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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开9枪击毙街车上青年的警察被判6年监禁

今年年初,涉嫌连开9枪击毙街车上18岁青年的多伦多警察法西罗(James Forcillo;下图1)被判企图谋杀的罪名成立,安省高等法院法官 Edward Then 今天判法西罗6年监禁。

这名法官表示,按照加拿大刑法,企图谋杀罪名成立意味着最少5年的刑期,因此他的判决不应少于5年。

而在此之前,检控官寻求判其8到10年刑期。

法西罗此前曾经被控二级谋杀、企图谋杀、误杀以及严重袭击等罪名,但陪审团裁决二级谋杀、误杀以及严重袭击罪名不成立﹐但企图谋杀的罪名成立。

图1

图2

青年在街车上被连射9枪 前3枪最为致命

案发于2013年7月27日,当时叙利亚移民青年雅丁(Sammy Yatim;图2)坐在1辆TTC街车的后座,可能是吸毒之后发作的原因,他先是向车内乘客露出他的阴茎,接着拔出4英寸长的弹簧刀,朝他面前的1名女乘客挥舞,虽然事件造成乘客恐慌,但没有人受伤。

法庭向陪审团放映的视频显示,当时雅丁允许乘客下车,但街车司机仍然在车上。雅丁要求司机用自己的手机给其父打电话,就在此时,法西罗与另外1名女警察最先赶到现场,看到雅丁之后,女警察将拔出的枪插入枪套,但法西罗却接连开枪,前3枪最为致命,其中前2枪击中心脏,后1枪打断胳膊,其余几枪击中腹部和腹股沟,还有一颗子弹擦过雅丁的鞋底。

雅丁中枪倒下之后,随后赶来的警察还用电击枪对其进行电击,所有这些细节都被录像机录下。

而尸检结果则证实,雅丁的血液中有中度至中高含量的狂喜丸成分。

法官强调法西罗第二轮射击完全没有必要

针对辩方称法西罗的行为是正当自卫,在当时的危急情况下开枪是为了公众安全的说法,法官强调法西罗第二轮射击完全没有必要。

法官说,法西罗第二轮射击是不合理的,不必要的,也是过度反应,完全与警察训练时的基本要求相违背。

被告曾经辩解称,他打出第二梭子子弹是担心街车上的疑犯会重新站起来,但这位法官推翻了这一说法,因为现场录像提供了有力证据,这完全是不可能的。

法官最后说,所判刑期要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从法律上言,企图谋杀已经是最严重罪行之一;此外,被告在已经击毙疑犯之后还打出第二梭子6颗子弹,说明他的道德过失责任也非常严重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什么都不做,上来就开枪,而且每发子弹都往死里打,把人当活靶子,这样的警察太可怕,让他在牢房里待长一点,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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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觉得这个警察可怜。难民也不是都该杀。至少这个被杀的亚丁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已经放了车上的乘客,也没伤害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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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家很多事情看不懂,难民来的胡乱编个理由就可以不走,还给钱,正常移民的学生申请被人为设置道道关卡,移民官提的问题几乎白痴一样,,为什么?一个神经质的警察遇到一个吸毒的小流氓结果就很疯颠,为什么,,,这个号称世界排名在前的所谓发达国家很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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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充满脑残和圣母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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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可以杀人放火,被判无罪。只因为,他们是总理的铁杆选票。可怜的警察当了这万人捅的总理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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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会需要重新思考一下对自由党政府的态度了, 土豆为了亲爹, 可不在乎拿警察做祭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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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烂 难民就无法无天了。警察既不能打,也不想死,只能任由土豆他爹强奸,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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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过程分割为两段,现在,陪审团认为前段即击倒前开枪合法;但倒地再补射则违法。 主要争议就在于此。你觉得补射的那几枪可以接受吗,合法吗?如果你是律师,怎么为他(警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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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光荣啊,汉奸!:倒地这段很不好说,因为倒地后可能就此失去反抗能力。但如果嫌犯有枪,倒地后仍可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警察不开枪则已,开枪就得打到你完全不能动一点点。谁知道那个警察是当他可能有枪还是事先就知道他没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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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痛扁五毛奴:目前的信息表明,牙仔手里只有弹簧刀,车里只有司机,无乘客。 按理,击倒后,应停止射击,上前查看并呼叫救护人员接手才妥。补射似乎有泄愤之嫌,而不是为公众利益。 我原来转不过来弯,现在俺基本接受陪审团的认定,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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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通过警察自杀“或者”由警察协助进行自杀“呢?》 指的是通过“具有威胁性的行为” (threatening manner)而"故意令警察,包括广义上的执法人员做出足以致其死亡的措施"(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lethal response from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在某案例中,嫌疑人举着一个望远镜走向警察,在被命令放下手中的物品后仍继续前进,在场警察并没有开枪(可能是考虑到最近的紧张局势),而只是选择使用电击枪将嫌疑人击倒。 在报告中,警方主张,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嫌疑犯死亡,则属于“通过警察进行自杀”。作为检方,负责立案的前辈认同了这一说法,认为嫌疑人在听到警察命令时仍继续前进已经属于故意让警察做出致死措施。 三个案例: 1. 2014年9月9日,一名佛罗里达男子Thomas Carberry拿着一把手枪站在自己家门口,周围居民担心他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于是报警。警察到场后令其放下武器,Carberry不听从命令,反而对警察喊道"Just do it", 尽管来吧。于是警方将其当场击毙。Carberry并未对警察开枪,甚至没有用枪指着警察。该事件经调查后被定性为自杀。 2. 2015年8月9日,Michael Brown在商店偷窃后被警方追捕,Brown面对赶来的警察挥舞起一把切牛排的刀,喊“打我啊,打我啊”。警方开枪将其击毙。 在开枪时,警察和Brown距离大约有46米,而Brown手里拿的只不过是一把小刀。警方将这起事件定义为自杀,陪审团在听取调查意见后决定不对开枪的警察追究法律责任。 3. 2011年3月29日,佛罗里达的警察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街边挥舞着一把刀。警察到达现场以后,持刀的21岁男子Cedric Telasco拒绝放下手中的刀,警察对其连开46枪将其击毙,有20枪击中了Telasco。陪审团将此事件定性为自杀。 在以上三个例子中,死者与警方都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甚至在后两个案例中根本没有持枪,但警方在“放下武器"的命令被无视后,都果断选择开枪,导致对方“自杀身亡”。 人求死,就会死,在法制国家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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