄清楚这个故事是如何流传出来的?
她甚至找到了曾经出现在影视作品里的那块“华人与狗不得进入”牌子的制造者。
“他是我一个很早就认识的人。他的师父曾在60年代造过这个牌子,当时是为了一个上海史的展览,而他是80年代造牌子的人。他告诉我,牌子其实是在一种玩笑的过程中造的,大家还在讨论,应该是从左到右还是从右到左写?如果是工部局造的牌子,应该是纯英文的还是中英文的,是英文在上面还是中文在上面?”
从国内到国外,陈丹燕把一些相关人物一一找出来并进行采访,包括第一个提出反对“华人不得进入”这个条款的人,一位美籍华人传教士。
一系列像福尔摩斯探案似的访问,使得陈丹燕认为,“华人与狗不得进入”是一段伪造的历史:
“它其实来自公园的游园规则,最早一条是‘这个公园是外侨社团专有,非外侨者不能进入’。
后来,由于发生狗咬伤孩子事件,公园又加了一条规定,‘狗和骑自行车的人也不能入内’,这些规则被人联系起来,概括成了‘华人与狗不准进入’。”
不过,她认为,这段伪造的历史里有真实的感情因素在,因为当时上海的民族资本家已经很强烈地感觉到民族的不平等,觉得受伤,所以才伪造了这样的一句话。
注:
陈丹燕其人:1958年出生于北京。四岁移居上海。曾任《儿童时代》的编辑,目前为职业作家,中国作协会员。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青少年文学的写作和翻译。八十年代后期从事成人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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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华人不准入内”是否公平合理呢?
鸦片战争后,上海开埠。但上海不允许夷人入城,也不许租卖房产给英国人。几经交涉,在上海城北靠黄浦江附近开辟了专给英国人住的“租界”。英国人在租界中开设了夜总会、跑马场、公园。
黄浦公园建成于1868年,是上海最早的公园。这所公园最初名为“公花园”,只对欧美人开放。从公园开放的第一天起,殖民机构“公共租界工部局”就在公园门口派巡捕阻止中国人进入。
后来华人开始大量入住租界,并同外国人一样交税。但公园等公共场所还是不向华人开放。华人认为“同样纳税,同等权利”,却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可是,“公花园”是建于租界中,原本专供“夷人”休闲娱乐的外交场所。在国际法上,外国在内国通过合法程序开辟的特定外交场所(如使领馆、租界等),均视为外国领地,内国人在不享有外交特权的情况下是不得进入的,否则便是对外国主权的侵犯。严格地讲,即使两国爆发战争,外国在内国的外交场所也是同样不得侵犯的。
由此可见,哪怕“公花园”和租界是建在中国境内,是由华人劳工建成,都不妨害西人禁止华人进入的国际法权利。
这其实不难理解,打个比方:
屋主把房屋租赁给他人,就是放弃了使用的权利;因此,即使是屋主也无权随意进入自己出租的房屋。“华人不得入内”是合法合理的规定,并不是对华人的歧视。即使说华人获准入住租界,也是由洋人“二房东”准许而再租赁的一个法律关系,其在租界的权利范围当然由“二房东”来定,而不是简单的“同样纳税,同等权利”的问题。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合理合法的“公园须知”,被一些用心险恶的民族主义者利用,蓄意挑起了民族仇恨。他们利用华人歧视犬科动物的心态,在毫无实质关联的禁止对象中挑选了最具有煽动性的“狗”,用“自我证明”的办法来强行建立了“侮辱华人”的证据。
他们知道,无论是“华人与小孩”,还是“华人与马”,都不如“华人与狗”来得令人发指,这里面深邃而阴暗的歧视意味,只有耳濡目染了含蓄而厚重的中华文化的华人自己才能体会。
于是当西人坦然而无辜地谈到“狗”时,华人们便前赴后继地对号入座了。别说当时的华人大多不识字,无法读懂须知的原意,就算他们识字,恐怕也不愿放弃这么一个大好的“以歧视之名反歧视”的机会。
真正将华人歧视为狗的,恰好是歧视狗的华人自己;而比歧视更为丑恶的,是赤裸裸的民族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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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原文:
1885年的《外滩公园游览须知》(部分)
第1条:狗及脚踏车切勿入内;
第5条:除西人佣仆外华人不准入内;
第6条:儿童无西人同伴不准入内。
1909年9月的《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共娱乐场(今鲁迅公园)规章》(部分)
3.华人不准入内,除非是侍奉外国人的佣人。
4.印度人不准入内,除非是衣冠整洁者。
5.马、汽车和自行车不得入内。
7.狗不得入园,除非加嘴套及用皮条牵住。
1909年的法国公园的规定(部分)
(1)严禁下列人和物进入公园:中国人,但照顾外国小孩的中国阿妈和伺候洋人的华仆可跟其主人入园;
酒醉或衣衫不整的人……
(2)洋人牵带的外加口罩的狗允许入内……
(5)公董局保留有权利发给华人入园券。
1913年7月,中华民国工部局公布的花园(即外滩公园)与预备花园的规则中,其中:
第1条‘这些花园只准外国人(社团)进出’,
第2条‘狗与自行车不得入内’。
1914年公共租界巡捕房公布的《公家花园章程》中,其中:
第1条‘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
第4条‘除西人之佣仆外,华人一概不准入内’。
1916年5月工部局公布的《公园规则6条》,其中:
第2条‘狗与自行车不入内’,
第3条‘华人不准入内,但外籍居留者的仆佣外’。
1917年9月在外滩公园修订的《公园规则》10条,其中:
第1条‘公园只准外国人入内’,
第4条‘狗与自行车不得入内’。”
从事实上讲,“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明明是后来我们把它联系起来的,还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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