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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一刀切诉讼 又一台湾申请人败诉

移民部以C-38“一刀切”法案将联邦技术移民积案作废,但有许多人是法案宣布至立法完成间的空档获准,但法案生效后仍遭作废,愤而提告,但接连两位来自台湾的申请人上诉案都遭法院驳回。法官同意移民部看法,指“获准”(selection decision)只是核发签证“决定”(decision)的程序之一。

移民部在2012年3月宣布以C-38“一刀切”法案,将2008年2月27日前送件,尚未达到“获准”阶段的28万多名联邦技术移民积案全数作废。但该法案直到6月底才立法完成,期间移民部指示外馆,继续审理积案,不少申请案在这段期间“获准”,但未能在法案实施前取得移民签证,最后仍遭作废。

“一刀切”诉讼,再有一名台湾申请人败诉。图为移民部长亚历山大(左)。(取材自移民部网站)

有申请人不满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日前来自台湾的申请人刘力康(音译,Li Kang Liu)上诉案遭驳回,不到两周,又有另一名台湾申请人林圳昆(音译,Lin Tsung Kun)也败诉。

林圳昆是在2007年6月1日连同妻子与两名子女送件申请联邦技术移民,2012年2月9日收到移民部通知,指其案件已开始审理,并要他更新资料及补送文件。但同年4月17日他收到移民部通知其案件不会再审理,无需提供文件。

想不到5月23日又收到通知,指C-38法案生效前其案件将继续审理,6月4日审件的移民官在移民部“全球案件管理系统”(GCMS)中确认他的案件已达“甄选条件”(selection criteria)。

但8月8日他又收到通知,指法案已在6月29日生效,所有未达最后核发签证“决定”的申请案均作废。于是他委请律师提出司法覆核。

“甄选条件”语意认定分歧

尽管两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论述不同,但结果却一样。刘力康的律师强调,C-38法案明文规定未达“甄选条件”(selection criteria)阶段者才作废,移民部不能扩大解释,影响申请人权益。林圳昆的律师则主张C-38法案中有关“甄选条件”的语意模棱两可,有违司法正义。

但移民部则坚称,所有在2012年6月底前未获签证者,都因C-38法案生效而自动作废。且“获准”只是最后核发移民签证“决定”的过程之一,既然当时尚无“决定”,法案生效后,这些申请案当然一并作废。

承审法官何纳汉(Justice E. Heneghan)接受移民部论据,认定“获准”只是最后“决定”的步骤之一,且他不认为法案中有关“甄选条件”的用词会让人混淆,也没有违背司法正义,于是驳回林圳昆的司法覆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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