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全球 /
  3. 越南若要起诉中国 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

越南若要起诉中国 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据媒体报道,越南总理阮晋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越南已经准备好就中国在南海存在主权争议的海域部署石油钻井平台提出诉讼,现在只是在等时机成熟就会正式提诉。”

这不是中国第一次在南海主权争议中遭遇国际司法挑战了,此前,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议单方面提交给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今年3月,菲律宾完成了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并提交给国际仲裁法庭。

那么,中越之间的领海冲突可能有国际法框架下的解决方案吗?这样的“官司”到哪里打?怎么打?结果会怎样?

国际“官司”怎么打?

很多人以为新闻里说到的国际法庭就是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实际上不准确。

国际法院(ICJ)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成立,而涉及到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方面的国际争议,则需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框架下进行仲裁。根据该《公约》,于1996年创建的联合国观察员组织“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ITLOS)是主要的仲裁机构。

《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其中包括有国际法院(ICJ),其余三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

缔约国可自由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能够就仲裁方式达成一致。如果各方没有共识,那么只能按照附件七将争端提交仲裁。

在上一个案例中,由于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请求是单方面的,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能依据附件七的规定,成立一个5人仲裁小组接受仲裁请求。

根据菲律宾诉中国的先例,如果越南在将来就南海争议诉诸国际仲裁,应当也会由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公约》附件七组建仲裁庭接受仲裁请求。

“官司”能打成吗?

从菲律宾诉中国案的经验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庭很难对案件作出有效的审理和仲裁。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国际法的依据往往是约束力非常有限的国际公约。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九八条中就规定了,一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形式,对于特定类别的争端,拒绝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调解或仲裁。

这解释了为什么菲律宾对中国的诉讼只能是“单方面”的,因为中国早在2006年就依据上述条款提交了一份声明,在涉及到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和军事活动之类的争端解决,中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采取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也就是说,中国不理会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对仲裁庭将来可能的“判决”置之不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在《公约》框架下被允许的。

同时,国际公约的体系复杂,不同的公约框架间也存在出入或留白。领海纠纷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些问题的发生远远早于《公约》的签署。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难以审理并判决类似的案件。无论是菲律宾诉中国还是将来可能的越南诉中国,都是同样的道理。

越南的意图

在菲律宾一案中,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了仲裁庭,但是他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判断仲裁庭对本案究竟有没有管辖权。基于以下三点原因,仲裁庭几乎不可能对这样的案件进行有效的受理和仲裁:

1、中方早已声明对此类争端不接受仲裁程序;

2、其他的国际协商机制并没有完全失效;

3、争端核心问题产生于《公约》生效前。

总体看来,南海领土争议的解决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方面,并非通过国际法的约定可以解决。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争端进行审理和仲裁,本身就与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存在内在的冲突。

无论是菲律宾还是越南,在“起诉”中国这件事上,更多的考量是得其“口惠”,制造对本国有利的国际舆论,但对问题的解决并无实质意义。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