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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景大宅“太碍眼” 法官判改建赔偿邻居5万元

加拿大卑诗省Kamloops市附近一间湖畔大宅经过精心建造完工后,却被邻居投诉是难看的怪物,结果被法院裁定该物业违规装修,要求业主重建,同时还要赔偿邻居5万多元。

这间房屋于2011年建成,座落在Shuswap Lake旁,但是它是建在一座高高的水泥护墙上方。

邻居们认为,这座水泥墙最高处达4.5米高,不单单碍眼,而且违反了当地政府设定的高度、位置和安全规定,导致挡住了邻居的房屋。

恣意妄为罪

卑诗省最高法院法官Nigel Kent本周作出裁决,认定业主Svent Lojstrup和John Jensen两人无视建筑限制条例,也违反了他们与邻居达成的所谓君子协义。

法庭文件显示,业主Lojstrup和Jensen在开工之前没有提供必要的图纸和规划文件,严重违反了建筑条例。

法官裁定两名被告人犯下傲慢自大,恣意妄为的罪行,要求他们拆除水泥墙,同时向他们的邻居赔偿50,600元的损失费作为惩罚。

同时,法官还对如何重新改造设下了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包括承包商必须拥有多少年的经验资历。

法官说,有必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因为业主在过去的行为说明他们完全无视邻居房屋的利益,以及藐视建筑条例和建筑法规的限制规定。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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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的说话前动用一下大脑不会死吧。自由就可以不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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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就可以不守法吗?说得很对。在哪都一样。所以就不要抱怨中国大陆,香港没人权没自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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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所以” 没有逻辑关系。 加拿大的法律不仅制定的非常详细,而且真的执行,甚至有个别有问题的法律,在没有修改法律之前,也严格执行。 在中国,官员大于法律,例如被薄熙来打黑的那些人,现在正在被平反。如果薄熙来还当权,这些人就无处申冤。 另外,在中国,政府大于法律,能不遵守法律而不被处罚,这在加拿大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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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给洋人主子洗地的阉奴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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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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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呢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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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搞清自由人权的定义,再谈论吧。 这是法律,与自由人权没有任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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